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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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深圳市的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请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第六条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非个人申请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凭证;
(四)发明专利证书。
第七条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对非个人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四)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第八条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二)对非个人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四)年度PCT专利申请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应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第九条实施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上年度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对该机构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二)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
(四)外地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提交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
第十条实施商标注册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注册文本,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本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件给予资助300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资助200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
(四)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的,提供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相关发票和合同。
第二节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第十二条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上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
(二)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四)申请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五)近3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六)申请示范企业的,提交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材料;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成立时间2年以上(含2年),且企业申请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三)申请人之前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四)申请人在提交资助申请前2年内,其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软件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企业应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五)非软件企业的,提供专利证书;
(六)软件企业的,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认证费用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获奖相关文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三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但该项目与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版权管理人员数量5人以上(含5人);
(三)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七)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开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申请书;
(四)联盟章程;
(五)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开展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专利预警分析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成本支出证明。
第十七条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且上年度企业纳税额5000万以上(含5000万);
(二)已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评议合同;
(三)申请评议的项目应列入市政府重点规划,投资超过10亿元;
(四)针对申请评议的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与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评议合同;
(四)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五)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每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行业协会;
(二)已与具备开展专利导航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专利导航合同,机构具有国家、省级专利导航研究经验优先考虑;
(三)组织或参与所导航产业的市级发展规划制定,且所导航产业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划;
(四)针对申请的产业导航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与机构签订的产业专利导航合同;
(四)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相关材料;
(五)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
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
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二)已开设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
(三)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四)学校师生已开展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材料及开课的相关材料;
(四)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
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纳税额30万元以上);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员为应届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且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四)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新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学位证书;
(四)开展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并形成培训课程实施方案;
(三)申请培训的授课老师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者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设置方案;
(四)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五)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等,并形成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四)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四条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
国内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的纳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含5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5件以上(含5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含50件);
(四)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