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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第篇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务

(招标投标)第篇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务

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服务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将会越来越蓬勃地发展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必将给服务领域的招标投标事业带来更大的机遇。

但是,从我国服务领域的招标活动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1)招标知识有待普及。

纵观我国服务领域进行过的招标活动,不难发现,许多所谓的“招标”其实都是拍卖或竞价,这些年中央电视台举行的“黄金段位广告招标”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以1996年为例,195家企业就《新闻联播》后1分钟等15块5秒广告牌进行投标,标底1380万元,结果绝大多数中标价均在3000万元以上,秦池酒厂更以8.88元成为“标王”。

应该说,这种活动与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招标相距甚远,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目的在于买进某种服务,而广告“招标”却是为卖出广告的播放权。

招标的目的在于节资,所以中标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就是报价最低,而且大多数情形是中标者的报价低于标底(这也就是所谓的“节资率”),而广告招标恰恰将中标者定为报价最高者。

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拍卖广告播放权的行为。

从这个实例可以看出,招标的概念和基本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匮乏,人们对它的理解还不够深入,这无疑会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入开展,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2)服务领域的招标活动尚待推广。

虽然目前服务领域已进行过一些招标,但与服务所涵盖的广泛外延相比仍过于少,服务领域推行招标还相当大的余地。

就拿租赁来说,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都要求本国政府、公共部门在租赁设备、电力、车船等时必须招标,以节约资金、提高采购效益。

而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租船、租机业务大多是通过代理或直接进行的,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不乏对招标所知甚少或不太重视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提高有限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和项目质量,是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根本性任务。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传统的项目和经费的分配办法,使科研任务与经费、投资与成果直接挂勾,把科研单位推向竞争,促使其面向生产实际,按招标要求分配人力物力,研制适销对路的科技成果,这一方面可以促进科研单位、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也使真正有能力的科研单位能获得资金的支持。

近十几年来,一些科研部门进行了招标试点。

卫生部从1985年起对脑血管疾病、心脏病、大骨节病等课题分别在全国范围和病区范围内试行招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国家科委曾印发“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及“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的确定、子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的确定等都要通过招标进行。

从理论上讲,如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基金等金额大、周期长的课题在选定资助项目、确定承担单位时都有必要实行招标。

但是,总体而言,这些领域的招标工作开展得还不多,即使是那些已经开展的领域,在招标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服务,是指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

这是中国汉语词典中给服务下的定义,即动词意义上的服务。

而招标领域涉及的服务是指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服务采购,将服务作为一种与货物、工程并列的采购对象。

因此,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一种无形商品,是服务提供者向采购人提供的某种活动,通过提供这种活动使后者发生某种变化。

由此可见,“服务”这个概念的内涵非常抽象。

同时,服务的外延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服务、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和商业服务等。

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内涵抽象、外延广泛的概念,国际上有关服务或服务贸易的规则,包括上述提及的有关服务招标采购的指令或规则,都未明确地给出服务的定义。

通常采取的作法是:

先在法则中泛泛地下一个定义,然后在附录中具体列出本法则所指服务的范围。

如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个指导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由于参加方彼此在不同的服务贸易领域优势不同,在如何界定服务的范围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几经磋商,最后列出的“服务部门分类表”将服务分为商业、通讯、建筑、教育、金融、环境、交通、旅游、娱乐等11大类40余部门。

具体到有关服务招标采购的国际规则,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将服务定义为“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同是准许颁布国列明某些当作服务看待的采购对象。

在欧盟《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中,也在对公共服务合同给出定义后(指服务提供者与缔约机构以书面方式缔结的为了金钱利益的合同),在所附的服务目录中将服务分为A、B两类,A类包括公路运输、通讯、金融、保险、计算机、会计等服务,B类包括铁路运输、法律、娱乐文化、宾馆等服务,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A类完全适用指令,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招标采购;B类只有一部分适用,不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招标采购)和不同的要求(对A类合同的招标程序要求较严,如必须采用公开、选择或谈判性程序,且除谈判程序外都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表招标通告;必须以最低标或以经济上最优为基准授予合同等等).

在界定服务的概念时,有这样一个问题,即某项建筑工程既包括工程咨询、设计,又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劳务人员雇佣、工程建筑、监理等诸多环节;某批设备的采购包括运输、安装、调试等;某项服务合同的标的可能既包括A类性质的服务,也包括B类性质服务。

可以说,纯粹的货物或工程、服务的采购情形是极少的,纯粹可界定为A类或B类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也很难,如何界定这类混合性的招标项目呢?

