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不间断电源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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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不间断电源技术规范
UPS(不间断电源)
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 号
1
220kV~750kV变电站UPS(不间断电源)(5kVA)专用技术规范
1102010-0220/0330/0500/0750-01
2
220kV~750kV变电站UPS(不间断电源)(8kVA)专用技术规范
1102010-0220/0330/0500/0750-02
3
220kV~750kV变电站UPS(不间断电源)(10kVA)专用技术规范
1102010-0220/0330/0500/0750-03
4
220kV~750kV变电站UPS(不间断电源)(15kVA)专用技术规范
1102010-0220/0330/0500/0750-04
5
220kV~750kV变电站UPS(不间断电源)(20kVA)专用技术规范
1102010-0220/0330/0500/0750-05
UPS(不间断电源)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环境温度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标准技术参数表、项目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标准技术参数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目次
UPS(不间断电源)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17
1 总则119
2 技术要求119
2.1 引用标准119
2.2 通用要求120
2.3 技术性能和功能要求121
2.4 整流器122
2.5 逆变器122
2.6 静态开关122
2.7 手动旁路开关122
2.8 其他要求122
3 试验123
3.1 型式试验123
3.2 出厂试验124
3.3 现场交接试验124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124
4.1 技术服务124
4.2 设计联络会125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125
4.4 工厂(现场)验收1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UPS参考配置容量及数量1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UPS参考系统接线图126
1 总则
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2本规范提出了对UPS电源(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1.5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6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7本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8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2)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3)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4)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5)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6)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7)如标准、规范与本规范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8)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9)现场服务。
2 技术要求
2.1 引用标准
表1所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基本条文。
在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表1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7260
不间断电源设备
表1(续)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3859.1
半导体整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14715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
DL/T5103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1074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
国调[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2.2 通用要求
2.2.1UPS装置输入额定电压。
交流电压:
单相220V/50Hz或三相380V/50Hz。
直流电压:
110V(110V直流系统)/220V(220V直流系统)。
