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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docx

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

[说明:

本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版本所含条款和条件是乙方为合作双方便利之目的起草的参考版本,并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本版本可由合作双方基于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协商和修改。

]

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

签约地点:

中国上海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甲方:

注册地址:

[]

乙方:

注册地址:

[]

甲方就出口商品事宜,委托乙方从事出口贸易代理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框架协议”):

一.服务范围及方式:

1.在本框架协议条款和条件(包括附件所含各单项服务条款)的约束下,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代为申请出口许可(如有)、收汇结汇、代为报关报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服务](“一般代理服务”)、与之相关的[垫付买方货款、垫付关税、预付出口退税金额、协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安排物流等]单项服务(“单项代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本框架协议规定了乙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包括一般代理服务和单项代理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针对每一单项代理服务的特别条款(“单项代理服务条款”)作为各附件附在本框架协议之后。

各单项代理服务条款均为本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甲方应及时登陆乙方专用电子平台(地址:

[])自行注册甲方账户并设置账户名和密码(委托乙方代为注册的,乙方按甲方告知的账户名和密码进行注册,甲方应在注册成功后[]工作日内立即更改密码),并在注册时通过在线上传或线下提交公司身份认证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通过乙方认证及审核后,甲方账户视为注册成功(以系统中显示的状态为准)。

4.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针对每一单出口货物需要乙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时,应通过已注册成功的甲方账户名和密码登陆乙方的专用电子平台向乙方下相关单个订单(“单个订单”),填写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上传甲方与国外买方的出口交易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订单、形式发票(辅以其他证明文件)、往来邮件等资料),并选择该票出口货物所需乙方提供的一般代理服务(必选)以及各单项代理服务(可选)。

5.甲方提交下单申请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接受全部或部分代理服务的委托并点击确认订单。

乙方确认订单后(以系统中显示的状态为准),视为甲方成功下单,双方之间的单个订单生效,且该单个订单所包含的代理服务内容以乙方确认的为准。

该单个订单受本框架协议条款和条件(包括所选择的单项代理服务所对应的单项代理服务条款)的约束,若本框架协议和单个订单之间存在冲突和/或不一致,应以单个订单为准。

6.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名和密码。

双方明确同意,任何人(包括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下单的情形)通过输入甲方的账户名和密码登陆乙方专用电子平台并成功下单的,均视为甲方做出的有效下单行为,对甲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每一单个订单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包括一般代理服务费和所选择的单项代理服务费)为:

(1)一般代理服务费:

800元/票(一份报关单视为一票),包括[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如有)、收汇结汇、代为报关报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服务],但不包括在上述过程中所发生的需要支付的任何杂费,该等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港杂、三检、报关、海关规定的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自行缴纳、预付给乙方由乙方代为缴纳或由乙方垫付;

(2)单项代理服务费:

乙方对每一单项代理业务将分别收取不同的服务费和/或手续费,具体费率及支付时间见本框架协议附件中各单项代理服务条款的规定。

(3)上述代理服务费为含税价。

2.除非在单项代理服务条款中有另外规定,乙方将收到国外买方支付的全额货款并完成结汇后,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包括代理服务费、垫付款项、手续费以及所涉单项代理服务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款项),若甲方未在乙方开出对账单后的[]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乙方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货款扣除对账单所列明的费用后支付给甲方,并同时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如果结汇后的人民币货款不足以支付对账单所列明的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但在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收到国外买方支付的全额货款的情况下,甲方最迟应在货物出运后的[]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开出的对账单支付全部费用。

3.如果自乙方开出对账单至单个订单履行完毕期间,产生了其他费用,则乙方将在单个订单履行完毕后就上述其他费用开具第二份对账单,并由甲方在收到该第二份对账单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对账单内所列明的全部费用。

