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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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库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纳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1.1.5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实际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1.2.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1.1.2.3企业新、改、扩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1.2.2.2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2.3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3其他
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3.1.2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3.1.4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3.1.5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
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及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31项制度
1.3.2.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4.2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1.3.4.3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它相关事项。
1.3.5其他
1.3.5.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章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缺少“三级”教育或上岗前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1.4.3.2缺少“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3.4安全培训教育未达到规定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4.3.5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4.4其他
1.4.4.1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4.4.2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4.4.3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5.3.2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1.5.3.3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5.3.4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人员行安全教育和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6.4其他
1.6.4.1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1.7.1.2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1.7.1.3重大危险源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辨识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2.2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7.3.2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7.3.3未按规定保障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7.3.4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