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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智能化系统工程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土建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依据乙方提交的东田丽园领豪坊1、2栋智能化系统工程报价文件(包括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三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3.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

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煤气抄表系统、门禁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

1.3.2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

1.3.2.1塔楼:

1、2栋号户内及公共部分,共计216户;

1.3.2.2裙楼:

一~二层商场商铺及广场及公共区域。

1.3.3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传输部分主干管路包括弱电井垂直主干和水平主干线槽;弱电井至户内及户内的暗敷线管,该部分由土建单位施工,乙方承担技术配合的义务;智能化系统施工单位负责部分分支管路(前端设备到主干线槽部分管路)和传输线缆(前端设备到监控中心部分线缆)的敷设,含设备清单及图纸所含的内容。

分支管路采用PVC管。

1.3.4乙方须保证住宅楼内所有住户一卡可通行本楼栋内所有门禁及停车场,使之能正常通行本楼栋内所有门禁及停车场。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同1.3工程内容,及设备报价清单所有内容,包括各个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乙方施工前需按甲方要求深化设计施工图,交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向甲方提交六套完整的施工图。

3工程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

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2分包工程: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作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甲方即行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

4合同价款

4.1工程总造价:

4.1.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即:

人民币¥593973.5元,大写:

伍拾玖万叁仟玖佰柒拾叁元伍角(含税但不含本工程的施工配合费:

合同造价的3%,即人民币¥17819元,大写:

壹万柒仟捌佰壹拾玖元整,该费用包干,不按最终工程结算价款调整,且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现场土建施工单位丙方)。

4.1.2本工程采取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确定最终工程价款(甲方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工程量,减少或增加后的工程量依据设备清单单价按实结算;乙方未按设备清单数量,且未经甲方签字认可增加工程部分,甲方不予结算)。

结算方式详见4.2.3条。

4.2工程款支付方式:

4.2.1、进度款的支付:

①整个智能化系统共5个子系统,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分别提供该系统工程所订设备的合同,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经丙方签署意见后,甲方十四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分项系统工程合同价款25%的工程进度备料款;

②整个智能化系统工程主要设备进场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主要设备清单,经甲方监管人员核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开始安装,则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经丙方签署意见后,甲方十四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分项系统工程合同价款25%的工程进度款。

③待整个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验收时间应自乙方完工并提交验收资料及验收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及双方约定质量要求后,则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经丙方签署意见后,甲方十四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整个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80%,且甲方需另行向现场土建施工单位丙方支付3%施工配合费:

人民币¥17819元,(a、此费用含乙方正常施工的水电费及土建施工单位配合并对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包括交叉作业,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等方面内容;b、施工配合费的计算详见4.1.1条)。

④付款申请书必须经丙方签署意见后,再到甲方办理付款手续。

⑤乙方提交付款,应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付款。

4.2.2、结算款的支付

(1)工程竣工(竣工日期按本合同之6.1所规定)验收签字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所完工程的结算书贰份及经各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竣工图贰份,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书及竣工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随后同乙方核对确认工程价款,甲乙双方签字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工程的结算价款至95%(含已支付的进度款)。

对有异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裁定。

(2)余下的5%结算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内如未动用该笔款项,则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保修期内如动用该笔款项(动用该款项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但甲方电话或传真通知36小时之内乙方须到场维修,如乙方未能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按实扣除,不须乙方书面签字同意即可生效),扣除所动用的部分,剩余款项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不够部分由乙方承担。

4.2.3、预、结算方法

(1)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采取单价包干,设备部分按合同与竣工验收清单及4.1.2条同时改变进行结算,各分项工程管线部分按所完工实际发生工程量及4.1.2条(含竣工图纸和现场签证)进行结算,各清单子目单价按合同设备清单所报单价执行,计价程序亦按合同设备清单报价时的执行,各分项工程造价合计即为该工程最终结算总价。

(2)若个别清单子目单价合同设备清单报价内无,则由乙方先进行该子目清单报价,甲方成本管理部进行审核确定,计价程序及结算方法同本小节第一条。

四、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2工程师:

指本工程甲方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三方在合同中约定。

5.3工程:

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4合同价款:

指三方在合同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5.5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6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5.7工期:

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8开工日期:

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5.9竣工日期:

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

5.10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1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2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

