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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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版

 

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月日

批准:

审定:

审核:

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 则10

第一节前言10

第二节调度及监控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0

第三节调度管理机构12

第二章调度管理12

第一节基本原则12

第二节调度范围划分15

第三节省调监控、地调监控及运维站的调度运行管理18

第三章发电厂(专供用户变)并网管理22

第一节并网管理22

第二节电厂并网运行技术要求23

第四章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27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27

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28

第三节月、周调度计划的编制30

第四节日调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31

第五节电网“三公”调度33

第五章设备检修管理34

第一节设备检修编制原则及基本要求34

第二节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35

第三节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35

第四节设备停役及启动的申请与批复37

第五节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管理40

第六节自动化设备检修管理46

第六章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47

第一节启动投产具备的条件47

第二节启动投产过程管理50

第七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56

第一节系统频率标准56

第二节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56

第三节系统频率的调整57

第四节发电机组有功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58

第五节运行备用管理59

第八章系统无功电压管理60

第一节基本原则60

第二节无功补偿与调压配置技术要求61

第三节电压的监视与调整62

第四节系统一次网损管理64

第九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64

第一节继电保护管理原则64

第二节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65

第三节继电保护运行管理65

第四节整定计算及定值管理70

第五节发电厂及电力用户继电保护运行管理73

第六节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运行管理74

第十章系统稳定和安全措施的管理76

第一节  稳定准则76

第二节稳定计算及限额管理76

第三节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78

第十一章系统倒闸操作规定81

第一节操作制度81

第二节设备操作的基本规定84

第三节二次设备遥控操作90

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91

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一般原则91

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的处理93

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的处理94

第四节线路事故处理95

第五节母线事故处理97

第六节变压器事故的处理98

第七节开关异常处理98

第八节发电机事故及异常的处理99

第九节系统设备及稳定限额越限处理100

第十节独立网事故处理100

第十一节系统发生振荡时的事故处理101

第十二节通信中断情况下的调度工作及事故处理102

第十三节自动化系统异常时调度工作及事故处理103

第十三章调度自动化管理104

第一节基本原则104

第二节专业管理104

第三节运行管理105

第十四章系统通信调度管理107

第一节基本原则107

第二节建设管理107

第三节调度管理108

第四节运行维护管理108

第十五章水电及新能源调度管理111

第一节水库调度基本原则111

第二节水库报汛管理111

第三节水库发电调度112

第四节水库通航调度113

第五节水库生态用水调度114

第六节水情自动测报及水调自动化管理115

第七节风电调度管理115

附录A新设备启动投产前需提供的技术资料117

附录B设备的状态及其综合指令121

附录C“任务指令”管理规定129

附录D主要设备名称表133

附录E操作术语表135

附录F调度术语表13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节前言

1.1.1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电网运行准则》等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1.1.2本规程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结合福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调度工作各方面问题。

1.1.3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包括: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1.4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各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的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设计、生产、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1.1.5福建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应与本规程相一致。

1.1.6本规程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节调度及监控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2.1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组织、参与电力市场运营。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系统用电的需要。

2、使整个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整个系统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4、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安排使系统最大限度地在节能、环保、经济方式下运行。

5、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维护系统的整体利益,保护发电、输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协调各方的关系。

1.2.2省调的主要职责:

1、接受华东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华东分调”)的指挥、协调,执行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配合华东分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和调整,协助华东分调进行华东电网的异常和事故处理。

2、负责福建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

3、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

4、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电网频率、电压和潮流的调整。

5、指挥电网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收集、整理福建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6、负责500kV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负责500kV变电站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监视及信息记录,开展规定范围内设备的遥控、遥调;开展监控范围内的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

7、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8、参加拟定发电计划和电网经营、控制原则,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9、参加拟定水电厂水库用水原则,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10、参与节能发电调度实施细则、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负责节能发电调度、短期电力市场运作及分析。

