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docx
《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docx(7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
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
凤府发〔2009〕38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冈县进一步
抓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凤冈县进一步抓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凤冈县进一步抓好
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廖海泉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廖其刚,常务副县长朱俊昌,县人大副主任张福昌,副县长徐仁琼、县政协副主席张源华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四组。
一室,即: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杨明郁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组,即:
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医疗救治专家小组、后勤物资储备小组(具体名单附后)。
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有序开展防控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
负责重大疫情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后勤物资准备及信息畅通。
县卫生局:
负责制订和完善甲型H1N1流感应急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工作。
负责重大疫情应急控制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县疾控中心:
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培训,及时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调查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工作督导检查,负责防护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消毒消杀工作技术指导。
切实加强疫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地区和场所的疫情监测。
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各医疗机构和部门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县食药局:
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器具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安排、督促和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培训及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学校改善卫生条件,落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措施,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各中小学、托幼机构:
每天认真开展晨检,发现体温较高的病人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
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每天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检查,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检查学校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认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结合入学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肠道传染病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及时就医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还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家长进行宣传,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县畜牧局:
要加强牲畜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加强生猪防疫管理,做好应急准备。
全力抓好人畜共患病、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和污染源治理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对动物肉类流通环节进行检查,对市场进行规范。
县质监局:
负责肉类制品生产环节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场所进行停业整改。
县文广局、县外宣中心:
负责制订并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刊播,提高社会和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卫生知识,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避免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县财政局:
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公共物资所需经费保证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县公安局:
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认真做好疫情高发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维稳办:
维稳办牵头,县卫生局配合,协助医院维护好正常的医疗秩序。
县交通局:
负责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处置和物资运送道路畅通。
必要时协助卫生部门搞好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
组织城乡社区继续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控疾病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区开展健康、环保和文明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地区重大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开展好本地区疾病防控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监测、报告
(一)县卫生局负责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县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及各级各部门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上报县卫生局和县人民政府,并组织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及相关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突发疫情防治措施
(一)应急处理协调与管理:
疫情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协作,确保预防控制工作顺利开展。
技术指导小组要迅速组织防疫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收集疫情上报市CDC,争取上级支持,尽快使疫情得到确认和控制。
(二)医疗救治:
县人民医院为指定接收甲型H1N1流感的定点医院,收治工作以县人民医院为主,中医院为辅。
县中医院要作好县医院一般病人的转诊准备工作。
两家医院要明确好救治人员,做好相关知识的培训,备好医疗器械、药品和救治场所,一旦发现疫情,要服从县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指挥,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品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两家医院每日要及时向县卫生局、疾控中心报告病人疾病情况及治疗情况,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三)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县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做好流调人员、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对密动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隔离,并实行医学观察;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在县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下进行;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调查,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上级批准,对疫区实行管制。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县卫生局牵头,县爱卫会、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消杀、灭蝇工作;组织开展改水、改厕工作,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六)保障措施:
县卫生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成立专家组预备队,并对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等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消毒器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准备和供应,县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应急预防性药物,必要的医疗器械等的准备和供应。
五、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病人恢复后一定时间内未见新发病例出现,申请上级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附:
凤冈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
