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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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本市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第三条 本市建立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经费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所属种子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年度储备计划拟订、承储企业遴选、承储企业监督检查、储备种子质量检验、储备种子调度等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灾情监测、确认、储备种子调用申请及组织本区救灾种子调配发放。
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调用储备种子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于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储备种子数量、种子储备经费等。
第五条 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
救灾种子重点储备玉米、豆类、杂粮、蔬菜等短生育期品种的种子;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产需求量较大的玉米等种子。
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本市审定、本市引种备案或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市);要求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当通过品种登记。
第六条 储备种子数量。
救灾种子原则上按全市常年受灾面积所需的补种用种量储备,备荒种子原则上按主要农作物常年用种量的10%储备。
第七条 储备品种及数量。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实际、灾害发生特点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包括种子管理、农技推广、育种、植保及基层种植管理等)论证后确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储备品种及数量测算出所需种子储备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时拨付种子储备经费。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九条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二)具备承担种子储备所需的经营能力、仓储条件、检验水平,社会信誉、资产状况良好;
(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四)储备仓库位于市行政区划内,交通便利。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确定方式。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承储企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储备期限、存放地点、作物品种、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贮藏要求、种子储备经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落实储备任务,做好种子收储、加工、保管及调用等工作。
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储备档案,储备种子专库贮藏、专垛码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做到储备种子来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变更贮藏场所、调用储备种子。
第十五条 储备种子储存周期为12个月,储备期限按照不同作物分类分期管理,按储备合同进行约定。
承储到期后,未调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企业负责处置。
第四章 储备调用
第十六条 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须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储备种子。
第十七条 因灾害等原因,确需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灾时间、地点、灾情、救灾措施、申请调用储备种子的品种和数量等,并负责协调救灾种子的调运。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请后,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用储备种子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调用储备种子的决定,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储企业启动储备种子调用工作。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
承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第二十条 本市乡镇级行政区划内成灾面积累计100亩以上,或者区级行政区划内成灾面积累计500亩以上,且需补种面积5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用储备种子,市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灾害面积及程度未达上述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局可以申请调用储备种子,区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调用的储备种子价格不得高于出厂价。
调用的救灾种子由农业农村部门向承储企业购买,负责调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与承储企业签订救灾种子供种合同,免费供给受灾种植者。
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受灾种植者,由保险进行风险保障,不再免费使用救灾种子。
调用的救灾种子购买费用优先用种子储备经费中未使用的部分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
第二十二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企业和调入地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种子储备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种子储备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储备合同支付给承储企业种子储备经费。
种子储备经费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用于在储备种子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建立种子储备资金明细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对承储企业开展储备检查,检查储备任务落实、制度建立、仓储条件、专账管理等情况,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将本年度储备工作执行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加强种子储备、调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将全市年度储备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或不予发放种子储备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
(三)延迟或拒绝储备种子调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