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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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

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银行版本】

  借款合同

  (适用于个人各类借款)

  编号:

济法兰信借字XX第

  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号

  XX

  乙方提示:

本合同文本为乙方的格式合同,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

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

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吴英军

  住所:

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

250001

0536********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2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自XX年10月29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层第号商铺。

  第二章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请在□中划“√”)□[上]浮动35%□[下]浮动%,确定为年利率%;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3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其他:

  第6条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第7条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第8条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条、第7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条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还款

  第10条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第12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条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第四章担保

  第14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层第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

  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15条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其它

  第18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银行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利率

  第20条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借款

  第2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借款的偿还

  第24条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25条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陈述和保证

  第27条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篇二:

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XX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2-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

“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

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

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

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

  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

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

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在债务人逐

  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

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篇三:

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借贷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

  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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