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化工论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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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化工论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

cranesinstallationengineering

GB50278-98

 

主编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12月1日

 

1998北京

关于发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通用规范》等十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下列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及《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同时废止。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20231-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6-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上述规范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

具体修订工作由机械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中国机械安装总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和起重设备重点制造厂及使用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规范贯彻执行以来的经验;充分了解了我国起重设备制造行业的标准化和科研成果;吸收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严格遵照建设部修订标准、规范的程序、步骤和要求,最后由原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按照我国起重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情况,修订了各类起重设备安装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些新的起重设备。

2.原规范是70年代修订的,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标准化还很不完善。

现在起重设备的制造标准,大多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等效标准。

因此起重设备安装规范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参数均有较大的修改,如起重设备的试运转。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需要检查或复查的几何精度,充分考虑了起重设备出厂的情况,运输和保管等可能引起的变形因素,经研究、调查和有关方面共同会审而确定的。

所以检测项目有较大的变化。

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是从设备开箱起到试运转合格工程验收为止。

而安装工程的试运转明确包括空负荷、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验;并通过这些试验,要求测量起重设备的跨中上拱度、悬臂上挠度和静刚度。

这些试验和测量对起重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均是十分重要的参数;否则容易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5.增加了起重设备有关几何精度检测方法、测量工具的修正值等必要的附录。

6.名词、术语、形状和位置公差、计量单位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起重设备制造行业的有关规定,有较大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邮政编码:

1007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机械工业部

1998年8月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起重机轨道和车档

第四章电动葫芦

第五章手动梁式起重机和手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第六章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第七章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八章冶金起重机

第九章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

第十章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臂起重机

第十一章起重机的试运转

第十二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

附录二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测量方法

附录三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的测量方法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葫芦、手(电)动梁式起重机、手(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与装卸桥、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壁起重机的安装。

第1.0.3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应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为止。

第1.0.4条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应制定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柱、梁等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应经结构计算,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1.0.5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1.0.6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1.0条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且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

三、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

四、起重机地面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预埋件等的坐标位置、标高、跨度和表面的平面度均应符合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五、通用桥式起重机、壁上起重机、冶金起重机等与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起重机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安全距离表2.0.1

第2.0.2条当现场装配联轴器时,其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应开闭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为额定负荷的1.25倍,有特殊要求的为1.4倍,在静载下应无打滑现象;

三、运行机构的制动器,调整不应过松或过紧,以不发生溜车现象和冲击现象为宜。

第2.0.4条当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空载时,小车车轮踏面与轨道面之间的最大间隙,电动的不应大于小车基距或小车轨距的0.00167倍;手动的不应大于小车车轮基距或小车轨距的0.0025倍(图2.2.4)。

图2.0.4通用桥式起重机小车车轮与轨道面之间的间隙

wc—小车基距;K—小车轨距;Δh—车轮踏面与轨道之间的间隙

第三章起重机轨道和车档

第3.0.1条本章适用于轻轨、重轨、工字钢轨、方钢轨和起重机轨道的安装。

第3.0.2条钢轨铺设前,应对钢轨的端面、直线度和扭曲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

第3.0.3条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宜为吊车梁的定位轴线。

第3.0.4条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且不应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图3.0.4)。

(图无)

图3.0.4轨道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位置

t—吊车梁腹板厚度

第3.0.5条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安装基准线的水平位置的偏差,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不应大于5mm;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3mm。

第3.0.6条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起重机轨道跨度小于或等于10m时,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为±3mm;

二、当起重机轨道跨度大于10m时,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应按下式计算,但最大不应超过±15mm。

△S=±[3+0.25(S-10)](3.0.6)

式中△S——起重机跨度的允许偏差(mm);

S——起重机轨道跨度(m)。

第3.0.7条轨道顶面对其设计位置的纵向倾斜度,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应大于1/1000;对于通用门式起重机不应大于3/1000;每2m测一点,全行程内高低差不应大于10mm。