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条中规定“货物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工程指与楼房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如绘图、地震调查等,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欧盟采购规则中规定,如果合同包含服务和供应及货物的安装、放置,在分类上应看两者各自的价值,以价值高的为准。

若一个合同同时包含工程和服务,而两者之间没有相对价值的比较,应视合同的主要目的而定。

就拿软件合同来说,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为服务合同,但如果这种软件是预先订制的或拿来就能用的,除通讯软件外,应当视为货物供应合同。

至于某一合同A类和B类服务合同的区分,主要视各类服务的价值而定,在A的价值超过B时,合同应被视为A类服务合同;在B的价值超过或等于A时,视此合同为B类服务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在采购项目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一般都按三者的价值比例来确定项目的性质,以价值高的为准;在彼此价值相当时,视合同的主要目的而定。

另外,由于罗马条约所规定的“促进在欧盟范围内货物的自由流动、机构的自由设立以及服务的自由提供”是欧共体内范围内至高无上的原则,由此延伸出来的欧盟采购规则中所规定的在采购活动中必须保证“公开、透明、非歧视”,即达到一定限额以上(扣除增值税后不少于2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服务采购必须在欧盟范围内招标,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论国籍如何均可参加投标。

因此,“指令”中对于服务范围的界定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欧盟范围内服务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到底有多大,服务自由流通的范围到底有多广。

为此,“指令”中明确规定公共服务合同不包括下述方面:

有关购置或租赁土地等不动产及其权利的合同,广播或电视公司购置、开发、制作或联合制作节目材料的合同和广播时间的合同,仲裁或调解合同,话音电话、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和卫星服务合同,同证券或其他金融手段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关的金融服务合同及中央银行的服务合同,就业合同,以及研究和发展合同等等。

此外,按照成员国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宣布为秘密或在提供时必须同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或基于保护该国安全的基本利益要求时,国防领域的服务合同也被排除在法令以外。

第二章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程序

与货物、工程招标相比,服务招标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通常涉及到无形商品的提供,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货物和工程那样量定,有时很难精确描述其技术规格;

(2)其评审程序侧重于质量(这主要由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决定),而不是货物、工程招标所偏重的价格。

而且,越是智力投入高、对专业技术水平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价格因素在评审中所占的比例就越低。

(3)有的服务项目(如科研开发、设计、广告、电信等)涉及某些特定技术或艺术,往往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只有一定范围的供应商能满足要求。

因此,不能要求其像货物、工程招标那样发布招标通知,使尽可能多的投标者参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征求建议书、参加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根据有关国际文件或国内法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作法,确定服务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可以拟定详细的条件,而且服务的性质允许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如一般的大楼管理服务、一般性质的工程设计等。

(2)如果不能确切拟定或最后拟定条件,或采购的服务相当复杂,可采用征求建议书、邀请建议书、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设计竞赛等方式。

(3)与采购其他形式的服务相比,聘用专家提供咨询、研究、监理等服务更侧重对专家知识、技能、经验方面的考虑,故有独特的方式。

鉴于其他各章已对招标程序作了相当细致的介绍,本节只重点介绍上述

(2)及(3)中所提及的各种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一、征求建议书

征求建议书,是由采购者通过发布通知(征求服务建议书)的方式与少数服务提供者接洽,征求各方提交建议书的兴趣,并对表示兴趣的服务提供者发出邀请建议书。

但当服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或审查和评估建议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服务价值不相称,或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采购者可直接向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

邀请建议书中一般应载明采购者的名称、拟采购的服务性质、特点及时间、价格的表达方式、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中选标准,评审标准及程序等。

在评选程序上,根据拟采购的服务性质和在评选过程中拟考虑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采购者是否希望同服务提供者举行谈判,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

有一种是不通过谈判的评选程序,适用于属于标准性质的服务采购,不需要很高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采购中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能力。

采购者应按照邀请建议书中列明的标准、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对每份建议书进行比较,并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建议书或根据评标标准取得最佳综合评价的建议书。

第二种是通过同时谈判的评选程序,适用于性质复杂的、较注重服务者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的服务采购。

采购者可以较早地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允许其对所提建议作出修改,并在谈判结束后请所有未被淘汰的在某一规定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

然后按照原先公开的评价标准、方式进行评估和比较,确定中选的建议书。

第三种是通过顺序谈判的评选程序,在智力型服务采购中使用最广,特别是建筑和工程设计中最宜于采用。

在这种程序中,采购者规定一个技术和质量方面的级限,据此评定得分在级限以上的那些建议书的等级,然后根据评分与得分最高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直至同其中之一缔结采购合同。