4.委托乙方垫付的未包含在本框架协议内的其他杂费,应在乙方垫付该费用后的[]个工作日内偿还给乙方。

其他未约定的费用或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5.若甲方未能按照本框架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代理服务费、杂费以及所涉单项代理服务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款项),则自应当付款之日起,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延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果因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和索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2.甲方必须如实在乙方专用电子平台下单时输入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途、质地、数量、价格、海关归类等报关资料(其中价格及归类以海关最终认定为准)。

如有虚报及任何虚假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3.甲方应在乙方专用电子平台下单时上传与国外买方签署的真实的出口交易证明文件。

如有任何虚假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4.如果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对出口商品有诸如出口许可、临时出口申请、出口配额或登记注册等要求或限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任何材料。

5.若所涉货物和/或包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商检所需的任何材料。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清关事宜。

甲方应自行缴纳全部税费或者根据本框架协议的约定结清乙方垫付的税费。

7.甲方按照货物出口的相关要求,配合乙方完成出口的各项工作;乙方不承担因为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未能按时缴纳税费等)而导致的任何延迟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

8.甲方自行负责境外买家的接洽,对货物质量、包装、交期、售后服务等出口合同项下的全部贸易条件负责;因货物质量、包装、交货或售后服务等引发的法律责任和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引起的任何索赔均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无涉。

9.如果根据甲方指示、或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方对外与国外买方签署出口合同/订单的,乙方仅在甲方对该出口合同/订单的条款条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对外签署,且甲方承认乙方对外签署出口合同/订单并不改变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

甲方应当自负费用就国外买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的产生于、附带于该出口合同/订单的或与该出口合同/订单有关的索赔、诉讼、罚款、惩罚和其他赔偿要求进行抗辩、赔偿,使乙方及其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母公司、子公司、客户和其他关联机构免受损害。

甲方应承担此过程的相关费用。

10.甲方通过乙方收汇结汇的,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乙方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收汇结汇获准后,乙方按甲方的书面指示把兑换后的人民币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如甲方指示有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换汇汇率按附件的约定进行结算,甲方承担所有银行费用。

甲方应自行承担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1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货物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信用风险,港口滞期费风险,汇率损失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作为出口代理,根据甲方指示向海关申报出口,并根据有关国家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2.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包括其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向甲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

如果双方就某一代理服务内容约定了完成时间,完全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则自应当完成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代理服务的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履行代理服务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五]。

3.乙方在甲方通过专用电子平台下单后应及时进行确认。

4.乙方应选派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提供出口代理服务。

5.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乙方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甲方提供任何资料或作出任何指示,均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沟通,互相配合完成出口事宜。

6.乙方应及时按照本框架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对账单和相应发票。

7.乙方在提供出口代理服务过程中如果因情况紧急,难以和甲方取得联系的,为甲方利益,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按通常操作方式为甲方处理相关事务,事后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在上述情况下,甲方不得因乙方未事先得到甲方指示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8.乙方在提供出口代理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9.双方之间单个订单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处理该单个订单项下的出口代理服务,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支付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根据有关国家规定,按照甲方指示,乙方办理有关出口货物的收汇结汇事宜,但若由于非乙方原因而未能获准收汇结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任何代理服务(包括一般代理服务和单项代理服务)转委托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五.责任限制

1.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其雇员或分包商在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单个订单中的疏忽或错误行为直接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2.除非乙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乙方与单个订单相关的全部各类责任不应超出乙方在该单个订单项下收取的所有代理服务费用,但其中延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乙方责任应按照本框架协议第四条第2款执行。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使用、生产、利润、利息以及收入损失、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坏或损失都不承担责任,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以预见。

4.本第五条应同样适用于乙方的人员、分包商和许可方及他们的人员。

六.保密条款:

本框架协议双方对本框架协议、单个订单及有关业务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乙方为履行其义务需告知第三方的除外)。

七.不可抗力:

