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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招生制度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招生制度之一:

高考是“必要的恶”

高考结束,各地纷纷进入招生录取阶段,目前已爆出吉林松原集体舞弊、浙江航模加分、重庆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等吸引眼球的事件。

其实,高考加分只是整个高校招录过程中一个影响面很小的环节,集体舞弊目前也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之所以吸引众人眼球,无非是因为事件的戏剧性而已。

更严重的问题当下每天正在发生,但是或许因为我们对此已熟视无睹、麻木不仁抑或是涉及自家子女利益,众人都莫名其妙闭口不谈。

教育专家们热衷于抛出一套套不同版本的“高考改革方案”,看起来颇具济世救民的抱负,好像哪天高考合理了、各地完全自主命题了、各校完全自主招生了甚至取消高考了,今天看似不可理喻的全民应试狂热就会退烧,全国成千上万被高考这根“指挥棒”弄得晕头转向、疲于奔命的应试青年男女就会得到解放,整个民族也就自然回归到所谓“素质教育”的正常轨道上来了。

我不得不说,这种良好的愿望注定是很难实现的。

只要“望子成龙”的国民心态不变、名校数量及其招生数量不变、考生人数和录取比例不变,也就是说名校录取竞争的激烈程度大致不变,那么无论高考体制如何变来变去,恐怕都不可能改变全民疯狂应试的现状。

试问把“全国一张卷”的统一高考变成目前半数省份自主命题,原先的统一考试科目也改成了地方可选的“3+X”,几年过去了,命题质量提高了吗?

“素质教育”实现了吗?

考生压力减轻了吗?

没有,即便在高等教育资源最集中的北京、在地方保护最严重的上海也没有。

我们看到的恰好相反:

考生压力越来越大,应试教育越来越疯狂,“奥数”、英语各类补习班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授众也从高中生到初中生、从中学生到小学生……

现在想想,当初高考改革的承诺是很可笑的:

虽然毛录取率提高了很多,但是谁都知道名牌大学就这么几所,谁都以为大学教育的层次决定了职业成功乃至人生幸福(可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确实如此),因而谁都想上名牌大学;既然如此,“人为考死”很正常,千军万马不过高考这条“独木桥”才怪。

你可以把高考从原来的全国一根“指挥棒”变成各省31根“指挥棒”,甚至变成各大高校自主命题的成百上千根“指挥棒”,但是这一切都改变不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一个考生仍然面临着高考这根竞争异常激烈的“指挥棒”。

据说分省命题减轻了考生压力,因为考生只在省内竞争,而用不着和全国其它地区的考生们竞争;这种幼稚的逻辑在名校云集而考生较少的京、沪等大城市固然可以成立,但是在高教资源相对贫乏的河南、山东等考生大省能成立吗?

由此可见,大多数的“高考改革方案”都是忽悠人的;高考改革本身无法实现“素质教育”的承诺,取消高考的主张则不是不着边际的狂妄就是偷换命题——其实还是要考试的,只不过不叫“高考”而已。

就和国家一样,高考是“必要的恶”——至少在目前,人类的和平生存离不开国家,尽管国家公权力产生了太多的恶;虽然高考产生了太多的问题,但是为了选拔人才、因材施教、实现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任何教育资源有限的国家都离不开某种形式的“高考”。

不论采用哪种考试方式,高考这根“指挥棒”是做定了。

这不是说高考怎么考、考什么不重要,而是将这么多的关注放在高考环节上压根就是一个错误;高考的“指挥棒”作用不仅在于指挥成千上万中小学生的应试教育,而且也体现在其误导了社会和学者的几乎全部注意力。

每年高考一过,作文命题、考试舞弊、五花八门的加分政策及其弊端等概率低、影响范围小或判断标准见仁见智的问题立刻吸引大量眼球,但是随之而来的大面积昭然若揭的地域歧视却无人问津。

显而易见的是,考试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选拔人才的手段;高考的惟一作用在于为高校衡量并录取学生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依据标准公平录取才是目的。

但是如果这个标准使用不当、招录过程不公平,如果山东籍或河南籍考生无论怎么考都要比北京籍考生高出许多分才能进北大,那么高考设计得再合理、再“人性化”、再体现“素质”又有什么用呢?