第3.0.8条轨道顶面基准点的标高相对于设计标高的允许偏差,对于通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为±10mm;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为±5mm。

第3.0.9条同一截面内面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不应大于10mm;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5mm。

第3.0.10条用水平导向轮导向的起重机,其轨道沿长度方向在水平面内的弯曲,每2m测量长度内允许偏差为±1mm(图3.0.10)

图3.0.10轨道在水平面内的弯曲

第3.0.11条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宜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基距。

第3.0.12条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接头采用对接焊时,焊条应符合钢轨母材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电熔焊的有关规定,接头顶面及侧面焊缝处均应打磨平整光滑;

二、当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时,轨道接头高低差及侧向错位不应大于1mm,间隙不应大于2mm;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mm;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垫板的宽度(沿轨道长度方向)应比其它处增加一倍。

第3.0.13条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支腿下两根轨道的轨距允许偏差应为±2mm,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mm。

第3.0.14条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3.0.15条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

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当有间隙时,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板垫实,垫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mm。

第3.0.16条当在钢吊车梁上铺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吊车梁顶面贴紧;当有间隙,且其长度超过200mm时,应加垫板垫实,垫板长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mm,每组垫板不应超过3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3.0.17条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倾斜度不应大于轨道宽度的1/100。

第3.0.18条轨道经调整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并应无松动现象。

第3.0.19条轨道上的车档宜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好,同一跨端两条轨道上的车档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

第六章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第6.0.1条电动梁式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1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复查表6.0.1

注:

①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主梁上拱度最大值应处在主梁跨度中部S/10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主梁上拱度F=S/1000;

③当现场组装主梁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

第6.0.2条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2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的复查表6.0.2

续表6.0.2

注:

①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主梁上拱度的最大上拱值应处在主梁跨度中部S/10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主梁上拱度F=S/1000;

③有特殊要求时检查对角线相对差;

④大车车轮水平偏斜,在同一端梁下两车轮的偏斜方向应相反;

⑤当现场组装主梁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并应向两主梁外侧凸起。

第6.0.3条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3的规定进行复查。

架设到轨道上以后,其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图4.0.1),宜为3~5mm。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复查表6.0.3

注:

①当在现场组装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

②主梁上拱度F=S/1000。

第十一章起重机的试运转

第11.0.1条起重机的试运转,除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11.0.2条起重机的试运转应包括试运转前的检查、空负荷试运转、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运转。

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转。

第11.0.3条起重机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安装应符合要求,其动作应灵敏和准确;

二、钢丝绳端的固定及其在吊钩、取物装置、滑轮组和卷筒上的缠绕应正确、可靠;

三、各润滑点和减速器所加的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盘动各运动机构的制动轮,均应使转动系统中最后一根轴(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加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阻滞现象。

第11.0.4条起重机的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纵机构的操作方向应与起重机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

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其运转应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各制动器能准确、及时地动作,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三、当吊钩下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少于2圈(固定圈除外);

四、用电缆导电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相应的机构速度相协调,并应能满足工作极限位置的要求;

五、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夹轨器、制动器、防风抗滑的锚定装置和大车防偏斜运行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缓冲器等装置应能可靠的工作;

六、除第五项可作一至二次试验外,其余各项试验均应不少于五次。

且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11.0.05条起重机的静负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柱子处。

二、有多个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应先对各起升机构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对有要求的,再做起升机构联合起吊的静负荷试验;其起升重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小车在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此项空载试运转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2.将小车停在桥式类型起重机的跨中或悬臂起重机的最大有效悬臂处,逐渐的加负荷做起升试运转,直至加到额定负荷后,使小车在桥架或悬臂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去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

3.将小车停在桥式类型起重机的跨中或悬臂起重机的最大有效悬臂处,无冲击地起升额定起重量的1.25倍的负荷,在离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吊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min,并应无失稳现象,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起重机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开裂、油漆脱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或松动等缺陷。