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5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及六级以上的地震、八级以上持续二天的台风、2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二天的高温天气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1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五、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开工及工期

6.1.1根据东田丽园领豪坊1、2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智能化系统各分项工程须在各幢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行并在试运行2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

6.1.2经甲乙双方协商:

本工程工期(从开工日算起)为18个月,逢春节延顺1个月。

6.2进度计划

6.2.1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经甲方及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6.2.2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及丙方驻地工程师,甲方及丙方驻地工程师协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2.3乙方必须配合丙方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及丙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甲方应当提前十天通知乙方正式开工日期。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暂停施工

8.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十五天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3因甲方要求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9.1.4不可抗力因素;

9.1.5三方协商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乙方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超过3天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报告,则视为未发生工期延误,甲方不予顺延工期。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三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责任:

11.1.1平整施工场地、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乙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1.1.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1.1.3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相关情况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1.1.4组织乙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1.1.5协调乙方与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11.1.6只提供乙方器材保管场地,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及管理人员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2乙方权利义务

12.1乙方责任:

12.1.1施工前将相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甲方不再支付设计费用)、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12.1.2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

12.1.3分部工程进度及施工现场管理,必须符合丙方的要求。

12.1.4按时向甲方及丙方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并派项目经理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

12.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2.1.6服从甲方及丙方各项管理。

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12.1.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1.8工程器材未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管,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负责出资维修;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保修期内免费维修。

12.2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2.3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保修期内对所有系统进行每年4次的全面测试。

13、丙方责任:

13.1每月提供要求乙方应完成的配合分部工程内容。

13.2对乙方进行现场监督。

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拖欠材料款、人工工资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13.3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理、检查,并负责工程款拨付的初审,丙方进度款初审时间为1个工作日。

七、材料设备供应

14.材料设备

14.1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等均按甲方指定的厂家、品牌、规格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东莞市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若个别材料变更,以甲方提前发出书面通知为准。

14.2乙方每进场一批材料、设备,必须提前八小时通知甲方工程部,每批材料、设备均须经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代表验收签字后方可准许使用,对与设计和规范及清单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可拒绝验收。

所有材料设备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东莞市质量监督站”规定送检,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责。

14.3材料设备的抽检: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随时进行抽查并送检,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检验不合格,乙方除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材料及返工外,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4.4施工中,由于甲方临时变更又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八、质量和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相应规范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15.2如甲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甲方、丙方的统一管理和质量监督,且每一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签证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甲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甲方验收。

17.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18.1甲方有权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九、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及丙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安全防护

2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丙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丙方认可后实施。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丙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甲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工程设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22.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其他变更

23.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4确定变更价款

24.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4.2.3条款执行。

24.2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0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3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一、竣工验收

25竣工验收

25.1竣工验收为单体栋号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

25.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5.3乙方应在本合同承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20个日历天前将完整的、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由甲方提出,甲乙方协商)要求的相应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四份,不含结算的二份)提交给甲方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乙方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由甲方提出,甲乙方协商)检查。

如果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应在一周内进行(实际以质量监督站的要求为准)。

如果资料不符合验收要求,则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进行验收。

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按时验收,在以后检验时,如合格,则按乙方通知甲方验收日期的后第20天作为竣工日期。

25.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

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甲方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

并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含电子文件)

25.5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及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从第二个月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5.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5.1款至25.5款执行。

25.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5.8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甲方不得因自身的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乙方,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牵涉或可能被牵涉入其他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纠纷)的除外。

26质量保修

26.1本工程各单位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家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如果保修期低于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高于一年以上以厂家为准,且须提供相关设备及子系统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6.2保修责任范围:

凡属于乙方施工及乙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免费维修。

26.3乙方必须按照东田丽园领豪坊1、2栋智能化系统乙方承诺的《公司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中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进行保修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质保金,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违约和争议

27违约

27.1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7.1.1本合同第4.2条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7.1.2本合同第4.2条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7.1.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乙方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7.2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7.2.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7.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7.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按照甲乙方约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验收,乙方不按工期竣工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工程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7.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牵涉入其他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纠纷),并造成甲方代付或垫付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8争议

28.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东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29合同解除

29.1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8.2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甲乙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7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9.3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且拖延工期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9.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9.4.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9.5一方依据本条29.1、2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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