高考模式和内容或许确实需要改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招录过程的平等与公正;否则,无论高考体制如何完善,都无法纠正目前盛极一时、无所不在的地域歧视。

如果套用“纲举目张”这句老话,那么高考只是“目”,“纲”是高考之后的录取过程。

事实上,目的和手段是紧密相连的,招录制度问题会附带牵出高考模式问题,而在目的确定的基础上,许多高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既然如此,让我们还是“逆向思维”吧:

首先关注离录取门槛最近也是考生最关心的招生过程,然后一步一步往前推演,看看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高校招生和考试制度。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招生制度之二——现行招生制度违反宪法平等

如果说高考是至少一时无法回避的现实无奈,招生录取不公则是人为造成的,因而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完善制度加以纠正。

然而,环顾几十年来的招录过程,我们对长期一贯、普遍严重的地区标准差异关注过多少呢?

五十年代初实行计划经济,便已形成了目前的招生指标体系。

在那个年代,招生指标的地区分配制度是可以理解甚至有必要的;那是一个什么都分配的时代——粮票、油票、肉票、布票……,教育部给各大高校在各地招生分配个指标也很正常吧,国家整体布局和发展需要嘛。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票”逐一消失,惟独招生指标体系雷打不动、依然故我,以至成为计划时代的最后残余。

今天的状况众所周知、无需赘述,各大高校在各省市依然按指标招生,基本上延续了半个多世纪前的体制;惟一的区别在于教育部的权力已经下放到各大高校,因而今天教育部只是确定各校招生总量,指标总量在各省市的分解主要是由高校自己确定,送教育部审批并以教育部的名义发文到各省招办,但是审批基本上只是一个形式。

因此,如果说招生指标体系原先是计划时代的“计划教育”产物,那么现在则是各大高校和所在省市合谋形成的“诸侯教育”或高等教育“地方化”的标志。

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招生指标体系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各地录取标准的巨大差异。

如果山东的考生比北京多,而北大在山东的招生名额却比北京少,那么这个结果显然只有通过对山东考生设置更高的录取门槛才能实现。

或曰,北京名额多也许是因为北京考生“素质”高;问题是假如确实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在录取标准上特别照顾北京考生,而应该对各地考生维持原则上平等的标准,便自然录取了更多的“素质”更高的北京考生。

可事实上,北京各大高校对山东、河南、四川等考生大省乃至江苏、浙江等“考分大省”设置了最高的录取门槛,远高于北京本地的录取标准;上海、南京、杭州等大城市的高校当然也同样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或曰,这些省市现在都实行自主命题了,各自考各自的考题,试卷和分值都不一样,录取标准没有可比性,还有什么平不平等啊?

是的,在这个意义上,各省自主命题成了掩盖地域歧视的一道烟幕,不过烟幕背后,歧视的痕迹还是遮掩不了的,因为招生指标这个根子还在那儿;只要看看各校的招生指标分配,就会发现在所在省市自主命题前后没有实质差别,因而同一所高校对全国各地考生设置的录取门槛实际上和以前一样不平等。

因此,统一的衡量标准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歧视不存在。

不论是采用全国统一考试还是分省命题,谁都知道北京考生考北大、上海考生考复旦、浙江考生考浙大、江苏考生考南大远比省外考生容易;自主命题既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掩盖同一所高校对不同省市的考生采取截然不同录取标准这个简单事实。

那好吧,这有什么错吗?