4.第3项试验不得超过三次,第三次应无永久变形。

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悬臂的上翘度,其中:

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S/1000mm;悬臂起重机的上翘度应大于0.7L0/350mm。

5.检查起重机的静刚度(主梁或悬臂下挠度)。

将小车开至桥架跨中或悬臂最大有效处,起升额定起重量的负荷离地面200mm,待起重机及负荷静止后,测出其上拱值或上翘值;此值与第4项结果之差即为起重机的静刚度。

起重机的静刚度允许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或表11.0.5的规定。

起重机静刚度允许值表11.0.5

注:

①A1~A8为起重机的工作级别;

②起重机的静刚度,应在主梁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测量;

③L0为最大有效悬臂的长度(mm),在最大有效悬臂处测量;

④S为起重机跨度(mm)。

第11.0.6条起重机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当有联合动作试运转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在全行程上进行。

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累计起动及运行时间,对电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1h;对手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10min。

各机构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和限位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三、通用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时,载荷应在跨中;

四、有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的冶金起重机,经动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的试验,其性能应安全、可靠;

五、脱锭起重机顶出机构的顶出力,可用应力应变仪或液压装置测量。

顶出力的大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1.0.7条抓斗应作张开、下降、抓取和倒空动作的试验,并应在连续二次空负荷和五次负荷试验中均应工作正常且无异常现象。

其它专用吊具和电磁盘均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试运转。

第11.0.8条对整机抗倾覆稳定性有要求的起重机,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试验;当无具体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第十二章工程验收

第12.0.1条起重设备施工完毕,应经空负荷、动负荷试运转和静负荷试验合格后,办理移交验收。

空负荷、动负荷试运转和静负荷试验宜连续地进行;当因条件限制不能将试运转工作连续进行时,可在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办理临时交工手续。

第12.0.2条起重机安装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和修改等有关资料;

二、重要部位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的检验记录;

三、起重机有关的几何尺寸复查和安装检查记录;

四、轨道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五、起重机试运转和试验记录;

六、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附录一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

(一)通用桥(门)式起重机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无强辐射热源影响;室外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在无风、无日照情况下测量;

2.测量时,钢卷尺和起重机的温度应一致,钢卷尺不得摆动并自然下垂;

3.钢卷尺应经省一级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起重机跨度的偏差Δs应按下式计算:

ΔS=S测+Δ1+Δ2-S(附1.1)

式中S测—跨度实侧值(mm);

Δ1—钢卷尺计量修正值(mm);

Δ2—钢卷尺的修正值(mm),可按附表1.1或附表1.2取值;

S——跨度理论值(mm)。

(三)起重机跨度测量的位置宜按附图1.1~附图1.4确定。

(四)钢卷尺计算修正值由计量部门提供(正或负)。

(五)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偏差ΔS0应按下式计算:

ΔS0=S0测+Δ1+Δ2+Δ3-S0(附1.2)

式中ΔS0测—轨道跨度实测值(mm);

Δ1—钢卷尺计量修正值(mm);

Δ2——钢卷尺修正值(mm),按附表1.1或附表1.2取值;

Δ3—温度修正值(mm);

温度修正值按下式计算:

Δ3=αS0(t-20)(附1.3)

式中α—钢卷尺线膨胀系数11.5×10-6/℃;

t—测量时的实际温度(℃);

S0—轨道跨度的理论值(m)。

(六)轨道跨度测量的位置宜按附图1.5~附图1.8确定。

附图1.1电动单梁起重机

附图1.2悬挂起重机

附图1.3桥式起重机

附图1.4门式起重

测量桥式起重机时钢卷尺修正值附表1.1

注:

附表1.1的修正值已经扣除了按国家现行标准《钢卷尺检定规程》规定检定时50N力所产生的弹性伸长量。

测量门式起重机时钢卷尺修正值附表1.2

注:

与本规范附表1.1的注相同。

附图1.5桥式起重机轨道

附图1.6门式起重机轨道

附图1.7大型装卸桥轨道不动

附图1.8悬挂起重机轨道

附录二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

上翘度的测量方法

(一)测量条件:

室内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无强辐射和热源影响;室外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无风、无日照影响。

当测量时,有日照影响,其实测上拱值应为测得的上拱值减去附表2.1的修正值。

(二)上拱度应在跨中S/10区域内测量;悬臂上翘度应在悬臂全长处及最大有效悬臂处分别测量(后者为与测下挠度值比较)。

(三)计算上拱度值或上翘度值的基准点。

当采用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应为两侧大车车轮中心向跨内约500~600mm处确定的基准点;当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及通用门式起重机时,应为主梁上翼缘板的测量线与大车轮中心铅垂线的交点。

(四)当有条件时,可以用经纬仪、水准仪等测标高的方法进行基准线测量,亦可以张紧的钢丝进行基准线测量。

(五)测量时,宜清除小车自重的影响。

(六)电动单梁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附图2.1),应采用15kg的重锤将直径为φ0.49~φ0.52mm的钢丝拉好(附图2.1),测出上拱度测量值ΔF测。

上拱值应按下式计算:

F=ΔF测-Δg(附2.1)

式中F——上拱度值(mm);

ΔF测——上拱度测量值(mm);

Δg——钢丝下垂修正值(mm),可按附表2.2取值。

测量主梁上拱度的日照温度差扣除值附表2.1

注:

①上翼缘板的温度应在主梁中段位置的横筋板之间、受阳面轨道侧附近测量;

②下翼缘板的温度应在主梁中段位置两横筋板之间、翼缘板中心位置测量;

③对起重量为30~50t的起重机,表中数值应乘以0.85;

④非标准跨度的起重机,可以用比例插入法计算。

附图2.1电动单梁起重机上拱度测量

测量跨中上拱度时钢丝下垂修正值Δg附表2.2

(七)通用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附图2.2),应用15kg的重锤将直径为φ0.49~φ0.52mm的钢丝按附图2.2拉好,钢丝位置在主梁上翼缘板宽度中心,当已铺好轨道时,钢丝可稍偏离宽度中心,并宜避开轨道压板,再将两根长度为h的等高棒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测量出主梁在跨中横筋板处的上翼缘板表面与钢丝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即为上拱度检测值h1,上拱度测量结果应按下式计算:

F=h-h1-Δg(附2.2)

式中F——上拱度测量结果(mm);

h1——上拱度检测值(mm);

h——上翼缘板至钢丝间距离(mm);

Δg——钢丝自重影响值(mm)。

附图2.2通用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测量

(八)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端上翘度的测量(附图2.3)应符合下列要求:

附图2.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跨中上拱度及悬臂上翘度测量

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常用方法宜采用垫架将主梁支承起来,主梁调平后,用水准仪测量。

垫架中心线应放在主梁座板外侧700mm处,两座板处的主梁上翼板的标高差不应大于2mm,将水准仪支放在适当位置,将标尺分别放置于座板处、主梁上翼缘板上的等高处,测得两基准零点处的h0值,再将标尺分别放置于跨中三个长筋板的上翼缘板处测量,其中最高点的测量值为h,上拱值应按下式计算:

F=h0-h+ΔK(附2.3)

式中F——上拱度值(mm);

h0——两基准零点处的值(mm);

h——上拱度测量值(mm);

ΔK——为垫架位置对上拱度的影响值(mm),可按附表2.3取值。

垫架位置对拱度的影响值附表2.3

2.悬臂端上翘度的测量,按要求应测出结构悬臂端上翘度和有效悬臂处的上翘度。

其测量方法,应将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标尺分别放置于跨中测上拱度所用的两个基准零点上,测得两零点的h0值(h0为零点处所测值的平均值),再将标尺置于梁的悬臂端或有效悬臂处的主腹板上,用水准仪分别在两边悬臂处测得h1、h1’、h2和h2’四个数值,其上翘度测量结果应分别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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