在这种程序中,有一个地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采购实体不得同已终断谈判的服务提供者重开谈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及滋生腐败。

最近,国家体育总局对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试行伤残保险,并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采用的就是类似于征求建议书的方式,即由包括中保在内的各保险公司提出承保方案,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研究和论证,最终接受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险种设计方案,并确定其为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的承保公司。

二、两阶段招标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服务采购:

(1)不能确定服务特点的采购;

(2)由于服务的性质,采购者必须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3)采购者为签订一项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4)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采购者拒绝了全部投标,即使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在两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采购者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交列明其建议但不列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书,并与符合条件的投标商就其投标的任何方面进行谈判。

在第二阶段,采购者邀请投标尚未被拒绝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列明价格的最后投标(不愿提出最后投标的服务提供者可退出投标过程且不丧失投标担保。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投标商的利益,因为在第一阶段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商不可能知道技术规范将在第二阶段出现哪些变化),采购者根据一般的招标程序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选投标。

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

在第一阶段给予了采购者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可通过谈判与服务提供者达成有关拟采购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在第二阶段,采购者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

三、竞争性谈判

这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与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凡适用两阶段招标和征求建议书的采购均可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缔结合同最为适宜,

(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因不切实际而不可行,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3)所涉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作出总体定价;(4)由于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由于保护专属权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者提供;(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故补充合同给予提供主合同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在竞争性谈判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以确保有效竞争(欧盟公共服务指令规定,参加谈判的候选人数目不得少于3人);

(2)采购者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地发送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报价,并在此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与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相比,竞争性谈判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评选过程中的透明度、竞争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有一些欠缺,也容易滋生行贿等腐败行为。

四、设计竞赛

设计竞赛,指有关单位为获得某项计划或设计方案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组织竞赛,对参赛者提交的方案进行比较,并与优胜者签订合同的一种程序。

主要用于地区规划、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土木工程或数据处理等方面。

根据欧盟公共服务指令规定,凡竞赛奖金和向参与者付款的总金额不少于2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设计竞赛,都要适用指令。

在设计竞赛程序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都设立奖金,对最终选定的方案给予奖励,但一般也对落选的参赛者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

(2)意欲开展设计竞赛的单位应通过通告(应附有工程说明、收受方案的截止日期、参赛者预计人数、评审办法、奖金数额等内容)的形式表明自己的意图,使对竞赛感兴趣的人都可参加,并制定可为参赛方接受的竞赛规则;(3)可通过邀请的方式限制参赛的人数,但在确定参赛人员时必须透明、公平,而且应邀参加的人数应足以确保竞争;(4)优胜方案应由评比委员会选出,委员会根据组织者制定的标准对每个参赛者提交的方案进行比较。

评比委员会拥有作出决定或发表意见的自主权。

(5)评比委员会由独立于参赛者的自然人组成,在要求参赛者须具备特定专业资格的情况下,至少13的委员也须具备同等或相应的资格。

设计竞赛在我国运用得比较广泛,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大剧院的设计竞赛。

中国国家大剧院是中国最高表演艺术中心,其设计必须富有鲜明个性,表现出既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又有时代精神。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国家大剧院业主委员会组织了设计竞赛活动,第一轮共有44家中外设计单位参加,由我国内地、香港以及国外的11名建筑规划名师组成的评委会对他们提交的方案进行了评审,并开放给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后选出由法国巴黎机场公司、德国HPP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的5个方案。

他们将与业主委员会另外邀请的4家设计单位一起进入第二轮竞赛,预计第二轮将于明年开始进行。

我们期待着一个能够展现新中国面貌、反映建筑未来发展方向的高水准的方案的问世。

五、聘用服务专家

聘请专家提供服务,主要指雇佣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可行性研究、工程与设计、项目执行监理、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或专门服务。

咨询服务是针对特定的项目或主题,就计划、工程设计、建筑、运营、管理、检验、试验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可行性研究是为具体的项目是否继续下去做决策而提供信息和依据而进行的研究;工程设计包括勘查、测量、调查、初步设计、造价估算以及在此基础上拟定计划、设计、施工图纸、费用估算、标的分包等;项目执行监理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供的招标咨询服务、制造监理服务和建筑监理服务,招标咨询包括对招标提供建议、分析标书、提出中标建议、拟定合同文本,制造监理包括审查机械加工图及安装图、定期访问制造厂以检查进度、材料质量及制造工艺、查看性能等,建筑监理包括检查现场工作、核实承包商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下达工作变更或校正缺陷的指令等;管理服务指为改进企业运营而提供的专门服务,包括市场调研、生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机构调整、人员培训和技术转移等方面。

