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62195.docx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6219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62195.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62195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接收自治区林业厅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方案
(19个)
接收方案1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部分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区内运输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2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项、第八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部分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陆生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3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八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部分直接下放;部分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之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被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需要占用2公顷(含)以下的林地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4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批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5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国家和广西重点保护以外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6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除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旋(刨)切单板、木片、细木工板、指接板、拼接板以外的其他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7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8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林木采伐许可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林木采伐许可”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属国有林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9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物登记。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0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临时占用林地批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批准”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1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2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单位、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3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4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致。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5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6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业)”直接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搪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7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实施审批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8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直接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第五条第(四)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除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外由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余重点公益林。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接收方案19
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接收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决定将本站实施审批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下放下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
(二)接收主体:
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部分直接下放;部分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直接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内植物检疫证书;
(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受委托的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省植物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