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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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九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幅度范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一般处罚:

(一)没有较重或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较重或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具备,且数量和程度相当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较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

(三)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原则上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原则上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一般处罚原则上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二)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

(三)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注:

★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设定的执法尺度。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相应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9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或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或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倍以上或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4倍以上或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14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18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经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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