1.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单个订单的义务时,均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应指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力、自然灾害、劳工纠纷、封锁、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暴乱、阴谋破坏、火灾、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单个订单的关键设备瘫痪、运输阻滞或交通事故、政府行为(例如但不限于修改法律规定和取消出口许可)以及疫情的爆发。

2.因乙方的分包商或供应商遭受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延迟履行,应当视为乙方遭受不可抗力。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毫不迟延地将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框架协议和/或单个订单履行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与履行相关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八.有效期和终止:

1.本框架协议及各附件自双方于本框架协议首页所述日期签字并盖章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此后,除非任意一方在本框架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通知终止,本框架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2.就本框架协议因第八条第1款终止时仍有未完成的单个订单,双方应继续按本框架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直至完成该单个订单。

3.除本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之外,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协议和/或任何单个订单,除非乙方被证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甲方同时放弃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权。

如果甲方提前解约且乙方认可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违约金:

(1)无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协议且解除时不存在未完成单个订单的,违约金按人民币[]支付;

(2)无故提前解除任何单个订单的,违约金为各单个订单项下出口总货款的[]%支付;(3)无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协议且同时解除任何未完成单个订单的,违约金按第

(1)和

(2)累加计算。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框架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

因本框架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全部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乙方住所地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十.通讯及文件交换方式:

一方根据本框架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者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和所有的书面材料或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快递服务方式发送或递送至另一方。

以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或通信,应于将信函交付快递服务公司后2日视为送达;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于传真发送后24个小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或者书面通信,应于发送方的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后2小时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应发至下列适当地址,除非一方在另一方发出通知或通信之前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修改该地址:

甲方:

[]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一十一.其他规定

1.本框架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本框架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3.所有与本框架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项代理服务条款、补充协议、出口委托函、确认函等)构成本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与本框架协议规定不符或者矛盾的,以附件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1:

代垫买方货款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同),甲方进一步委托乙方代垫买方货款,并受如下条款条件约束:

1.在下述前提均满足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垫货物出运后国外买方尚未支付的货款:

(1)甲方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所签订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生效后;且

(2)乙方收到甲方签发以本附件1附录格式做出的该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项下的授权书;且(3)乙方确认出口交易证明文件中约定买方货款应支付至乙方账户。

但具体代垫金额(“买方货款”)由乙方评估后自行决定并通知甲方。

乙方将在[出口报关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垫付上述买方货款,代垫货款的人民币金额(“代垫货款”)为乙方按垫付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为准进行结算。

甲方承担所有相关的银行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垫费用的手续费按[]计算。

甲方应与代理服务费一并付清上述手续费和银行费用。

3.若乙方收到的国外买方支付的买方货款按收汇当日银行换汇汇率计算出的人民币金额小于代垫款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差额。

4.若因任何原因乙方在国外买方承诺的付款日,最迟不超过自乙方垫付之日起[]日内,未能收到买方货款的,则甲方应无条件地自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代垫货款,并仍应支付手续费和银行费用。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将协助甲方向保险机构理赔,如果保险机构同意理赔且乙方收到理赔款的,则甲方可在退还的代垫货款中扣除乙方收到的理赔款。

本附件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其他条款按框架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1附录

授权书

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授权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

 

本授权人同意授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受理双方所签订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产生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时,将本授权人应获得的所有理赔款无条件转让给有限公司,并将理赔款划入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授权人:

年月日

附件2:

代垫出口关税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进一步委托乙方代垫出口关税,并受如下条款条件约束:

如产生出口关税的,甲方委托乙方代垫出口关税,甲方应与代理服务费一并结清乙方代垫的出口关税及上述手续费。

本附件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其他条款按框架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3:

预付出口退税金额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进一步委托乙方预付出口退税,并受如下条款条件约束:

如需乙方向甲方预付出口退税(指增值税)的,乙方将在出口报关完毕、收到国外买方支付的全额外汇和增值税发票三个条件均满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退税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为准)的百分之九十六(96%)预先支付给甲方(“预付退税款”)。

