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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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
(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
(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发放时间
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
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
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每宗补贴400元,经费由县司法局承担300元,乡镇承担100元,条件允许的乡镇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不予补助。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初审工作,认真审查案卷,申请材料应规范填写并盖章。
(三)司法所对案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司法局审核。
(四)县司法局负责对上报的案卷进行最终审核。
(五)经审核通过的案件补贴,直接划拨至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标准
(一)卷宗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图片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县司法局、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案件骗取领取补贴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事项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