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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证明书

非工伤证明书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

)在10月5日晚因摔伤造成右手掌骨骨折,此

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系数非工伤,以兹证明。

*****银行2014.10.9篇二:

非工伤证

证明

本人于2021年12月3日晚在回家途中不慎摔伤,致脚踝骨双侧错位、骨裂,因此住院

手术治疗。

本人非因打架斗殴、非工伤、非车祸,纯属个人原因,无第三方责任,特此证明。

2021年12月9日篇三:

非工伤证明证明兹证明我单位陈军同志(身份证号:

4**********)在2021年4月27日晚因摔

伤造成左手骨折,此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系为非工伤,以兹证明。

浙江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14

日篇四:

证明非工伤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非工伤证据的证明标准

[王艳丽](作者单位: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

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要比职工或其直系亲

属所举证据占有优势,本案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

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原告陈某系第三人用人单位职工,2021年12月18日下午18时许,陈某骑电动车沿国

道105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国道105线388公里400米处被车辆撞伤,送医院救治。

2011

年5月13日,陈某向被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陈某补正材料后,被告受理于

6月20日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8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书》,查明原告在国道105线388公里处被车辆撞伤,事故当天没上班,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

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

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系用人单位粘

胶板工,下班回家路上被车辆撞伤,车辆逃逸。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

依法认定工伤。

被告辩称,我局受理原告工伤申请后,要求用人单位举证。

用人单位提交的

考勤表中,原告举出的证人在原告发生事故时没有和原告在同一单位上班,没有采纳原告举

出的证人证言。

认为用人单位举出的考勤表和证人证言能证明原告事故当天没有上班,被告

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被告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原告作

出工伤认定决定,主体上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是否上班,第三人的主张是

原告没有上班,原告的主张是上班,在行政程序中原告举出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第三人举

出考勤表和单位职工证明,被告采纳了第三人提交的考勤表,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时考勤表中

没有原告举出的证人名单,从而没有采纳原告举出的证人证言。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严谨的考

勤制度,职工上、下班都没有本人亲自签名,该考勤表由第三人单方掌握,记载的内容是否

非工伤证明书

真实,难以查明认定,原告和第三人在证据上都不具有优势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

本案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

或视同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

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

一、背景情况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主体呈现复杂化和劳动者就业形式多样化,工伤事故屡有发

生,而有些用人单位受生产条件、生产成本等的限制,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伤亡事

故发生后,想法设法逃避法律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考勤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等相关材料

通常有用人单位保管,同单位工友担心得罪用人单位也不愿意为受伤害职工作证,受伤害职

工举证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了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明确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体现了对弱者的倾斜。

二、裁判要旨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伤害职工事故当天是否上班,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

程序中都举出相关证据。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采纳了用人单位的证据,法院在对证据的分析认

定中认为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从而判决撤销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作

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理由:

1、证据规则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

即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这里的“优势”是

指对事实的证明要达到50%以上的程度。

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一方肯定该

事实,另一方否定该事实,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有时也相互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否

定对方证据。

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程序,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法律的目的和原则、对双方当事

人权益的影响等加以判断,进行合理的推定,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比较和衡量,

以相对占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作出恰当的裁判。

本案从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

抗衡中,双方的证据均不具有优势,不易查明案件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

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的举证须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法院在对证据

的分析认定中以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决

定是证据规则的运用。

2、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中,执法者可以援引法律原则,以适用社会发展中不断提出的各种新要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有的法律宗旨,其基本原则除维护公平、正义等普遍

原则外还包括不追究过失原则、与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向受害人倾斜原则、工伤保险补偿

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社会化与雇主责任相结合原则等。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在可认定可不认定,界限模糊不易查明案件真实

情况下,向受害人倾斜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关系矛盾,维护社

会稳定。

三、运用裁判要旨应当注意的问题

1、尊重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自由裁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在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归

给用人单位,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要运用各种证据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

非工伤证明书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

此可见工伤认定过程存在自由裁量的可能,即使法定的工伤情形规定的再细也不可能完全与

现实中具体的伤害情形相一致,主观判断存在偏差不可避免,法官应尽可能尊重社会劳动保

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自由裁量。

2、受伤害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也应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虽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但是受伤害职工也应承担

一部分证明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

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在行政诉讼案件

中,这些证据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向法院提供。

3、不能以保护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名义,任意扩大工伤的范围,针对个案应进行严密

的分析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

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排出情形,审判实践中应正确把握和运用,

不能以保护受伤职工的名义,向其倾斜过度,使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承担不应

承担的责任,应针对个案进行严密的分析认定,真正体现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目的和原则。

文章非工伤证明书

的判决复印件。

16、属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复印件。

17、属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8、属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度、火

车事故伤害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格式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标有单位地址、

家庭地址、事故地点的网络下载交通路线图。

19、工伤认定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建委人员备案花名册,劳务分包合同,总

分包社会保险代缴协议(后附代缴协议样本)】。

(后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申请的单位提

供工伤认定延期申请。

个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单

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时出示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需完整清晰,

所有申请资料需用a4纸提供。

3、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需用铅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如有修改处,请加盖手印

式公章。

4、请在提供的照片后面写上姓名。

5、提供证人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人证言格式样本(参照)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xxxx工作,与受伤害人为xx关系,现

为xxxx受伤事故提供以下证明:

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原因、结果,证人如何得知受

伤人受伤过程。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

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证人:

xxx(签字按手印)联系电话:

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7、申请表填写注意

(1)填写申请表时单位申请的请在申请表首页申请人处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个人申请

的首页填写申请人姓名;

(2)申请人地址为现联系地址;

(3)申请表内单位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地址填写单位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需真实有

效,以上单位信息申请人必须核实后填写,不能为空;

(4)受伤害经过参照填表说明第5项填写;

(5)申请事项栏请受伤害人按照填表说明第八条认真填写。

(单位申请的也需由受伤人

填写,受伤人无法填写可委托其亲属填写,但需提供相应的亲属证明;受伤人家属申请的需

提供相应的亲属证明材料并注明与伤者的亲属关系。

(6)个人申请或亲属代为申请的,单位意见可为空。

单位申请的,用人单位申请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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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第9条认真填写。

经办人签字为单位被委托人签字。

8、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附件:

工伤保险代缴协议

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总承包单位(甲方):

xxxxxxxx(总包)分包企业(乙方):

xxxxxxxx(分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企业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

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

在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

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

次性bong缴保险费的目标,按照京劳社工发

【2006】138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

bong缴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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