甲方同意就乙方预付出口退税事项向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百分之四(4%)作为手续费,且乙方有权在退税金额中直接扣除。

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月内仍未能收到相关税务局的出口退税款的,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退税款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手续费。

本附件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其他条款按框架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4:

协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进一步委托乙方协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并受如下条款条件约束:

1.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络、沟通、协助理赔等辅助服务。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自行签署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保险文件、承担保险费用及提出理赔等。

3.甲方在投保及理赔时,应如实、准确地配合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4.如甲方通过乙方代理出口的业务发生拖欠风险,甲方需在发生风险后10天内向乙方书面明示是否进行理赔,以及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材料。

5.如甲方通过乙方代理出口的业务发生拖欠以外的风险,甲方需在得知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明示是否进行理赔,以及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材料。

6.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支持甲方的保险要求或者赔偿请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协助费用按[]计算,甲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协助费用。

8.由于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附件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其他条款按框架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5:

国内/国际物流服务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代理框架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进一步委托乙方代为安排国内/国际物流,并受如下条款条件约束: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如需乙方安排国内/国际物流,应通过框架协议规定的通讯方式提前[]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提货点、送达地、收货人及送达时间等。

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安排或要求物流公司安排运输事宜。

2.非因乙方或物流公司原因(如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无人收货,货物数量质量问题,第三方原因等)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或物流公司在提货时应用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整个货物的最外层包装进行检查,当发现最外层包装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处理。

但乙方仅按出口协议及其相关单证上货物的件数(最外层包装为单位)进行收、发货,最外层包装以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和物流公司无关。

4.如果甲方对货物保管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附件第一条第1款通知时一并告知乙方和物流公司。

未告知的,乙方和物流公司将作为一般货物处理。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对运输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或物流公司代为投保,则甲方应承担相关所有投保费用。

6.甲方若委托乙方安排仓储事宜的,乙方将代表甲方与仓储单位签订仓储协议,甲方承诺由仓储产生的一切风险、纠纷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与乙方无关。

二、国内物流服务内容与报价

1.乙方将安排向甲方提供国内物流服务。

运输方式:

汽运。

2.国内物流服务报价、结算方式

(1)运输服务费(不含税),币种:

人民币。

费率按发运吨计算。

序列

路线

报价(元/吨)

产品

1

待确认

2

待确认

3

待确认

运输报价:

依据市场价格变化,三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价格,每次承运的费率以最近一次的书面价格确认为准。

(2)费用结算:

周结,即以物签收日为基准每周结算一次。

有限公司将向乙方提供每周结算单,甲乙双方应在每个星期一完成上一周(星期一至星期日)业务结算确认,并由乙方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限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并邮寄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有限公司付款。

(3)有限公司将向甲方提供正规运输发票(以“有限公司”名义开票),运费的税率为[]。

税应由甲方承担。

(4)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三、国际物流服务内容与报价

1.乙方将安排向甲方提供国际物流服务。

运输方式:

海运(散货船、集装箱)。

2.国际物流服务报价、结算方式:

(1)海运服务费(不含税),币种:

USD

序列

路线

报价

付款时间

发票

产品

1

 

依据订单确认

到港后支付

国际货代发票

2

依据订单确认

到港后支付

国际货代发票

3

 

依据订单确认

到港后支付

国际货代发票

4

海运保险费

货物总金额×0.08%

到港后支付

服务发票

运输报价:

依据市场价格变化,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价格,每次承运的费率以最近一次的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

(2)由于甲方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滞期装卸船,由甲方承担相关滞期费。

(3)费用结算:

到港后支付,即以货物到港签收日为基准,一周内支付相应的海运费;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之前完成开票并邮寄给甲方。

(4)乙方提供正规国际货代发票(以“有限公司”名义开票);税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银行人民币账户信息:

本附件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其他条款按框架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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