2.2.2UPS装置额定输出电压及频率:
单相220V/50Hz。
2.2.3UPS装置供电范围:
计算机监控系统站控层设备、调度数据网及二次安防设备,电量采集装置、防误系统、图像监视等。
2.2.4每台UPS装置采用两路站用交流输入、一路直流输入,两台UPS装置的直流输入采用不同直流母线输入,不自带蓄电池,直流输入采用站内直流电源系统。
2.2.5UPS系统组成。
UPS系统应由输入、输出隔离变压器,整流器,逆变器,静态开关,手动维修旁路开关,馈线开关以及本系统所有设备间联接电缆等组成。
UPS装置应包括本机液晶监视器、本机诊断系统以及与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调试、监视和维修专用通信口等。
UPS柜应有交、直流输入空气开关,交流回路,直流回路,UPS馈线输出回路应配置空气开关,并配置标识牌。
单机采用工频UPS装置,输入及输出应有工频隔离变压器。
UPS装置的所有部件的功率均应满足长期额定输出的要求。
2.2.6UPS系统运行方式。
1)主从运行方式(详见附录B图B.1):
正常情况下由UPS装置主机输出,当主机故障时,由从机输出。
2)分列运行方式(详见附录B图B.2):
两台UPS装置输出交流母线为单母线分段,设置母联开关,母联开关是手动切换。
2.2.7UPS系统配置。
UPS配置数量和运行方式可参考附录A,具体情况由专用部分明确。
2.2.8UPS系统工作方式。
变电站UPS系统正常工作方式:
UPS系统由220V/380V交流电源经整流器、逆变器向负荷供电,当220V/380V交流电源失电或UPS整流器故障时,则由站用直流电源回路经逆变器向负荷供电。
当逆变器故障或过负荷或无输出时,由静态开关(自动)切换到旁路供电。
2.2.9与站内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
UPS装置应具有与变电站监控系统通信接口,接口采用RS485串口或以太网口。
卖方应免费提供详细的规约文本、规约的信息说明及数据类型,并配合监控厂家完成规约转换的工作。
2.3 技术性能和功能要求
2.3.1技术性能要求
2.3.1.1UPS装置电源输入
交流输入电压:
单相AC220(1±10%)V或三相AC380(1±10%)V。
交流输入频率:
50(1±5%)Hz。
直流输入(110V直流电源系统):
99V~143V。
直流输入(220V直流电源系统):
198V~286V。
直流母线反灌纹波电压系数:
≤0.5%。
2.3.1.2UPS系统输出
稳压精度:
稳态,不大于±3%;动态过程中,负荷以0~100%变化,其偏差值小于±5%,恢复时间小于20ms。
输出电压调节范围:
±3%。
效率:
≥80%(交流输入逆变输出),≥85%(直流输入逆变输出)。
输出波形:
正弦波。
输出频率精度:
50(1±0.5%)Hz。
同步范围:
50(1±2%)Hz。
同步速度:
≤1Hz/s。
总谐波含量:
≤3%。
负载功率因数范围:
0.9(超前),-0.7(滞后)。
单机无故障时间(MTBF):
>50000h。
交流供电与直流供电之间的切换时间:
0ms。
过载能力:
125%额定值时可维持10min,150%额定值时可维持1min。
2.3.2功能要求
UPS装置应具备防止过负荷及外部短路的保护。
UPS装置交流电源输入回路中应有涌流抑制措施。
UPS装置的所有部件的功率均应满足长期额定输出的要求。
UPS装置旁路电源需经隔离变压器进行隔离。
UPS装置面板上应设有各种运行和故障显示。
内容至少包括:
1)运行显示。
运行时显示下列内容:
a)交、直流回路输入电流、输入电压。
b)整流器输出电流、输出电压。
c)逆变器输入电压。
d)逆变器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频率。
e)旁路交流电压。
f)UPS输出电流有效值。
g)逆变器运行指示。
h)静态开关位置指示。
i)旁路开关位置指示。
j)负载百分比。
k)通信接口的工作状况。
2)面板报警显示:
a)整流器输入电压低报警。
b)直流输入电压低报警。
c)旁路交流电源电压低报警。
d)逆变器输入电压低/高报警。
e)逆变器输出电压低/高报警。
f)旁路位置报警。
g)逆变器故障报警。
h)UPS装置过载或出口短路关机信号。
要求状态信息、报警信息等能通过通信上传计算机监控系统,关键信号有硬接点上传。
2.4 整流器
整流器的容量应能满足逆变器长期满负荷供电的要求。
整流器的交流电源输入回路应设置空气断路器。
整流器应有涌流抑制功能。
整流器的容量应按带逆变器静态负荷来选择。
2.5 逆变器
逆变器的输入来自经过整流器整流后的直流电源和所用直流电源。
旁路交流电源正常时,逆变器输出频率保持与旁路交流电源同步,若旁路交流电源的频率和电压偏差超过逆变器容差允许值时,同步回路应自动关断,逆变器则按其内部基准频率运行,直至旁路交流电源恢复至逆变器容差允许范围内时再与其保持同步。
额定功率因数下,负载在0~100%范围内按±20%增/减时,UPS稳态输出电压不应超过±3%。
逆变器在功率因数0.7~0.9运行时,最大冲击负荷为额定值的1.5倍时,应能承受60s。
逆变器应具有过电流保护特性。
UPS的过电流保护应能保证在负荷发生短路或电流超过允许的极限值时及时动作,使其免受浪涌电流的损伤。
2.6 静态开关
2.6.1静态开关的切换时间特性:
切换时间,≤4ms;切换方式,自动。
2.6.2当UPS逆变器故障或输入交、直流电源失去时,能将负载无间断地切换至旁路交流电源。
在旁路运行方式下,UPS装置应设计为易于维护和拆装,且对负载的供电不中断。
2.6.3UPS过载时,静态开关应能按2.3.1.2中过载能力的规定自动将电源切换至由旁路交流电源供电。
当负载由逆变器切换到旁路时,旁路电压必须正常;由旁路切换至逆变器时,不应有相位的突变。
2.6.4任何条件导致UPS输出电压异常,如UPS故障、馈出支路短路等,若旁路电压正常,应立即切换到旁路供电。
2.7 手动旁路开关
2.7.1“正常”位置时负荷应接至逆变器,“旁路”位置时负荷应接至交流电源。
切换时负载供电不能中断。
2.7.2手动旁路开关应能将负荷由逆变器输出切换至旁路交流电源供电,在旁路侧应加隔离变压器。
当负荷由旁路交流供电时,应允许对整流器、逆变器和静态开关进行检修和维护。
2.8 其他要求
2.8.1技术文件
