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畜牧水产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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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畜牧水产局行政权力清单

珙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权力清单》对应序号

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

其它权力

农业19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其它权力

农业20

3

核定草畜平衡

其它权力

农业21

4

乡村兽医登记

其它权力

农业22

5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及抽样

其它权力

农业23

6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1

7

对举报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进行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2

8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4

9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5(以下省略农业2字)

10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1

11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

12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3

13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6

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7

1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8

16

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9

17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行政确认

5

18

执业兽医师注册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行政确认

6

19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9

20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0

21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11

22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行政许可

12

23

渔业船舶船员审批

行政许可

13

24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14

25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行政许可

15

26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6

27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17

28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行政许可

18

29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19

30

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20

31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行政许可

21

3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2

33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23

34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行政强制

1

35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1

3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14

37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15

38

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政强制

16

3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17

40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19

4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行政强制

20

42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21

4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44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4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46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47

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48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49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50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51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52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53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5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5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56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57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58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59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6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61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62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6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64

对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65

对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66

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67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6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69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70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71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72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7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74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75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76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处罚

行政处罚

104

77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行政处罚

105

78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79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80

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81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82

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处罚

行政处罚

126

83

对经营的草种应包装而未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检疫数据;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84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8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8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8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8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8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90

对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9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以及经营用国家目录规定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经营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92

对经营者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或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以及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93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9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95

对养殖者使用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配饲料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不遵守国家限制性规定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96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97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行政处罚

144

9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99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100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101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102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10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104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105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106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107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10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109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110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111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112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113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114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115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处罚

行政处罚

162

116

对遗(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遗(丢)弃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检疫不合格的;遗(丢)弃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遗(丢)弃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117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118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119

对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120

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121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122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123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124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125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126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127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128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129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130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131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132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133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134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135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136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137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138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139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140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141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142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143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144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145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146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147

对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其影评未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所采取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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