11、参与电网规划审查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参加电力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编制新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方案,并根据规定审核、批准其并入系统运行。

12、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13、负责组织编制福建电网年度事故限电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以及电网事故拉停各地区220千伏主变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4、负责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水情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对下级管辖的上述设备及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15、参与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审查地区及以下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16、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管理及执行工作,参与发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的谈判。

17、参加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参与组织调度运行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及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18、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19、组织协调省电力通信管理机构(科信部)开展全省电力通信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及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节调度管理机构

1.3.1福建省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机构采用三级制,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

省调是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省公司的职能部门,是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

调度系统包括:

福建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1.3.2在各地(市)供电区域设地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负责地区供电、联网的县级电网、管辖范围内电厂和城区配网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

1.3.3在各县(市)设立县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负责县(市)供电和并网电厂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地调的调度管理。

1.3.4水电站群集控中心是水力发电企业对其所属两个及以上水电站进行远方集中控制的内部机构,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电力调度管理,统一接受上级调度部门对各水电站发输变电设备的调度指令。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2.1.1 凡接入省电网的发电厂(包括各种投资主体的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专供用户变、运维站、变电站和省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接受调度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1.2省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接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为全省电网运行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省调监控员、地调及厂、站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均应受省调调度员的指挥。

省公司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省调领导转达给调度员;省调领导不在场时,则调度员可直接接受指令,同时报告省调领导后执行。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的对象是:

通过持证上岗考试具备任职资格同时在省调备案的省检修公司生产值班室值班员、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机组长或电气班长、运维站值班长或主值、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

各单位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

省调打给各地调、发电厂、运维站和变电站控制室的调度电话,原则上由具有接令资格的人员接听。

省调值班监控员业务联系的对象是:

省调调度员、省检修公司生产值班室值班员、通过持证上岗考试具备任职资格同时在省调备案的500千伏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在500千伏变电站内有管辖设备的地调调度员。

2.1.3 省调值班调度员、监控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正常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和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满足《福建电网调度工作联系规范用语》规定要求。

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核对发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并核对汇报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执行完毕。

在发布、复诵和回复调度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和录音。

2.1.4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调度操作指令的执行及汇报的正确性负责。

2.1.5 省调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省调监控员、各地调、发电厂和运维站、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调度指令的执行,凡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负责。

如受令人认为发令人所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发令人仍重复原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指令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的理由和自已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当发生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有意虚报或隐报情况等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2.1.6 当系统发生危及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省调调度员有权对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直接发布操作指令,厂站值班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在未得到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复。

在指令执行后,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报告设备所属调度的调度员。

2.1.7省调管辖设备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地调调度,地调应接受,但双方应预先商定委托事项和有关规定,并由省调通知设备运行单位;地调若因地区电网运行需要,可申请借用省调管辖设备,但应明确借用的设备范围、借用时间、有关要求等,省调批准后通知有关单位。

2.1.8华东分调调度设备的管理

华东分调管辖设备由华东分调直接下令厂站操作及调整;接受华东分调的授权后省调可对华东分调管辖设备下令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华东分调。

华东分调许可省调管辖的设备,省调在操作前应征得华东分调许可后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华东分调。

华东分调下令福建电网的一切电气设备操作和调整指令,厂站在操作和调整前、后均应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

2.1.9省调管辖设备的管理

除了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威胁外,省调管辖的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指令后现场值班人员才能进行操作,否则不得自行操作或擅自改变设备状态。

2.1.10省调许可设备的管理

省调许可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管辖该设备的单位才能下令现场操作,操作完毕应尽快汇报省调调度员。

省调许可设备故障或威胁人身安全时,现场可不待调度同意自行按现场规程处理。

省调许可机组出力应严格按照省调编制的出力曲线运行,若无法按曲线运行,应事先征得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修改。

在地区电网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省调许可设备允许地调调度员不经省调调度员许可而发布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省调调度员。

