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背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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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复习背诵
绪论
第一节
P6确立成才目标
大学生的成才目标是: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第二节
P09-10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P10-1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最根本的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成: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4、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道德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方面各具功能、各有侧重,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灵魂,解决旗帜问题,理论基础
共同理想——主题,解决道路问题、目标问题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精髓,解决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问题
社会主义荣辱观——基础,解决行为规范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社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
第一章
第一节
P15-17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理想:
含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特征:
时代性,阶级性,(源于)现实性,超越(现实)性,(可)实践性,多类型性。
信念:
含义: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理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特征:
(相对)稳定性,多样性,层次性(高层次支配低层次,其中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
两者关系:
理想是信念的根据和前提,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P28-29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第三节
P29-30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个人理想:
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对自己未来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所产生的种种向往和追求,它包括个体具体的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等。
社会理想:
社会集体乃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理想,指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
关系:
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有相互区别,相互制约。
一方面,社会理想决定、制约着个人理想。
个人理想的确立,要有社会理想作指导,个人理想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理想的实现,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只有同社会的需求和人民的利益相一致,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另一方面,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的凝炼和升华。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理想代表和反映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社会理想建立在许许多多个人理想基础之上的,是个人理想的凝炼和升华,要靠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实践才能实现。
P35-38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第一节
P39-4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基本要求:
(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4)爱自己的国家。
第二节
P44-46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1)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2)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P49-50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2)团结统一。
(3)爱好和平。
(4)勤劳勇敢。
(5)自强不息。
第三章
第一节
P64-65人生观的科学内涵
含义:
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观决定人生观。
人生观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决定着一个人做人的标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当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
P69-70正确认识人生价值
价值观的含义:
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价值观的内容:
1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目标价值
2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关于价值的评价标准。
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节
P74-76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1)自我价值:
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
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2)社会价值:
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表现为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3)联系:
1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
2.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人生价值的标准:
(1)根本尺度:
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2)基本尺度:
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人生价值的评价方法: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4)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第三节
P82-85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P85-87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前提,两者对立统一。
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第四章
第一节
P90-91道德的起源
道德的起源:
(1)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2)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3)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是统一于生产实践的。
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P91道德的本质
P93道德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P99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是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
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1)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既不能全盘肯定,全面照搬,也不能全盘否认,全盘抛弃。
评判标准:
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是否有利于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标准。
(2)反对两种错误观点:
虚无论(全盘否定,全盘西化),复古论。
(3)积极吸收其他民族文明的优秀成果。
第三节
P101-10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P102-104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3)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P104-106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辨证统一。
(2)社会注意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第四节
P107-11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诚实守信
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国守法——强调公民应培养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和护法。
明礼诚信——强调公民应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诚恳待人。
团结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和睦友好、互相帮助、与人友善。
勤俭自强——强调公民应努力工作、勤俭节约、积极进取。
敬业奉献——强调公民应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社会。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1)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3)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
(4)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大学生与诚信道德:
(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第五章
第一节
P119-120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120-123法律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P125-127法律的规范作用
作用:
(1)指引作用(主要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实现)
(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强制作用(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5)教育作用
P128-130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立法)
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立法的机关和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法律
(2)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
制定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法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执行(执法)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权力机关(即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
行政执法的主体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检查监督。
(3)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4)法律遵守(守法)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第三节
P130-132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由人大行使)。
P137-139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8周岁公民,被剥度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注:
不包含罢工))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离退休人员,残废军人,残疾人,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
第四节
P144-15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层次),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力方面的法律。
例如: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组织法;香港、澳门行政区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例如: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
例如: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
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反洗钱法,农业法,种子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节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红十字会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
(6)刑法: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适用于犯罪的外国趋逐出境)
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例如: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引渡法。
第六章
第一节
P154-15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基本要求:
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4)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局
(5)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二节
P161-164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
P161-163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力来源于权利
(2)权力服务于权利(3)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4)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第七章
第一节
P173-174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文明礼貌
(2)助人为乐(3)爱护公物(4)保护环境(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环境)(5)遵纪守法
P175-176治安管理处罚法
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该法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处罚程序:
调查,决定,执行。
P177-178道路交通安全法
P179-180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节
P180-18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P183-184劳动法
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
P186-18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争议内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P194-196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3)夫妻和睦(4)勤俭持家(5)邻里团结
P196-200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婚姻法、继承法)
Ⅰ婚姻法: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关于结婚:
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包括三层含义: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制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离婚:
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2)诉讼离婚(人民法院)
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Ⅱ继承法:
有关概念:
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成为被继承人,接受财产的人成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四种。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四节
P201-203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
(1)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2)采取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3)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P204-205个人品德与法律修养
(1)讲法律
(2)讲证据(3)讲程序(4)讲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