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职位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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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职位管理
幻灯片1
职位管理
幻灯片2
●一名机床操作工不小心将大量液体洒在了机床周围的地板上。
车间主任叫他将液体清扫干净,操作工拒绝执行,理由是岗位说明书中没有包括清扫的条文。
●车间主任顾不上查看岗位说明书原文,便找来一名服务工清扫。
但服务工同样拒绝,理由也和操作工一样。
车间主任威胁要将其解雇,服务工勉强同意,但干完活之后却向公司进行了投诉。
●那么,清扫的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呢?
问题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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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指对一个组织机构中的所有职务工作的性质、内容、任务、责任、要求条件、技术与环境条件及有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描述和记载.
●任何企业或组织,均举有工作目标,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必须对组织机构中的职务工作进行分析.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分析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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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6W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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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岗位的名称、级别
●岗位设置的目的
●岗位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职责
●岗位的主要工作权利
●岗位需要的工作条件
●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
●岗位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岗位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
●基本学历和专业要求
●在某一领域的工作经验
●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必须接受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
●年龄和性别要求
●性格和性向要求
●谁适合这个岗位?
●第二个问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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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
●谁最适合这个岗位?
●第四个问题
●谁来做岗位分析?
●第五个问题
●何时做岗位分析?
●哪些经历可以优先;
●哪些专业可以优先;
●怎样的资格可以优先;
●有过哪些培训可以优先;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负责总
●体策划和审定;
●主管人员结合企业实践,
●参与或组织人员编写;
●在岗员工结合个人实践提
●供经验资料;
●人力资源部门做出规范、
●完整、系统的岗位分析;
●新组织投入运行时;
●战略调整、业务发展时;
●工作内容与性质发生变化时;
●兼并、扩充、增加生产线时;
●改变编制,重新定岗定员时;
●引进新设备、工艺、技术时;
●建立相关制度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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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分析的目的
●1.工作分析是招收人员与录用的基础
●2.工作分析是职工培训的根据
●3.工作分析是工作评价的基础
●4.工作分析为职工考核提供依据
●5.工作分析为指导工作、简化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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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析的程序
●一、制定工作分析计划
●1.列出该组织机构内所有工作项目;
●2.查阅本组织内有关的工作历史资料;
●3.设立工作分析的的临时组织机构,选定工作分析人员,并加以适当的训练;
●4.拟定工作分析程序和时间;·
●5.拟定工作分析原则,准备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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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工作分析
●1、工作实践法
●2、直接观察法
●3.问卷方法。
●4.叙述方法。
●5.观察方法。
●6.面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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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料的组织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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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工作说明书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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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部门;2工作名称;
●3职称;4工作地点;5工作概述;6任务与职责;7所予与所受监督范围;8工作条件;9培训过程;10工资等级.
●制定工作说明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作说明书应反映所有工作的内容;
●2工作项目应包罗无遗;
●3文字措词在格调上与其他文件保持—致;
●比如决策的使用:
主持、制定、筹划、审核、批准
●4文字叙述简练清晰,措词严谨。
正确,切忌含糊不清;
●5工作职称应表示应有意义及职责的高低;
●6工作说明书中无不相符之处,与其项目不能有相抵触之处;
●7标明说明书的撰写日期、核准人及核准日期;
●8工作说明书要充分显示出各种工作的真正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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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务员分类制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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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品位分类制度和职位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制度
●它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即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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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它将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职位分类着眼于事,考虑的是职位本身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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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历史发展
●1.品位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
●西方早期的公、侯、伯、子、男
●中国的“九品中正制”
●16世纪始,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军衔制
●英国在19世纪50年代对官吏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时,主张政府公务员应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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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位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
●
(1)产生的理论基础
●
(2)产生的实践基础
●(3)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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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位分类的发展过程
●1、美国彭德尔顿法制定前后职位分类的发展
●2.美国芝加哥市首创和推广
●3、美国《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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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学者做了这样一个实验:
把6只猴子分别关在3间空房子里,每间两只,房子里分别放着一定数量的食物,但放的位置高度不一样。
第一间房子的食物就放在地上,第二间房子的食物分别从易到难悬挂在不同高度的适当位置上,第三间房子的食物悬挂在房顶。
数日后,他们发现第一间房子的猴子一死一伤,伤的缺了耳朵断了腿,奄奄一息。
第三间房子的猴子也死了。
只有第二间房子的猴子活的好好的。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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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位分类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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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组——总目录下的主要子项,包括一组关联的或者相关的职业;
●职级——界定了所有职位不同等级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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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系是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总称,或者说是工作性质充分相似,而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同的职位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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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是政府组织的细胞,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基层单位。
它是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位公务员的职务和责任,或者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一定的职务和责任、需要一定规格的人员来承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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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说明书
●职系说明书是指说明每一职系工作性质的书面文件,其作用是为区分职系提供依据。
●职系说明书所叙述的内容,只涉及工作性质,而有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仅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等,均不包括在职系说明书之内。
●职系说明书系一个职系一份,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系说明书。
●职系说明书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1.职系名称;
●2.职系编号;
●3.本职系包括的职级;·
●4.主要工作项目,即本职系所包括的职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5.所需主要学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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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美国国会对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作了较全面的修改,这个修改后的新法案一直沿用到今天。
●1949年的新职位分类法,将公务人员的职位由原来的七大类减并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行政职位分类表(或译职位分类总表),原文是GENERALSCHEDULE,以下简称GS,分为18等,包括以前的专门及科学类、次专门类、事务行政及财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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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技艺保管分类表,原文是CRAFTPROTECTIVE,ANDCUSTODIALSCHEDULE,以下简称CPC,分为10等,包括以前的手艺、保管、灯塔、仓库等职务。
这一法案规定,1~15职等的分类,由各部委自行办理;16~18职等的分类,由文官事务委员会直接办理。
