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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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xx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系列法规和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安全工程部是公司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XX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实施、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七条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造成多种类型事故的,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应急预案体系;
3.事故风险描述;
4.预警及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6.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管理。
(二)针对某一类型事故或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作业等,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风险分析;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三)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当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职责;
3.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
(四)各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前,要成立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预案编制要基于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情况,各单位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风险评估是识别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危害和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其危害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管控、预控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领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的过程。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公司实际及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本单位的应急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并与本单位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
(七)明确扩大响应的需求,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第十条各单位在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充分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工会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等组织、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施工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六)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发生变化的;
(七)在突发事件的处置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调整的;
(八)相关应急预案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的;
(九)应急预案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四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XX集团、各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应急预案评审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主要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式。
形式评审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
要素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要求,从合规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评审准备。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专家,将应急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査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
评审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共同推选出的组长主持,按照议程组织评审;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评审会议应形成评审意见(经评审组组长签字),附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签字表。
表决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附件。
(三)修改完善。
各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迸行修订和完善。
评审表决不通过的,应修改完善后按评审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写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修改情况说明,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可能对周边单位、人员造成影响的,应当将本单位存在的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等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针对员工具体岗位情况,将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利用实战演练、桌面演练、日常培训等形式,开展应急预案日常培训教育,重点强化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各单位新入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应包含岗位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内容,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要重新参加应急预案培训教育。
第六章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演练的次数、时间、地点、形式以及组织人员等。
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应要对应急预案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模拟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开展不设脚本、不制定方案的“无脚本”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应急处置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将应急预案管理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安全投入,并保证足额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考核:
(一)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形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1000-3000元:
1.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有缺项)的;
2.未按期更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
3.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未按照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
4.未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
5.未按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6.未建立应急预案演练资料档案的;
7.其他应急预案管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形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100-1000元:
1.没有进行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未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
3.应急预案演练缺少相关要素的;
4.未将事故风险、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相关单位、人员的;
5.应急物资配备管理不到位的;
6.其他应急预案管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备案等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修订、备案等工作档案,定期进行检查梳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工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