当然有的,因为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里的平等不只是指法律不能歧视公民,而是在广义上国家的任何公权力机构不得对公民给予没有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不仅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省市人大或政府部门的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大大小小的内部规定、“红头文件”都不得歧视,而且像北大、复旦、南大、浙大这样的公立大学也不得歧视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影响人一生的重要权利,而高校招生方案本身就是对考生权利产生直接和明显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公权力行为,显然有义务符合宪法平等原则。

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宪法所不容许的歧视。

让我先举一个维护现体制的主张经常举的例子——最近造成族群身份造假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这种主张反对统一录取标准,因为看啊,如果对新疆、西藏的考生实行和全国各地同样的标准,那么内地高校的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族群的学生必然锐减,已经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的汉族学生将进一步增加。

但这种主张其实只是混淆视听而已,因为平等并不要求取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如果这种政策目的正当而手段合理的话。

对于少数族群照顾,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理由,譬如促进校园族群的多元化、维护族群团结乃至国家统一、消除对少数族群的历史偏见和歧视(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较小,但在美国等国一度很严重);至于目前的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有效地实现了这些正当目的,固然可以探讨——我们可以质疑,按族群身份的加分政策过于简单化、容易产生造假,或使得不该受益的(如家境富有的少数族群考生)受益、该受益的(如家境贫困的农村汉族考生)却不能受益,但是这些质疑或许要求调整具体的照顾方式,却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照顾少数族群的必要性。

只要具备正当理由,当然可以对少数族群考生采用不同的录取标准。

由此可见,宪法的空子毕竟不是那么容易钻的,宪法权利的主张也并非总是出于不谙“国情”的弱智。

宪法平等原则对不同照顾对象区分得很清楚,对新疆、西藏等少数族群的照顾当然不能和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生的照顾相提并论,因为两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根本不具备可比性。

因此,请不要再用统一录取标准会损害少数族群的利益当作照顾京、沪等大城市高校实行地方保护的挡箭牌。

宪法平等只是原则,而任何原则都允许例外,只不过任何例外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一旦差别对待的事实成立,就有义务为其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这种差别确实是为了促进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

我们看到照顾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是有理由的,但是我们还在等待各大高校为照顾本地考生提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提不出正当理由,我们只能认定招生指标体系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

说实话,高校给出的理由五花八门,在此不一一赘述了,但是至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哪一个是站得住脚的。

让我先说明宪法所要求的“理由”是什么或不是什么。

理由不应该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托辞,而各大高校或地方招生部门的一个共同特点恰恰就是太多的“理由”都是不成理由的托辞。

譬如一种常见的说法是目前这种状况是咱们的“国情”决定的,历来都是这么做的,所以今天也就这么做了。

这种“理由”成其为理由吗?

如果说昨天怎么做今天就该怎么做的话,那么中国百年前还施行过《大清律》呢,为什么《大清律》不应该是咱们的“国情”呢?

不是说历史实践当中没有值得今天借取的智慧,而是历史正当性必须是可以表达、可以解释、可以理解和质疑的——以前这么做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这些理由在今天是否还能成立?

即便指标体系的目的正当,是否存在可以同样达到目的而歧视程度更小的招生方案?

要认真对待历史、认真对待“国情”,必须认真探讨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拿“以往”二字打发了事。

然而,至今我们却看不到任何高校能拿出像样的说明。

同样的,诸如“其它高校也这么做”等说辞之不成理由,我想也是显而易见的吧。

招生部门给出的另一种最常见理由是某些省市的考生“素质高”,因而划拨的名额相对较多;按此逻辑,本地考生的“素质”自然是最高的,因而理所当然应得到最多照顾。

好吧,没有谁否认高校招生的目的是录取素质高的学生,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不加说明,“素质”也很容易成为地方歧视的托辞。

当然,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因为“素质论”巧妙地将自己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

不是都抱怨高考体制不合理吗?

恐怕没有谁能否认,高考成绩不可能准确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高分低能”现象并不罕见——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把考分那么当回事呢?

惟成绩论的后果是加剧应试教育,进而影响京、沪等大城市施行“素质教育”。

这种逻辑的荒谬之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考分作为单一衡量标准走向无标准的无政府主义:

如果考分不能全面衡量考生素质,那么请告诉我们如何衡量考生“素质”呢?