2.8.1.1卖方应在投标时提供一般性资料,如产品鉴定证书、典型说明书、屏布置图、系统原理图和主要技术参数。
2.8.1.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2份以供确认:
1)屏柜正面图及设备布置图:
应表示外形尺寸、设备布置、正面图及总重量、运输尺寸和重量及其他附件。
2)基础图:
应注明屏柜尺寸、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及安装图等。
3)UPS的电气原理图及逻辑图:
附有原理说明的每种装置的逻辑回路图;附有图例说明的交、直流元件连接图和带触点的输入、输出图;标明每种装置额定数据的基本文件。
4)所有屏柜的内部接线图及端子排图:
屏柜内部设备及外部设备连接的端子排图。
端子排的型号、规格及使用说明。
5)设备清册。
设计院在收到图纸后1周内返回确认意见,卖方在收到确认意见后1周内提供全部正式图纸及所有图纸(AutoCAD格式)的软盘或者光盘。
卖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的需要。
2.8.1.3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
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上述图纸还应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资料、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2.8.2机械要求
2.8.2.1屏内所安装的元器件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宜采用标准化元件和组件。
装置结构模式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
插件、插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的规定。
装置中的插件应牢固、可靠,可更换。
屏体及包括所有安装在屏上的插件、插箱及单个组件应满足防震要求。
插件、插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所有元件应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便于运行、调试、维修和拆装,并留有足够的空间。
对装置中带有调整定值的插件,调整机构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设施。
2.8.2.2柜体下方应设有接地铜排和端子。
接地铜排的规格为25mm×4mm,接地端子为压接型。
2.8.2.3屏体防护等级IP30级,选用高强度钢组合结构,并充分考虑散热的要求。
屏柜应有良好的防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
屏体尺寸为2260mm×800mm×600mm(高×宽×深)。
2.8.2.4柜内主要设备及装置均采用嵌入安装法,并要求与屏正面平齐美观。
柜内的侧板和背板上可安装少量零星部件。
柜内端子排布置在柜内背板上。
应提供由柜门而自动开启的柜内照明设备,以便于对柜内的设备进行检查和接线。
柜内应设有横向及竖向导线槽,所有设备安装的位置都应方便外部电缆从屏柜的底部进入。
2.8.2.5所有供货的屏柜均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应提供必要设施,以保证能够正确起吊、运输、存放和安装设备,且应提供地脚螺栓孔。
2.8.2.6所有屏面应清洁,并涂有一层底漆和两层面漆,以防止在运输、仓储和运行中的腐蚀和锈蚀。
屏与屏的内外应清洁,应无灰尘、划痕及油污等。
2.8.2.7屏体颜色由专用部分明确。
2.8.2.8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运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8.2.9屏上设备,安装水平高度应一致。
屏的布置图应按比例画出,并按比例标注尺寸。
2.8.2.10机械特性。
UPS装置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系统,通风散热系统故障应报警。
UPS交流输出中性线应与UPS机壳绝缘。
UPS机壳与接地电缆相接。
2.8.2.11铭牌及图示。
面板上固定的仪表、开关、内部端子盒、供用户使用的元件及其他装置等,均应有铭牌。
2.8.2.12接线。
导线应为交联聚乙烯阻燃线,绝缘电压至少为1000V。
电缆两端应根据接线图打上永久性标志。
3 试验
产品检验分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试验,并应提供供货范围内各元件的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报告。
其中现场交接试验可与用户协商进行。
3.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按电力专用UPS的相关标准进行,至少应进行表2所规定的试验。
表2型式试验及出厂试验项目表
序号
试验项目名称
试验分类
说明
型式
出厂
现场
1
一般检查
Y
Y
Y
2
绝缘试验
Y
Y
N
3
输出电压波动试验
Y
Y
Y
包括额定功率因数下的满载试验及其暂态过程试验,负载从25%增至100%时的暂态过程试验
4
输出电压调整性能试验
Y
Y
Y
5
输出电压精度试验
Y
Y
Y
6
输出频率精度试验
Y
Y
Y
包括额定功率因数下的满载试验及其暂态过程试验,负载从25%增至100%时的暂态过程试验
7
瞬时电压波动特性试验
Y
N
N
8
过负荷试验
Y
N
N
9
谐波畸变率试验
Y
Y
N
10
噪声试验
Y
N
N
11
温升试验
Y
Y
N
12
短路性能试验
Y
N
N
13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下的设备性能、报警、负载切换及电源切换试验。
