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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监理细则1.docx

工程验收监理细则1

工程验收监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编制依据

2.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2已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2.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2.4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3、阶段划分

3.1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

3.2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

3.3分部工程验收

3.4阶段(中间)验收

3.5单位工程验收

3.6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4、其他

4.1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包人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4.2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节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工序与一般单元

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及分部工程验收

2.1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人、承包人、发包人、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

2.2分部工程的验收,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3.1阶段(中间)验收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2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监理人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3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三节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的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规定的程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各类验收的一般程序为:

承包人经过自检,认为已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承包人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签证资料等。

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人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4、各种验收均以前一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

对前阶段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复验。

5、工程验收报告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

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6、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发包人以前,应由承包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满。

7、基础验收程序

7.1基础验收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计人、地质及承包人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基础验收分承包人自检、联合验收小组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进行,承包人应负责执行各检查验收阶段提出的处理措施和要求。

7.2基础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下列资料,方可申请基础验收。

(1)经自检合格。

(2)建基面无欠挖,完成竣工测量,提供测量记录初步成果。

(3)地质单位已完成地质编录。

(4)如需要,岩石地基还应完成弹性波测试。

7.3建基面清理干净,岩石地基相邻单元或区段无爆破作业要求后,承包人填报《基础验收申报表》,监理人接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察看验收现场、资料准备,组织验收小组对所申请的区段进行基础初验,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处理的地质缺陷和施工缺陷。

7.4在基础初验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及时对基础被验提出待处理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处理,在处理完成后并将建基面干净后再向监理人提交基础终验申请,并填报《基础验收申报表》,监理人接到申请后,组织联合验收小组各方进行基础终验,并签发《基础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第四节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1、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凝土浇筑、灌浆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

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判断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对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序、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相应“验收办法”执行。

对于施工过程相对简单的项目,工序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2、工序均在施工现场进行,首先必须经承包人“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序验收。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8小时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情况(如控制爆破的装药和连网)则在现场立即进行检查验收。

在确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开钻、开灌)证,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

只有在组成该单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且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单元工程验收。

各种单元工程验收报告所需的“三检”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量合格证(开仓证、准灌证等)的试样,按有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程师编制的“验收办法”执行。

4、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三级”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通常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

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予质量签证。

对于当月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设计人的意见)进行处理。

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则该单元工程可列入下个月验收的范围内。

5、隐蔽工程、关键单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重视,其验收程序如下:

5.1基础验收参见上节相关内容。

5.2其余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承包人“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申请报监理人申请验收。

监理人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

6、对于有质量缺陷或发生施工事故的单元工程,应记录出现缺陷和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鉴定意见,作为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出现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7、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则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最终完成质量事故处理后,由发包人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会,验收合格,由专题验收组会签“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签证书”。

8、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分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发包人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

第五节分部工程验收

1、验收签证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合同项目竣工(交工)验收的基础。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

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当合同项目施工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等),在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前,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小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主要任务

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基础上,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3、验收资料

分部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3.1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变更说明。

3.2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3.3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3.4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3.5承包人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

3.6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3.7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施工报告

上述验收资料需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1工程概况,其中包括条件等。

4.2施工依据。

4.3施工概况,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

4.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测量放样、开挖、爆破、锚杆、混凝土浇筑等质量保证措施。

4.5施工质量评价,包括对单元工程的检测试验成果分析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结果。

4.6完工工程量清单。

4.7尾工项目清单。

5、承包人在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和施工报告编写之后,即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施工报告和全部验收资料。

6、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验收申请之后,应及时做好对资料的再审查,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主持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5、现场检查内容

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5.1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

5.2建筑物运行环境是否与设计情况相符。

5.3各项施工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4建筑物是否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5.5、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6、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发包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7、对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签证书,承包人及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节阶段(中间)验收

1、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阶段(中间)验收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述资料。

3.1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2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

3.3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3.4已完、未完的工程量清单。

3.5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处理及处理后检查记录。

3.6建筑物应用及度汛方案。

3.7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截流前验收

4.1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4.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4.3验收工作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蓄引水验收

5.1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引水安全鉴定。

5.2验收具备的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5.3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6、机组启动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包括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和泵站水泵机组。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单独验收,也可以多台同时验收。

6.2验收具备的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6.3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6.4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

6.5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

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6.6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7、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工作主要包括:

7.1听取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汇报。

7.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7.3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7.4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7.5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7.6对验收遗留问题及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并责成承包人限期进行处理。

7.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8、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七节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1.2验收具备的条件。

(1)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清理。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设备的制作安装已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5)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6)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7)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发包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动协议书,同时运行管理单位已做好接收、运行准备。

(8)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1.3验收工作组组成

投入使用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设计、承包人、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1.4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2.1除上述1.1条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2.2验收具备的条件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2.3验收委员会组成

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承包人、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2.4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3、验收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3.1施工报告。

3.2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3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3.4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3.5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3.6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3.7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4、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节竣工验收

1、初步验收

1.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1.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1.3验收成员

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1.4验收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5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2.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2.3虽然有的尚未完全具备规定的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

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

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2.4验收成员

(1)确定原则

1)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主持。

2)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4)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5)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验收成员组成

1)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2)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2.5验收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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