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司法考试真题解析钟秀勇民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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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司法考试真题解析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根据题目交代,《退款协议书》属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亦可认定为乘人之危的合同,并非购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换一个角度看,即使《退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法院不得为了兼顾情理,擅自对有效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

在法律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作出穷尽式列举的前提下,情理不得作为法院变更合同的依据。

《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即在明揭此旨。

故A选项错误。

②因胁迫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采用二分法: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为可撤销的合同。

此外,甲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民通意见》第69条关于胁迫行为的定义。

故B选项错误。

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据此,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双务合同(注意:

显失公平制度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发生的原因为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窘迫境况(这是一个主观要件)。

按照这一标准,《退款协议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学理上一般予以类型化,包括损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种。

《退款协议书》虽侵害了乙、丙等近百人的利益,且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但仅侵害了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尚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D选项错误。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

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

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

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

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

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

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

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

该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

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

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考点】法人机关、要约的生效

【解析】①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

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其无须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就有资格对外代表甲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第二,王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为甲公司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王某的行为。

所以,出售翡翠之要约的要约人是甲公司,而不是王某,故王某在要约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会影响要约的效力。

同时,《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根据题意,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经生效。

②假设王某出售翡翠的行为超出了董事会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要约的生效。

因为,《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③题外话:

《合同法》第76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法条虽非解答此题的依据,但蕴含着相同的法理。

  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考点】复代理、间接代理、无权代理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据此,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第三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第二,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紧急复任权。

因乙已经事先取得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丙为甲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②丙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即丙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间接代理的法理,丙丁间因间接代理订立的首饰买卖合同原则上应直接约束丙与丁,仅在例外情况下(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丁行使选择权选择甲作为合同相对人时),该首饰买卖合同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此外,丙的间接代理中一部分属于无权代理,丙赠与丁一批箱包的约定超出了甲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及时丁行使选择权选定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若甲对丙赠与丁一批箱包的约定不予追认,则丁亦不得要求甲向自己履行赠与箱包的义务。

故B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据此,代理人丁应向被代理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介入权,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故C选项正确。

④在丙、戊间的箱包买卖合同中,丙不是丁的间接代理人,丁不具备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故D选项错误。

  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

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

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

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故A选项错误。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故B选项正确。

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故C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故D选项错误。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考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在机动车买卖、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试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中,若当事人已经交付了机动车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的,则不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移转,均由已经受让机动车占有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其享有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

②周某与迅达公司签订汽车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是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尚未生效。

因此,虽然迅达公司已经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但因周某尚未认可,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故周某尚未取得汽车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仍归迅达公司,尽管如此,因周某对汽车享有运行利益,应由周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①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分别担保不同的债权,称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此时,由于各担保物权担保的是数个债权,各债权对该动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时,就有一个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问题。

特别是当该动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权的债权时,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就更具重大意义。

②《物权法》第239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据此,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丙的质权。

③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和质权时,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劣后于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也劣后于丙的质权。

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①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②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

二者的作用与功能不同,物权为支配权,而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

若物权没有遭受侵害,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处于圆满状态,则物权人并不享有物权请求权。

仅在物权遭受侵害,且物权人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以恢复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此时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之外,物权人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以达到恢复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的目的。

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物权请求权虽依存于物权而发生,但其内容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债权请求权具有类似的结构。

所以,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物权请求权系为恢复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而基于物权生发的,故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转让。

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⑤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亦可通过诉讼行使。

故D选项错误,当选。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考点】物的成分、独立物、国家所有权、先占

【解析】①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a)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

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b)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

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轮胎。

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之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

甲擅自取乙的涂料粉刷自己的屋墙,由于墙外的涂层是墙的重要成分,因此法律上认定,乙之涂料附合于甲的房屋,乙对涂料的所有权消灭。

但是,若甲盗窃乙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车上,因轮胎仅为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因此该轮胎的所有权仍归乙所有。

尚需说明:

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须注意:

“长江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并不准确。

难道长江上的空气亦归国家所有?

还有长江中几尾死鱼?

法律规定的是:

《物权法》第46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此处的“水流”仅指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

因此,钱家按摩浴缸中的水流因不属于水资源,并不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7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长江的河床和沿岸的部分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本题中,就潘某在长江边拾得的这块奇石而言:

(a)它显然并非曾经是水流的成分;(b)在它深埋于河床之下时,属于河床(土地)的成分(非重要成分);(c)在它离开河床的怀抱,傲然屹立长江岸边时,它已经与土地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物。

③现在的问题是,该奇石是一个独立物,它的所有权之归属如何呢?

(a)潘某拾得前的状态: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物的成分于分离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其物之所有人(如《台湾民法》第766条)。

对于这一问题,《物权法》并无规定。

《物权法》仅在第116条规定了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而河岸上的石头一般不属于土地的孳息。

在潘某拾得前,既然该奇石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产生的孳息,就不能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认定其所有权归国家。

出题人的意思是,应认定为无主动产,寂寞睡无主。

(b)潘某拾得后:

该石头为无主动产,潘某以据为具有的意思取得占有,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先取权。

潘某的行为符合无主动产先占的构成要件,由潘某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

④本题的答案:

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①按照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本题中,乙公司与银行、丙公司与银行均成立保证之债,构成共同保证。

这两个保证之债均只有一个标的,并无选择的可能性,都属于简单之债,而非选择之债。

须注意的是:

《担保法》第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似乎表明,在有些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似乎具有选择的可能性。

其实,此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与“承担责任”具有同一性,均是同一个保证债务之表现形态,并不存在两个债的标的。

故A选项错误。

②《担保法》第12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

再强调一下,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的着眼点在于同一个债之主体的多寡。

本题中,乙与银行成立了一个保证之债,丙与银行成立了另一个保证之债,乙、丙虽对债权人应基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基于同一个债承担连带责任,就不是多数人之债。

故D选项错误。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

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保证合同的成立

【解析】《担保法》第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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