2.1.11厂站待用间隔管理

1、待用间隔是指厂站内配备有断路器、两侧刀闸的完整间隔,且一端已接入运行母线而另一端尚未联接送出线路的变电间隔。

2、待用间隔应具备的条件

(1)待用间隔出线路径应在初设阶段明确,调度部门在启动投产前应进行间隔的命名编号。

初设阶段出线路径尚未明确的待用间隔不允许接入母线,不列入待用间隔调度管理。

(2)待用间隔一、二次设备包括控制回路、远动回路、除线路保护外的保护装置、防误闭锁装置等应一次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3、新建待用间隔纳入启动验收范围,应按本规程第六章“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要求进行启动验收及启动投产管理。

启动验收完成后,待用间隔一、二次设备应纳入运行单位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调度管理。

4、待用间隔工作,现场应按本规程要求向调度部门办理相应的调度申请。

正常情况下待用间隔应转入检修状态,间隔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12220kV终端变管理

1、220kV终端变:

由同一个500kV/220kV变电站供电的220kV变电站,或由不同的500kV/220kV变电站供电的桥式接线220kV变电站。

220kV终端线路及开关:

对220kV终端变供电的线路及两侧开关。

220kV终端系统:

包括220kV终端变、220kV终端线路及开关。

2、220kV终端变的确认

在福建电网中长期滚动发展规划中,长期符合终端系统条件的220kV终端系统,省调将明确其调度权下放地调管辖。

若随着电网的发展地调管辖的220kV终端系统不再符合条件时,省调将行文明确该终端系统调整为省调管辖。

3、属地调管辖的220kV终端系统,其调度运行、技术管理标准及工作流程、规范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符合国调、华东分调及省调发布的涉及220kV及以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规定。

2.1.13汇报及联系制度

1、省调严格执行国调、华东分调汇报及联系制度,并按规定将电网的运行情况汇报省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2、各厂、站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在预定时间向省调、地调上报电网运行统计数据,地调将地区汇集的数据上报省调。

3、省调、地调、发电厂、省检修公司生产值班室、运维站、变电站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均有责任加强电网运行情况的联系,除严格执行省调规定的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及规定外,各单位值班员还应主动及时地将本单位设备、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向省调调度员反映;省调调度员也应将电网重大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地区电网或厂、站的影响情况通知有关地调和现场值班人员。

4、省调许可设备异常汇报要求

(1)省调许可、地调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厂、站值班人员除了在第一时间汇报管辖地调外,还必须同时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地调调度员除了将故障情况向省调调度员汇报外,还必须尽快将设备的恢复送电情况及对地区负荷或机组出力的影响情况汇报省调调度员。

(2)省调许可、厂站自行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后,厂、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

2.1.14跨地区管辖范围的联络线(以下简称“跨地区联络线”)的调度管理规定:

1、跨地区管辖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由相关地调协商后报省调批准,各地调应按商定的调度设备管辖分界点,对所管辖的设备实行调度管理。

2、各地调应按省调规定的正常开环点安排运行方式,如须改变开环点,应首先取得对方地调的许可,并按2.2.7条的要求向省调办理许可手续。

3、改变开环点前,地调之间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协商,并按规定向对方办理申请手续:

新开环点的位置及运行方式,需要对方输送的负荷以及事故处理的方法、继电保护配合等。

在双方存在异议或主网安全运行需要时,省调应进行最后的裁定,相关地调应坚决服从。

4、正常情况下开环点应处于热备用状态,开环点一侧应具备防雷设施和同期并列装置,通讯应完好。

第二节调度范围划分

2.2.1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应首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结构的特点和管理体制,要有利于电力系统管理,有利于水能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电网整体性和调度管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它不受制于资产所有权和设备经营权;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管辖权原则上跟随一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2.2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依照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每年定期发布《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管辖设备及许可范围明细表》,各有关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

2.2.3华东分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华东分调管辖及许可的设备以华东分调颁发的相关规定为准。

