教育统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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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统计规章制度
【篇一:
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学校教育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
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
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
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对学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上级
主管部门和本校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
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
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
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学校确定由校长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
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和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
的实际问题,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
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
设。
二、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
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
的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校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实行统计监督;
3、统一管理全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
统计台帐;
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三、基层统计工作是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
部门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
学校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
的需要,在有关部门设专、兼职统计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业务主管机关
颁发的
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向校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
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
料;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
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五、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
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
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六、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综合统计对校长负责,各基层
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全校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基层部门
在向上级机关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综合统计
负责人一份。
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
综合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主管
校长签字后上报,各基层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经部门领导
签字交学校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
二、由综合统计负责人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
一归档管理。
三、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
学校各级领
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及工作成效;进行奖励和惩罚、发布信息、上报资料、发表文章需
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综合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四、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
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一、兼职人员除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以外,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统计工作,学校可视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统计工作人员奖励与处罚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凡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者予以奖励;
凡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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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绥滨县教育体育局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绥滨县教育系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县教育工作,以满足国家教育宏观
调控和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为我县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
服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
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教
委、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
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
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
我县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对
学校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
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
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
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教育系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于守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满国新教育局工会主席、财审股长邹阳山教育局纪检书记
成员:
陈淑贤教育局财审股副股长
邹德全教育局统计员
第三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二、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
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教育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
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学校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对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
行统计监督;
3、统一管理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台
帐;
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三、基层统计工作是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单位
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
单位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
专、兼职统计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本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向局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统计
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
料;
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
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五、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
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
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
行为。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教育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基层部门
在向上级机关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综合统计负责人
一份。
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
上报,各基层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经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
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二、由综合统计负责人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
一管理。
三、教育统计数据执行归口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
上报资料、
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综合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
资料为准。
四、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
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单位综合统计对法
人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
绥滨县教育局20XX年年5月
26日
【篇三:
20XX年年教育统计报表修订内容及说明】
20XX年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及说明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一、报表修订内容
二、事业统计工作的常见问题
三、20XX年、20XX年年高基报表对照变化表(高基教育报表变化说明)
五、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占地情况、校舍功能明细统计报表
一、报表修订内容2三、事业统计工作的常见问题
3
4
四、20XX年、20XX年年报表对照变化表
(二)高基教育报表变化说明
1.高基317、高基318表,增加“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及以
上”指标。
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一、指标解释
1.毕业生数:
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
2.招生数:
是指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
3.应届毕业生:
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4.在校生数:
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5.
预计毕业生数:
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6.研究生:
是指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按学位层次分为博士
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招生计划形式分为国家任务学生、委托培
养学生和自筹经费学生;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
学位研究生。
7.硕士研究生:
是指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学生,
学制2-3年。
8.国家任务学生:
是指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研
究生。
9.委托培养学生:
是指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的研究生。
10.自筹经费学生:
是指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的研究生。
11.学术型学位:
是指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主要培
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
12.专业学位:
是指以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
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填报说明
1.只统计招生计划在本校(所)的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所
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不包括出国和出国预备班的研究生,不包括在
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人员、研究生课
程进修班学生。
2.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栏填写的各类小计及类别码顺序为:
硕士研
究生(*****)、其中:
女(*****)、学术型学位硕士(*****)、
其中:
女(*****)、国家任务学术型学位硕士(*****)、委托
培养学术型学位硕士(*****)、自筹经费学术型学位硕士
(*****);专业学位硕士(*****)、其中:
女(*****)、国家
任务专业学位硕士(*****)、委托培养专业学位硕士(*****)、
自筹经费专业学位硕士(*****);
3.各类小计的关系:
硕士研究生等于学术型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
士之和;学术型学位硕士等于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学
术型学位硕士分专业学生数之和;专业学位硕士等于国家任务、委
托培养、自筹经费的专业学位硕士分专业(领域)学生数之和;
4.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各类小计后填写分专业
(领域)学生数,学术型学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按《学位授予和
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统计用)》填写,专业学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
码按《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代码(统计用)》的专业(领
域)代码填写。
专业代码的填写方法前五位为小计类别码,后六位
为专业代码。
如:
国家任务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
***-*****101,委托培养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
*****XX年101,自筹经费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
***-*****101。
5.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统计
用)》中专业名称不完全对应的专业,按其内涵、外延相近的专业
填报,自主专业名称栏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
当按一级学科招生时,
专业代码第5、6位填‘99。
’如:
当按哲学一级学科(0*****)招生
时,专业代码按0*****填报。
6.年制:
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
秋
季(9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x.5年时,报表中按x+0.5年
的“年制”填报,第“x+0.5年级”的“在校学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
如:
若填写秋季(9月)入学修业年限为2.5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
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学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
3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x.5年时,报表中按x-0.5年的年
制填报,第“x年级”的“在校学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
如:
若
填写春季(2、3月)入学修业年限为2.5年的学生时,年制按“2”填
报,第“二年级”的“在校学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
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7.《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统计
用)》、《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可以在“中国教育统计网
”查询。
8.在校生年制的最后一年级含具有学籍
未完成学业推迟毕业的学生数。
9.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
提前毕业的学生)。
授予学位数是为上学年度实际授予学位的人数
(含补授学位、学分制提前毕业可授学位的学生)由培养单位填报,
包括由外校(所)授予学位的本校(所)学生,不包括由本校(所)
授予学位的外校(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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