卫生甲型H1N1流感△防控方案通知
凤冈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廖海泉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廖其刚县委副书记
朱俊昌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福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仁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源华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
侯兴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陈强县委办副主任
曾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明郁县卫生局局长
华明福县畜牧局局长
刘开忠县财政局局长
华家军县公安局局长
邓国龙县交通局局长
陆德强县文广局局长
罗逸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中心主任
曾令新县教育局局长
罗兴友县民政局局长
张临跃县食药监局局长
杨辉县工商局局长
安家健县质监局局长
刘勇县疾控中心主任
侯志刚县医院院长
邹贵林县中医院院长
陈明喜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蒋福强县计生妇幼保健站站长
刘兴文县应急办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杨明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个指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
朱俊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徐仁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明郁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
刘勇县疾控中心主任
侯志刚县人民医院院长
邹贵林县中医院院长
蒋福强县计生妇幼保健服务站站长
欧勇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张明义县疾控中心防疫科长
技术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主任刘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医疗救治领导小组
组长:
朱俊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张福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仁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明郁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
侯志刚县人民医院院长
邹贵林县中医院院长
蒋福强县计生妇幼保健服务站站长
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院长侯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医疗救治专家小组
组长:
廖其刚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
朱俊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徐仁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源华县政协副主席
杨明郁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
侯志刚县人民医院院长
邹贵林县中医院院长
王朝武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忠开县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麻坤县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黄榜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安斌县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
冉强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治医师
医疗救治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朝武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后勤物资储备小组
组长:
朱俊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侯兴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成员:
曾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明郁县卫生局局长
刘开忠县财政局局长
刘勇县疾控中心主任
刘兴文县应急办副主任
后勤物资储备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应急办,侯兴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疾控中心负责具体物资储备工作。
(上接11页)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凤冈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卫生责任追究办法通知
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
凤府发〔2009〕4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凤冈县传染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凤冈县传染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凤冈县传染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条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条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交通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十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十三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下转第7页)
凤冈县人民政府文件
凤府发〔2009〕43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0年烤烟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力推进烤烟工作,促进烤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10年烤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两防”为核心(即防止完不成计划和防止无计划超生产烟叶),以提质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基础,稳定总量,强化服务,突出标准化生产,打造优质烟叶品牌,努力提高烤烟总体生产水平,加快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步伐,促进烤烟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
确保收购烟叶13.28万担,上等烟比例45%以上,上中等烟比例90%以上,等级合格率达到80%,力争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夯实生产基础,强化生产管理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基础条件较差的烟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站点、烟水、烟路、烟机、烟房、育苗工场、烘烤工场和防灾体系等配套设施建设。
2、强化烟叶种植管理。
各乡镇及烟草部门要根据烤烟生长周期,加强统筹调度,细化工作方案,分阶段做好管理工作。
一是要按每亩270斤单产、1100株的有效苗备足烟苗,除麦、蒜套烟外,全面推行标准化地膜烟栽培。
二是在年前要抓好烟地翻犁炕冬、农肥积制、烟地卫生清理和田烟开沟排水等工作。
三是4月15日前要做好整地起垄、肥料供应、炼苗分离式移栽准备,确保5月5日前全面完成移栽。
四是强化田间管理,及时做好除草施肥、病虫防治、揭膜上厢和打顶抹芽等工作。
五是扎实抓好脚叶早采,上部叶砍烤和散叶烘烤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烘烤工作。
同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品种布局,降低风险,确保质量。
(二)实施科技兴烟,打造优质烟叶品牌
以优化烟农、优化烟区、优化烟地为抓手,创新生产管理组织模式,突出科技兴烟,发展现代烟草农业。
一是扎实抓好500-1000亩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基地,推进标准化生产,稳定增加20-50亩适度规模专业户;二是提高智能化烘烤普及率,减少烘烤损失;三是加快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烟叶生产服务体系,专业化服务体系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实行专业化机耕、专业化育苗、专业化植保、专业化烘烤和专业化分级。
(三)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两防”
2010年的烟草工作,一方面由于2009年全国丰产、超收导致严控规模的压力大,另一方面我县基础脆弱,计划难得。
因此,要通过宣传思想工作,向烟农讲清“两防”的深刻道理,并积极探索缴纳保证金等措施,有效保证“两防”落实到位。
同时,对2010年烤烟收购价格不变、扶持力度不变、定级标准不变等配套产业政策,要通过书写宣传标语、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确保稳定并增加烟农队伍,做实做牢烟地面积。
(四)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服务水平
县烟办、烟草公司要着力加强对基层烟叶收购的培训和指导,严格生产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和收购管理,确保平稳收购。
县财政、电力、交通、农机、气象、信用、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围绕烤烟产业发展做好社会服务。
四、考核及奖惩
(一)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要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组织调研,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努力提高协调服务能力,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定考核方案,年终对完成任务目标较好的乡镇、烟草站和烟农进行评比并予以表彰奖励。
同时继续对乡镇党政领导和烟草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实行风险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