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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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
法学(专科升本科,函授、夜大)
总学时:
102学时(夜大)学分:
6
编制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刘勇
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民法是全国高校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
民法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同时又紧密结合着生活实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人们对民法及民法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适合中国实际的民法典正在积极的拟订之中,民法的重要意义已经被人们深深地体会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以及有关法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调整的范畴包括了社会生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若干方面,是与人们从事日常生活和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任何一项民事立法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是所有人的共识。
学习民法,可以使我们学会和掌握民事生活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我们进行民事行为;学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掌握民法知识和理论,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
一、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二、增强民事活动的法制意识,自觉地运用民事法律规范参与民事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三、锻炼自己应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四)民法的渊源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
2、领会:
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3、应用:
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
2、领会:
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依据
3、应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
(六)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2、领会: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民事权利保护方式;民事责任的分类
3、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自然人
一、考核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监护制度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自然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监护人撤换的条件;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2、领会: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制度的目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意义
3、应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五章法人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程序;掌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人的分类
一、考核知识点:
(一)法人的基本要素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机关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
二、考核要求
(一)法人的基本要素
1、识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2、领会:
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识记: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能力
(三)法人机关
1、识记:
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领会:
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
1、识记:
法人设立的含义与原则;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种类
2、领会: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一、考核知识点: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与应具备的条件
(二)合伙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考核要求
(一)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1、识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领会: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二)合伙
1、识记: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解散和终止的原因
2、领会:
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分类;合伙财产的归属
3、应用:
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1、识记:
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2、应用:
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承担原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二)物
(三)有价证券
(四)智力成果
(五)其他客体
二、考核要求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识记: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二)物
1、识记: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重点: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
2、领会:
从物;孳息;
3、应用: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三)有价证券
1、识记:
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
(四)智力成果
1、识记:
概念和特征;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五)其他客体1、识记:
其他客体的种类2、领会:
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考核要求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识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领会: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应用: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要式行为;默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
1、识记:
意思表示的概念
2、领会: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分类
3、应用: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识记:
成立与生效的要件2、领会: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识记: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
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
2、领会: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
3、应用:
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效力;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1、识记: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2、领会: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应用: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识记: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2、领会: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应用:
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识记: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2、领会: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3、应用: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九章代理
一、考核知识点: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代理的分类
(四)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
(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特征;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的主要特征;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
2、领会: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复代理与本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3、应用:
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委托代理的要件;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考核知识点:
(一)时效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和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四)诉讼时效的分类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除斥期间
(七)期限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时效的特征;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事由和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事由和后果;除斥期间的概念。
2、领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期限的分类
3、应用:
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
第十一章物权概述
一、考核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
(三)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种类及民法学上对物权的分类
(五)物权的变动
(六)物权的保护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2、领会: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分类的意义;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
3、应用:
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说明物权变动的原因和要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十二章所有权
一、考核知识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二)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六)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时效取得、先占的概念和构成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常见类型;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时效取得和先占的概念;
2、领会:
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业主管理权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相邻关系的实质;
3、应用:
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共有
一、考核知识点:
(一)共有的概念、特征
(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效力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类型
2、领会: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按份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的效力
3、应用:
正确处理共有的内外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