聘用服务专家一般要履行以下几道手续:

(1)雇佣方发布通告,邀请所有对提供服务感兴趣的人表达其意愿。

(2)所有对通告作出反应并表示有兴趣提供服务的服务专家,将被要求填写包括本人情况、能力和经验等内容的申请表。

(2)雇佣方成立由数目为单数的委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其中必须有熟悉所提供服务特点的技术委员),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列出拟邀请其提出建议的服务专家的名单。

(4)雇佣方邀请名单上的服务专家提出建议。

邀请信应包括任务的简要说明、背景情况、职责范围、邀请者的数目、提交建议的截止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服务专家提交的建议中应包括本人能力和经验、业绩、所建议的技术和对要做工作的讨论、工作计划和日程表、人员安排等。

(5)评选委员会先对服务专家提出的技术建议进行评审,并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对所有建议进行排队。

服务专家的资质、经验、建议的工作方法等在评价标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6)雇佣方与技术建议排名第一的服务专家进行财务谈判,讨论并最终确定服务范围、工作方法和计划、雇佣方提供的辅助服务以及财务条款和合同内容等。

若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雇佣方应邀请排名第二的专家进行谈判,依次类推,直到谈判成功缔结合同为止。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简化的程序来选择个体服务者,雇佣者可拟定一个由3-5个具有已知专长和能力的候选人名单,打电话或发传真征询他们对承担这项工作的兴趣和可能性,请有兴趣且有可能者提供他们的最新简历并表明他们的收费标准,将现有的候选人排队并与其就财务问题进行谈判。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招标

科学技术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作为独立的知识形态商品,成为人们交易的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商品属性愈发显现出其理要作用,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只有掌握了科技优势,才会有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才会有综合国力的提高;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只有掌握了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更高的利润。

正因为如此,招标投资标制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采购及竞争手段,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中也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采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计划和行政的手段来进行管理和调整。

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研究开发、试验生产直至推广应用,都是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

国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特别是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并且通过指令性计划的方式来确定经费的投向和分配。

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确定,往往是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封闭方式,这一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已不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科研单位缺乏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联合多于鼓励竞争,不是择优支持,因此不仅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项目重复、部门分割、投入分散、信息闭塞、人情照顾等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资源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

为此,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规定:

“对列入中央和地方计划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

计划管理也要利用经济杠杆,尊重价值规律,并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和签订承包合同的管理方法”.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也规定:

“要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国家以及行业、地方的科研任务实行公开竞争,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担单位”.199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

“要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拥有一定基础和优势、能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大项目,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组织和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集中力量,联合攻关”,“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

在有关政策文件的推动下,目前,科技项目的招标制已在科技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1985年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全国交易会上,就出现了“技术难题招标”专栏,1996年4月,国家科委首次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高清晰度电视功能样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1997年5月,由国家科委组织的另一个国家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工厂化高效农业示范工程”中16项共性关键技术和有重大价值的研究开发课题向全国公开招标。

1996年6月17日,国家科委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这一系列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仅意味着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将使科技创新机制充满了竞争和活力。

一、科技项目实行招标的意义

目前,政府财政中的科技投入,仍在整个科技投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国家财政每年对科技的投入占财政支出近5%,中央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达财政支出的10%以上,1993年,国家科技投入中央财政拨款额为25.61亿元;1994年为268.25亿元;1995年为301.88亿元。

由国家科委实施的国家“863”计划,1987年以来财政拨款额为24.5亿元。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由国家科委负责部分的财政拨款额,“八五”期间为13.89亿元。

“九五”期间计划拨款22亿-25亿元。

此外,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军工科研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目前,全国研究开发经费总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5%左右,尽管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许多发达国家,且远不能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发展需要,但《科技进步法》已明确将采取法律措施逐步增加科技投入。

如何更好地使用好这些科技投入,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优的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就成为摆在我们科技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旧体制下的种种弊端是难以实现这种最优化目的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

198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制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但由于体制上的限制、认识上的差异、观念上的陈旧以及实施操作中的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招标投标制的施行在科技领域中仍进展缓慢。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的竞争意识也将进一步增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的竞争,这是无数竞争实例不断证明的基本论断。

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科技意识及吸纳技术的能力相对较弱,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不紧密,企业的科技投入较少。

可以断言,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必然会花更大的投入用于技术创新,购买先进技术和聘用优秀人才。

由于我国多数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这一需求必然要由社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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