总不能没有标准吧?

总不能将各大高校自己确定的招生方案作为“标准”吧?

高校至少有义务令人信服地说明,“素质”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衡量?

有什么证据表明“低分高能”的本市学生进校若干年后,各方面表现确实比其他学生好?

即便农村学生入校时综合“素质”更低,难道不可能在大学阶段提高能力和素质吗?

难道大学教育的目的不正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吗?

如果农村低素质主要是因为长期落后的基础教育造成,难道在高等教育机会上应该再歧视他们一次吗?

如果高校努力搜集数据,或许可以通过像样的证据回答上述问题;问题是至今为止他们还没有这么做,因而我们也就只好将“素质论”作为一种托辞了。

事实上,“素质论”即便成立,其为地方保护主义的辩论力度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即使可以证明大城市的学生“总体素质”比来自山沟的学生高,也没有理由认为京、沪等地的学生比江、浙或全国任何地方的同样生长在城市的学生素质高,因而“素质”并不能成为这些大城市的高校照顾当地考生的充分理由。

这样就牵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最后一张“王牌”,那就是地方政府对当地所在高校的财政投入、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支持。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招生制度之三——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

这下该满意了吧?

高校显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象牙塔,必然和所在地方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财政到土地、从水电供应到治安管理,大学这个小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城市这个大社会。

地方居民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当地高等教育发展,而高校则“知恩图报”,为当地划拨更多招生指标作为“回报”,似乎合情合理,有何不可?

且慢,我知道地方支持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但是“原因”不等于“理由”,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原因是指实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则是应然意义上的正当性辩护。

打个比方,获得高分的迫切心情或社会压力促使吉林松原的某些考生高考舞弊。

这种心理或压力固然是舞弊的动因,但是并不能构成舞弊的理由;我们可以理解舞弊为什么会发生,但是并不因为这种心理或压力存在就认同舞弊是正当或应该发生的。

同样的,地方支持——或更准确地说,撤回支持的威胁——是高校招生地方保护的原因,但未必足以构成其理由。

在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大类高校——所谓的“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

“地方院校”是指传统上隶属于省市、主要靠地方财政供养的高校,“部属院校”则是指隶属于教育部等中央部委、主要靠中央财政供养并通常被认为“属于全国”的高校。

当然,两者的界限绝非截然分明,尤其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批“省部共建”院校,进一步模糊了“省”、“部”界限。

尽管如此,模糊的界限也还是存在的,至少教育部等部委重点投资建设的“985院校”在我们心目中都是属于全国的重点大学,譬如清华、北大、北航、人大、法大、复旦、浙大、武大、南大、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哈尔滨工大……

部属院校虽然也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配套资助,但是主要资源还是来自中央财政。

有人说,地方支持不只是钱的事儿,还有土地、税收、水电甚至治安等诸多方面的支持。

其实照理说,在一个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便公有土地产权虚置、谁控制即意味着谁所有,实际控制权也应该由中央政府掌管,而轮不到高校所在的省市。

当然了,中央实际上管不了那么多,城市土地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当地政府手里,因而面对大学谈判的时候,省市政府俨然是以土地的主人面貌出现的。

然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只是一个高校不得不考虑的事实因素,但并不构成高校必须以招生指标“回报”的正当理由;如果我们做一个网络调查的话,绝大多数人不会认同“以土地换指标”的正当性,因为大学的土地其实并不归地方政府所有。

事实上,即便认定地方对高校的贡献,这种贡献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高校对地方的贡献所抵消。

北京市对北大的财政或土地方面的支持是很具体、很醒目的,但是难道北大对北京市的经济、就业、人才培养、人文环境乃至观光旅游就没有贡献吗?

