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027341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docx

信用社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计息凭证

借款人

名称

借款凭证编号

2012年泉台水贷借字第100200701

计息期间

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共32天,利率0.8%每月,罚息0天(罚息率按每月执行)

借款金额

(大写)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借款

金额

(小写)

1

0

0

0

0

0

0

0

0

利息金额

计息金额(小写)

贷款人签章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

5

3

3

3

3

罚息金额(小写)

计息总计(小写)

8

5

3

3

3

3

利息总计(大写)

人民币捌仟伍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经办:

复核:

会计:

年月日

 

借款凭证

 

编号:

2012年永贷借据字第10020070号贷款日:

2012年10月19日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指定

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泽支行

账户

6221840207007042410

借款金额

(大写)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小写

借款种类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每月)

0.8%

逾期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罚息

借款期限

叁个月,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01月18日止

借款合同编号

 

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本付息(若需要提前还款需在还款日前十日通知贷款人)

结算方式

每月20日计息

贷款人贷款账户信息

户名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户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经办:

复核:

会计:

高级审批组: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最高额度内的循环使用个人人民币借款业务)

 

编号:

2012年泉台永贷借字第100200701号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

身份证号:

3 

电话:

电子邮箱:

贷款人:

台商投资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chensiqi

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

身份证号:

35

电话:

电子邮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章借款额度

第1条借款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可向贷款人申请最高借款额度为(小写)¥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借款用途

第2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额度有效期

第3条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止。

第4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七章述明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调整上述借款额度的最高额度、有效期间或停止向借款人继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5条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限期间内,只要贷款人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最高借款额度,借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及还款方式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在最高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填列借款凭证即视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无需另行填列借款申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条借款人使用的借款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累计数额)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且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受额度到期日所限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借款人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的开始使用日期(提款日)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若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第8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款申请:

8.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借款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2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8.3借款人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贷款人满意的解决或得到贷款人的豁免;

8.4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章中所做出的任何承诺到借款申请日均得到信守;

8.5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9条借款人可在本合同中指定最多不超过两个账户为借款账户,当《借款凭证》所填列的账户与本合同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账户不符,贷款人可拒绝发放贷款,但对于按《借款凭证》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帐号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无需承担责任。

第10条利息

10.1借款人应在每一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日(含该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如有)。

10.2贷款人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又未获准展期,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罚息。

10.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罚息。

第11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到期日足额还款。

如遇还本日或结息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借款人应如期将本金及利息转入贷款人的贷款账户中。

如因借款人遇还本日或结息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构成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应按逾期利率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

第12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3条对单笔借款,借款人可提前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本息,提前还款应至少于实际还款日前贰拾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章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14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4.1借款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14.2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14.3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借款人提起的、可能令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14.4借款人不存在任何未向贷款人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4.5借款人保证其提供给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借款人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

14.6借款人保证按本合同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4.7借款人将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14.8借款人将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控制的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按时向贷款人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副本;

14.9借款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5.3款约定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4.10借款人如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资产转让、联营、投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4.11借款人在未清偿完借款本息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其控制的公司的净资产额的担保;

14.12借款人保证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控制的公司的任何重大资产,经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14.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变更住所地、名称,或借款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4.14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时,借款人保证立即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4.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15条借款人申请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贷款人自身的可用资金额度来决定发放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或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人对此不存在违约事宜。

第16条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17条贷款人对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获知的,借款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无关的当事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7.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机关或贷款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

17.2在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或者协议由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委托或信托管理,或者进行其他方式的资产证券化安排时,贷款人向该第三方,以及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向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的披露。

第七章额度的调整与加速到期

第18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或取消借款额度,以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已提取的借款;

18.1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18.2与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18.3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18.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涉及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公司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18.5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18.6本合同项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