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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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编号:

57001-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发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项目编号:

57001;

子项名称: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新办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变更条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注销条件。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九、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第5项规定材料;

2.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5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应可证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三)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应可证明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1、新办。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设置辅导期标识,并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2、变更。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注销。

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撤销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并注销企业名录。

(五)企业可直接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七)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应出具。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新办、变更或注销)、企业查询。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企业可直接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或通过电话或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行政决定,并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

网址为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

网址可通过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及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需要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

申请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2、错误示例

企业在填写《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时,应注意“经济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行业类型”填写批发业、建筑业等内容,不要误将行业类型的内容填入经济类型的栏目。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注: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

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

 7.最初设立日期: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录三(材料示范文本)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编号:

57001-2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发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项目编号:

57001;

子项名称: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付汇事前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本项目申请人为:

1、C类企业;

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超过可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

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或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

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具体指: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5、办理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对于C类企业:

(1)提交材料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一致(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合规: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对于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

(1)提交材料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一致(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

(3)交易合规: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办理上述业务;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对于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

(1)提交材料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一致。

4、对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

(1)提交材料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一致。

5、对于办理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的企业:

(1)登记业务具有合理性;

(2)提交材料完整、真实;

(3)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一致。

禁止性要求: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2、申请业务不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九、申请材料

(一)C类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1、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5

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6

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7

外汇局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二)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参照C类企业贸易付汇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

1、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三)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进口合同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四)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参照C类企业贸易付汇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

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五)办理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的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五)申请人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一份《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七)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应出具。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行政决定,并请申请人到现场领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

网址为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

网址可通过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和错误示例。

1、《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2、错误示例

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要写明具体的登记业务类型,如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注意不要只填写B类企业登记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一、申请业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类别、结算方式、经办金融机构名称、币种和金额等。

二、申请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需登记的事项,原因(如按法规规定需说明原因的)等其他内容。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无,可不填写)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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