如果真要细算谁的贡献更大,这恐怕是一笔很难算清的“糊涂账”。

既然如此,北大仍然是“中国的北大”,而不是“北京市的北大”;不仅北大,所有部属大学原则上都属于整个中国而非只是其所在省市。

这些大学主要由全国的纳税人供养,因而其教育资源理应按照某种公平标准在全国统一分配;换言之,至少这些大学有义务在招生过程中履行宪法平等原则。

相比之下,地方院校主要由当地纳税人供养,因而在原则上可以照顾地方考生,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这种照顾也未必没有宪法上的限度。

众所周知,在全国目前两千多所高校中,地方院校占了绝大多数;部属院校总共不过110所,录取考生不到总录取数的十分之一。

当然,这百来所高校是中国高等教育的精华,也是高考白热化争夺的对象,但是这个统计数字简单表明地方院校吸收了90%以上的生源。

和部属院校类似,地方院校的分布也是很不均衡的,大多数质量高的(譬如“一本”)地方院校集中在京、沪等大城市,河南、山东、四川等人口大省的地方高等教育资源却很有限;中国的现实是,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农村比例越大、人口越多的省市教育资源越少。

这样,如果地方院校无限度地照顾当地考生,那么同样会加剧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失衡与不公,使地方高等教育资源越来越多地为城市而非农村考生所享有,进而造成高校的农村学生比例年年滑坡。

事实上,地方院校分配不均和部属院校分配不均的原因如出一辙,都不是经济与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长期人为实行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果,因而国家有义务纠正制度形成的教育资源畸形分布。

要扭转这种局面,固然应该加大对农村和不发达城市的高等教育投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区均衡,但是这条路径成本高、收效时间长而收效未必显著。

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成方案是适用宪法平等原则,让地方高校也在有限程度上面向全国,而对本地考生的照顾上则有所节制。

事实上,网民已经表达了这种愿望。

在今年“两会”期间北大和腾讯组织的网络对话上,将近2/3的网民不认为地方高校应以招收本地考生为主,也不认为地方高校的正当目的主要是为本地学生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当时,这个看似颇为“民粹”的结果有点让我吃惊;现在看来,网民们只不过是用中国常识表达了自己对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反感、对教育机会平等的向往而已。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招生制度之四——招生体制改革需要中央出手

既然高校招生制度存在普遍的地域歧视,下一步是考虑如何纠正这种歧视。

改革开放、权力下放之后,高校招生方案的制定主体显然是高校,因而高校应当承担起履行宪法平等原则的义务。

虽然中国政法大学一度尝试改革,但是总的来说,我认为改革的动力不可能来自高校。

在这个问题上,实然和应然、理由和动因的关系又回来了。

虽然目的良好,但是缺乏动力,改革还是不可能推行下去;要有效推动招生体制改革,还必须找到可能推动改革的主体,而别说地方院校,即便像北大、清华这样最典型的“全国重点院校”都不可能自行推动改革。

其实虽然大学是制定和实施招生地方歧视的主体,但是平心而论,大学自身又何尝不想招来全国各地的英才而教之?

甚至有的地方院校都愿意面向全国招生,以改善生源结构和质量,只不过因为教育部不予授权而无法实现。

说句公道话,大学之所以没有履行宪法平等义务,非不为也,而是不能也。

缘何不能?

无非是因为大学和地方之间的诸多微妙联系——除了财政支持之外,地方政府还控制着大学周边的土地划拨和管理等诸多权力。

如果和地方的关系搞不好,大学是很难生存下去的;如果地方政府要找大学的“茬”,那是太容易了——环境卫生部门严格一点,文物保护单位较真一点,甚至治安部门松弛一点,都足以让大学感到“难受”。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当然得罪不起当地政府,因而不可能板起脸来严格执行宪法平等,让本地考生和全国各地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

即便哪所大学的领导硬着头皮顶着政府压力,也无法向当地父老交待啊——所有其它省市的大学都在保护本地居民的考生、歧视我们的考生,你在哪里起劲平等什么呀?

你不保护我们的考生,谁还会保护他们呢?

