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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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
专利基础知识
2010.2010.0909
李文红
2
内容提纲
绪言专利制度概论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123
绪言————谈谈考试
代理人考试的特点
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分值分配:
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150分)
考前复习准备的技巧
准备周期、课程时间分配、知识点定位
需准备的书籍(大纲、法条、详解、修改导读、指南、撰写案例、代理实务、
真题详解等)
看书++真题++讨论
总结归纳、横向比较(专利法、相关法不同处理方法)
绪言————谈谈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分类商标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其他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等等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
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
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
规定
内容提纲: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AA、专利制度初始萌芽:
:
14741474年威尼斯法(世界上第一部);16241624年英国垄断法;直至美国专利法制定。
BB、专利制度国家普及:
17901790年美国法;17911791年法国法;直至18831883年巴黎公约缔结;日本建立专利制度。
CC、国际合作阶段:
始于巴黎公约缔结,直至19941994年TripsTrips协议签订。
DD、世界一体化阶段:
。
。
。
。
A、专利权的概念:
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含登记)的,在一定
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性权利。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公权与私权
B、专利权的性质:
(1)政府授予(含登记)
(2)无形)(区别于有形财产)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3)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
(4)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
(5)排它性)(独占性)
(6)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7)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同时设定多个实施许可权)
(8)推定有效性)(有相反证据时,可以被自始无效)
(9)公告性)(只有通过公告其保护范围公众才知晓并生效)
(1010)保护范围的概括性)(模糊性)
(11)可恢复性)(权利丧失后,可以恢复原状)
22.专利体系及特点.
C、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同人申请,权利归属原则:
先申请制先发明制
D、审查制度:
登记制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
E、中国专利体系的设计:
专利申请与授权体系
专利管理与保护体系
22.专利体系及特点.
3、专利制度的作用
A1A1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部专利法发布:
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通过;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85年1月19日;1985年4月1日有4次修改:
1992年12月12日;1993年1月1日2001年6月15日;2001年7月1日2002年12月28日;2003年2月1日2010年1月9日;2010年2月1日二中国专利制度1.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部门规章:
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先申请原则;——((A9A9))
B、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A2A2))
C、三___€_____]C____种专利的审查制度;
发明:
实质审查制;实用新型:
初步审查制;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制
D、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2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A9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
利权。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的设置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防专利机构
地方专利代办处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有关全国专利工作的政策制定与实施组织
••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的参与、协调与组织
••指导地方法规制定、执法业务,以及制定管辖
••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
3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即国防专利局
受理和审查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权
3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A3.2A3.2;;R79R79))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A60A60)
••认定权、发布禁令权、没有判赔权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A63、A64A64)
调解其他规定的专利纠纷(R85R85)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其他专利纠纷
3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审管辖权
受理和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受理和审理各类专利行政案件
••所有行政决定,均须以司法判决作为终局决定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
3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2.申请人的概念
3.专利权人的概念
4.共有权利的行使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A、主体的外延
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
(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非法人团体)
B、自然人
(1)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不受政治权利的限制
(3)合伙企业要以合伙人的身份申请
(4)个体工商户要以所有人身份申请
C、中国内地申请人
D、港、澳、台申请人
2.申请人的概念
E、外国申请人(包括法人)(A18)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经常居所——有居留权(可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A18)2.申请人的概念
F、共同申请人《》内地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实体上按各自标准判断《》实体通过后,程序上以第一属名人为准G、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巴黎公约国民待遇TRIPS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否应当委托代理机构2.申请人的概念
H、申请专利的权利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在不同阶段的称谓①申请专利的权利②专利申请权③专利权发明创造完成专利申请被受理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终止2.申请人的概念
3.专利权人的概念
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
规定期限、区域内对发明创造的排他权(不同于实施权)
专利权人的附属权利
转移权
许可权
质押权
表注权
放弃权
4.共有权利的行使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
共有人的同意。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单位:
法人、非法人(国有、私营、个体、外商投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法人)—临时工作单位、借调、聘用
单位工作人员:
在职人员和退休、调动工作、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一年内的人员作出“有关”的发明。
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发明:
属于本职工作的范围、或交付的工作、一年内与本职或分配任务有关的。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协议归属:
1、无合同约定——主要/次要2、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无论是否主要利用单位条件,均是合同优先二、权利的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应用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细则第76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中规定或者在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
1、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2、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标准3、客观上参照了日本的作法:
(1)鼓励公司在章程或合同中约定标准
(2)公司按标准支付报酬的,只要标准不是明显不公平,法院尊重标准(3)公司未事先制订并公开标准的,法院要重新审理(4)在章程或合同中,不得约定非职务发明归单位
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1、奖金---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明———3000实用新型—1000外观设计—10002、报酬---本单位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发明/实用新型—2%外观设计———0.2%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10%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有协议,依协议办
2、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共有权利,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协议中还可加入其他人,或给予其他单位经济补偿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作和委托法律关系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4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一、专利代理
二、专利代理人
三、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机构的概念和组织形式;2.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3.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四、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
五、专利代理惩戒
1.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2.对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六、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概念:
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作用:
一、专利代理
概念:
T14T14
(1)获得代理人资格
(2)在一个代理机构执业
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T15T15、16
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
门外语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考核合格(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二、专利代理人
执业条件:
B20B20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
满1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70周岁;
品行良好。
二、专利代理人
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情形:
B2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
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1年又转换代理机构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
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二、专利代理人
申请执业证的程序B22B22--2424B27B27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受委托负责颁发执业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
符合条件: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执业证
不符合条件: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代理人
执业和业务范围
提供专利事务咨询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代理复审、无效宣告、行政复议
参与签订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代理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
代理与专利有关的其他事务
二、专利代理人
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T17T17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T18.1T18.1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T18.2T18.2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T20T20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
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T23T23
二、专利代理人
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
尊重事实,依法执业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
遵守社会公德
谦虚谨慎,文明服务
保守职业秘密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二、专利代理人
1.专利代理机构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
B3B3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由3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与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B5B5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65周岁;品行良好。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不得作为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情形B6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Z5Z5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B4
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三、专利代理机构
审批程序B9B9
地方审批程序B9.1B9.1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程序B9.2B9.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业务范围T8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业务承接T9T10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B10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停业、撤销B11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三、专利代理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或撤销三、专利代理机构
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代理机构的条件B13
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具有10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办事机构的条件B14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三、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B30B30-B37
国家知识产权局:
组织、指导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
具体实施
年检的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利代理人
每年进行一次:
固定期间
年检的内容:
共七项B32B32
年检的结果:
合格、不合格(不得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
惩戒种类Z5Z5
警告;
通报批评;
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专利代理惩戒
惩戒的适用Z7Z7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
利益的;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
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
人财物的;
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专利代理惩戒
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
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惩戒种类Z4Z4
警告;
通报批评;
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3至66个月;
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五、专利代理惩戒
惩戒的适用Z6Z6
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接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