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气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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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气象局
吉水县气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吉水县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条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条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
5、《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二条
6、《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二条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条
9、《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条
10、《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12、《江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发
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全国
人大
2001.1.1
行政
法规
1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2
通用航空飞行
管制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3.5.1
地方性法规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
2001.12.1
部
委
规
章
4
气象资料共享
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9
5
气象预报发布与
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2.1
6
气象探测环境和
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1
7
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8
施放气球
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9
防雷工程专业
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0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4.1
省政府规章
11
江西省人工影响
天气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12.29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江西省气象局《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赣气发[2003]135号)第五条
(一)县所在地的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并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
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重要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雷设施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4、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大气环境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的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5、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的气象信息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6、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7、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支柱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支柱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9、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10、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11、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1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13、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6、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7、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8、涂改、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9、施放气球单位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0、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22、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有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9、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同上
30、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同上
31、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同上
32、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同上
33、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34、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35、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36、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同上
37、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同上
38、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同上
39、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同上
40、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41、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2、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3、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4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4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0、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