譬如想想考生大省山东的处境吧。

除了山东本地的学校之外,几乎所有省市的高校都对山东考生设置了高高的录取门槛,就仿佛当年堵截“盲流”那样要把他们尽可能挡在山东境内。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直属的山东大学如果再不照顾本地的考生,真可以说是“天理不容”!

外省高校一个个树起了高高的录取屏障,固然不妨碍少数拔尖的照样进清华、北大,但是那么多跨不过超高屏障的山东考生去哪里呢?

因此,无论于情于理,包括山大在内的所有山东高校都要照顾山东考生,地方保护成了它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不仅山东是如此,其它省市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同样的压力;在普遍地方保护的大环境下,特定的地方保护成了情有可原的正当防卫。

就这样,中国各地的高校招生都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囚徒困境”:

在普遍歧视、人人自危的现实环境下,任何放弃自我保护、实行地域平等的省市显然都是“傻瓜”;其实即便在普遍平等的环境下,“聪明”的省市还是会选择地方保护主义,并对当地高校施加照顾本地考生的压力。

这是为什么无论是地方院校还是部属院校,大概除了没有太多人关心的民办大学之外,全中国每一所高校的招生方案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范本,至今我们找不到一个例外(政法大学当年的招生方案仍然照顾北京考生,只不过照顾幅度有所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大学自己放弃地域歧视显然是缘木求鱼。

那么,依靠谁呢?

既然每个地方的自然倾向都必然是地方自我保护,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地方和美国或任何国家的地方并没有什么两样,我们似乎没有别的选择,只有指望中央出面干预。

一听又要搬出中央,恐怕立刻有人跳脚——都什么年代了,难道还要回到计划经济?

请别以为我有什么国家主义冲动,喜欢动不动就求助中央权力;恰好相反,我是一个严格的“辅助主义”者,一直认为中央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凡是适合地方干的活,中央就不要插手;只有地方做不好的事情,中央才应该出面。

换言之,中央应该只做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而究竟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取决于地方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地方保护主义恰恰是地方无法超脱的“囚徒困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都不能幸免,因而防控地方歧视正是最重要的中央职能之一。

目前中央或许还是管得太多,权力或许还需要进一步下放,大学还需要获得更大的自治空间;但是这一切都不能否定,中央该管的事情还得管起来。

高校招生的地域平等就是中央必须管起来的一件事情,因为这件事情恰恰是地方和高校自己不可能做到的。

反观改革三十年,中央权力确实放了不少,高等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总的来说,教育部管的事情越来越少:

全国统一命题变成了各省自主命题,招生方案从原先的行政主导变成大学自主确定,某些高校也获得了有限的招生自主权。

权力下放了、责任转移了,但是该管的事情管起来了吗?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统筹确定的招生计划本来就存在地域差别;改革开放后,招生权逐步下放,地方更没有动力改变地方保护严重的招生方案。

在如今这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时代,教育部似乎巴不得将某些“吃力不讨好”的包袱甩掉,高校招生乃至高考本身也许就是这样一个好处不多但责任重大的包袱。

但是所有其它权力都可以下放,惟独这项权力不能放;这项权力一放,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就无法治理,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就无法落实了。

当然,中央也不是彻底放权、一概不管。

近年来,教育部明确规定部属高校招收本地学生不得超过总招生量的50%。

这当然是一个高得出奇的比例,但是假如没有这个规定,上海、浙江等地某些名校的本地学生比例将远高于这个限度,达到百分之六七十的并不是什么稀罕事。

今年据说教育部将这个比例下降到30%,但是各大高校的招生方案显然没有相应调整,看来这个规定目前还不是硬政策,而只是供高校参照执行的建议而已。

今后,即便教育部不管别的,也要严格落实本地学生的录取比例,并逐年下降本地比例。

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教育部的硬性规定下,部属院校本地学生的比例降至10%以内,地方院校的本地比例降至50%以内,那么尽管本地照顾仍然存在,中国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便已大大进步了。

中央干预必然会面临来自地方尤其是京、沪等大城市的阻力,但是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这种干预是会让中央得分的,因为它让全国绝大多数考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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