2.2.4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或方式)

1、除华东分调管辖设备外,省电网(除终端变外)500/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线路及开关间隔、母线(含旁路母线)及PT、母联(含旁母、旁路)开关、线路及母线高抗,以及500千伏联变和500千伏变电站的35千伏母线及所属设备(站用变除外)。

2、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厂的主变及机组。

3、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且总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发电机组。

4、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且总装机容量达50MW及以上水电厂的发电机组。

5、总装机容量达4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发电机组与30MWp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发电机组按分组列入省调直调范围。

6、220千伏及以上电厂主变和500千伏联变的中性点个数变化。

7、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待用间隔。

凡属华东分调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2.5省调许可管理的设备(或方式)

属地调及厂、站管辖的设备,若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省调管辖范围设备的安全运行、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或电力电量平衡、地区用电指标,则定为省调许可管理的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或方式)的范围有:

1、220千伏变电站(不含终端变)的主变本体及其高压侧开关间隔。

2、跨地区110千伏联络线。

3、梯级流域开发、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及总装机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按流域分地区总出力许可。

4、梯级流域开发、水库具有季调节及以上性能、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总装机容量在30MW及以上水电厂的发电机组出力。

5、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状态、省调管辖或许可电厂出力的设备或地区运行方式变更。

6、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启备变。

7、220千伏变电站中性点接地方式从接地改为不接地方式。

8、220kV终端系统的送端线路开关间隔接入220kV母线的接线方式。

9、地调所辖的220kV终端线路及终端变220kV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

2.2.7地调调度设备管辖原则

1、220kV终端线路及两侧开关、终端变220kV开关站(含220kV主变)的一、二次设备。

2、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三侧开关、中低压侧母线、及无功调节设备。

3、地区110千伏网络,包括接入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厂的110千伏母线。

4、直接接入地调管辖110千伏、35千伏电压等级且不属省调管辖电厂的主变及机组。

5、接入县(配)调管辖线路且全厂总装机容量达10MW及以上电厂的发电机组。

6、总装机容量在40MW以下的所有集中式风电机组、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单个并网点大于6MWp小于30MWp的光伏机组归地调调度管辖。

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p的光伏发电站执行“国家电网办[2012]1560号文”规定。

7、所有生物质发电(含垃圾发电)、潮汐发电等不属于省调管辖的新能源机组由地调调度管辖,其对应的线路、主变等设备的管辖原则遵照本规程的相关条款。

其他35~110kV电压等级的地区电网设备由地调制定调度管辖划分原则。

2.2.8配(县)网调度设备管辖原则

1、配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

(1)城区变电站10kV馈线负荷侧刀闸(该刀闸为地调管辖)至公用配变低压侧的第一个设备(该设备为配调许可)和10kV用户产权分界设备(以《供用电合同》为依据,该设备为配调管辖)之间的所有10kV配电网络由配调调度管辖。

(2)10kV并网小电厂的10kV分界开关(刀闸)由配调调度管辖;进线总开关的设备状态及发电机组出力由配调调度许可。

(3)10kV双电源用户的进线总开关和母分开关的设备状态由配调调度许可。

2、县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

(1)县域范围内公司产权变电站10kV馈线开关单元(含母线侧刀闸、开关、线路侧刀闸)。

(2)县域范围内公司产权变电站10kV馈线出线至公用配变低压侧与配变直接相连的第一个10kV设备(低压刀闸、开关,该设备纳入县调调度许可范围)和10kV用户产权分界设备(以《供用电合同》为依据,该设备为县调管辖)之间的所有10kV配电网络由县调调度管辖。

(3)10kV并网小电厂的10kV分界开关(刀闸)由县调调度管辖,进线总开关的设备状态及发电机组出力由县调调度许可。

(4)10kV双电源用户的进线总开关和母分开关的设备状态由县调调度许可。

2.2.9许可手续的办理

省调许可地调、厂站管辖设备的正常许可手续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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