至于邮政人员、外交人员、教育人员、医务人员及警察消防人员的分类分级和待遇,则另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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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采用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与设置;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级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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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
●第一类:
综合管理类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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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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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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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低替代性。
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
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
●三是技术权威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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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
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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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行政执法类
●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其特点有: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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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且分布在这些部门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基层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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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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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类别
●在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采纳。
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
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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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的意义
●公务员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
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
尽管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是说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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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机关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由于一般不负领导责任,因此,其职务一般被确定为非领导职务。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
这一规定,使得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部门以及机构规格较低的基层部门,在职数上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难以得到提升,挫伤了一部分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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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
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
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
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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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建立独立的职务和职级系列,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类公务员都有职业发展空间,形成激励机制,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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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则可以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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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职位的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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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
●据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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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对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
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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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数和比例结构
●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
●具体如下:
司(局)一般设司(局)长1人,副司(局)长2人,个别工作任务重或性质特殊的,经批准可增设副司(局)长1人。
处的人数多少不一,3人以下处设处长1人;4~7人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即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即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下设股、队的科,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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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是: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75%。
●省级政府机关高层次非领导职务职数低于国务院各部门,其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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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机关设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幻灯片48
●其次,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
前者是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需要什么人来干。
职位设置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
幻灯片49
●
(二)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幻灯片50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幻灯片51
●1、公务员职务设置的根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即各类公务员都设立独立的职务系列。
●意义:
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幻灯片52
●原来《条例》只规定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由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不负领导责任,所以只能作为非领导职务;而高层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又要受到职数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担任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从而严重地制约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不利于对这两类公务员的激励。
幻灯片53
●2、公务员的职务类别: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
●领导职务:
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
●非领导职务:
不负领导责任,只承担岗位责任。
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要以协助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幻灯片54
●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
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
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
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幻灯片55
●
(1)领导职务的设置(层级)
●国家级正职
●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幻灯片56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幻灯片57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幻灯片58
●
(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设置的范围:
在厅局级以下机构中设置。
●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设置的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得高于所在部门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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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序列和层级)
●
(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
●①领导职务设置(序列)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公务员法只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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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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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
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幻灯片62
●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
●这类领导职务包括:
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
幻灯片63
●
(2)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设置
●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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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与职务的关系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幻灯片65
●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据此确定公务员级别的因素包括: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2)与公务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
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3)公务员的资历。
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