如交流输入故障、整流器故障、直流输入故障、逆变器故障、逆变器过负荷、静态开关故障、交流电源消失、外部短路等
Y
Y
Y
14
静态开关随负荷变化的性能及切换时间试验
Y
Y
Y
15
效率试验
Y
Y
N
16
72h持续运行
Y
Y
Y
17
与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试验
Y
Y
Y
注“Y”表示应做该试验;“N”表示不需要做该试验。
3.2 出厂试验
发货前应完成各种性能试验,至少应进行表2所规定的试验内容。
应按订货图逐一核对内容,无误方可出厂。
3.3 现场交接试验
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投产试验和检查,费用由卖方自理。
在试验和检查中发现元件、部件损坏,卖方应负责调换,机械结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理。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4.1 技术服务
4.1.1概述
4.1.1.1卖方应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买方的工作,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
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1.1.2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4.1.2任务和责任
4.1.2.1卖方指定的现场服务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充分合作与协商。
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4.1.2.2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4.1.2.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1.2.4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4.1.3质保期
卖方应提供3年的质保期。
4.2 设计联络会
4.2.1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
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
在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2.2设计联络会内容:
1)确定最终布置尺寸,其他附属设备的布置。
2)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
3)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4)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5)讨论交货程序。
6)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
7)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
8)买卖双方提出的其他内容。
4.2.3双方应做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
监造人员有权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
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
1)监造范围如下:
a)整流器、逆变器、静态开关、外协件、外购件等。
b)部分单元组装及试验。
c)整体组装、试验。
d)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e)包装、装运。
2)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a)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b)重要原材料型号、规格、合格证及其物理、化学、电气性能。
c)分包商主要零部件验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
d)产品完善和改进的报告。
e)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副本。
监造人员有权到合同设备生产车间及分包商生产车间实地了解生产情况,并提出对合同设备监造中发现的问题。
4.4 工厂(现场)验收
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相关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验收)的规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UPS参考配置容量及数量
变电站电压等级(kV)
UPS容量(kVA)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运行方式
屏柜数量
备注
220
5/8
交流单相输入、直流输入110V或220V
台
2
分列/主从
2
330
8/10
交流三相输入、直流输入110V或220V
台
2
分列/主从
3
500
10/15
交流三相输入、直流输入110V或220V
台
2
分列/主从
3
750
15/20
交流三相输入、直流输入110V或220V
台
2
分列/主从
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UPS参考系统接线图
图B.1UPS系统接线图1
图B.2UPS系统接线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