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点总结会计实物+经济法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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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点总结会计实物+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黄金考点

一、会计概述

1.会计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提供经济信息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的职能

二、会计科目和账户

1.会计科目,简称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单元。

2.分类

(1)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经济内容(六要素)        科目类别

资产类

1.流动资产: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

记忆点:

企业一切的资源:

钱、权、物

负债类

1.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

2.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科目类别

具体内容

总分类科目

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

【提示】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明细分类科目

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如果某一总分类科目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较多,可在总分类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提示】并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有明细科目,如“本年利润”

3.账户概念: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分类核算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

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关系

科目:

名称

账户:

载体

设置会计科目——开设对应账户

4.账户的结构:

账户是用来连续、系统、完整的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构。

由于经济业务发生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动不外乎增减两种,账户结构也分为左右两个基本部分,一方登记增加,一方登记减少。

【注意】具体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取决于记账方法和该账户所记录的经济内容。

三、借贷记账法

【提示】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1.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

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账户性质

账户结构

期末余额

资产类、成本类

借(+)贷(-)

一般在借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

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

借(-)贷(+)

一般在贷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

损益类

收入类

借(-)贷(+)

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费用类

借(+)贷(-)

2.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3.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对应关系与会计分录

(1)账户对应关系,是指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每笔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时,相关账户之间形成的应借、应贷的相互关系。

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称为对应账户。

(2)会计分录,简称分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列示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科目)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会计分录由应借应贷方向、相互对应的科目及其金额三个要素构成。

【提示】在我国,会计分录记载于记账凭证中。

错误!

未找到图形项目表。

(3)会计分录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4.借贷记账法下的试算平衡分类

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试算平衡,有发生额试算平衡和余额试算平衡两种方法。

A.发生额试算平衡

发生额试算平衡的直接依据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B.余额试算平衡

余额试算平衡的直接依据是财务状况等式,

即: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5.在编制试算平衡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保证所有账户的余额均已记入试算表。

(2)如果试算表借贷不相等,肯定账户记录有错误,应认真查找,直到实现平衡为止。

即便实现了有关三栏的平衡关系,并不能说明账户的记录绝对正确,因为有些错误并不会影响借贷双方的平衡关系。

如下:

1.漏记某项经济业务

2.重记某项经济业务

3.借贷双方金额同时多记或少记

4.记错有关账户

5.颠倒了记账方向

6.偶然发生多记或少记并相互抵销

四、资产

1.库存现金:

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2.现金的清查

情形

批准前

批准后

溢余

借:

库存现金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一部分)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

短缺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库存现金

借:

其他应收款(应有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1.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储备的材料或物料等。

(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

2.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成本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5.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几个概念

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原值

账面净值(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账面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2.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扔继续使用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以下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注意】要求在倒数第二年改为年限平均法。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时候除了最后两年之外是不需要考虑预计净残值的。

最后两年每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以前年度累计折旧)÷2

(2)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期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注意】

(1)开始不需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折旧方法是:

双倍余额递减法。

(2)每年折旧额递减的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五)

累计折旧

账务处理

借:

制造费用(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用固定资产折旧)

  在建工程(用于工程建造的固定资产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经营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

  研发支出(技术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

  管理费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折旧)

贷:

累计折旧

五、收入、费用和利润

1.费用概念:

费用包括企业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均无余额。

3.税金及附加包括: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4.利润包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5.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的各项利得。

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与企业日常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界定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1)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

处刑规则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负刑事责任

(谈不上从轻、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

不负刑事责任

(谈不上从轻、减轻)

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老年人

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

量刑规则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精神状态异常的自然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民事诉讼VS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提起的前提条件

存在有效

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放弃仲裁协议

人身关系纠纷

×

劳动争议纠纷

×

行政争议纠纷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原则上两审终审

文书生效时间

裁决书:

作出生效

地方法院一审判决:

超过上诉期未上诉即生效

管辖

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是否公开审理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原则上公开审理

强制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先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情形

用人单位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

四、票据的种类

票据种类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概念和种类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也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实际结算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1)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2)法律责任

①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背书/承兑

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由于远期商业汇票出票时持票人并不能实际获得票款,只是获得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时付款的一张“纸”,这张纸上有出票人签章,却无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必然担心付款人到期是否会支付票款,因此,持票人需要获得付款人的兑付承诺。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

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付款

(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提示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③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

1.税收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进口货物

(2)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3.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

13%低税率9%(“涉农”、“涉民”、“涉文”)

4.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税目

烟酒、“三高”(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物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及小汽车、游艇)、其他(鞭炮、焰火、成品油、电池、涂料、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

2.消费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

适用税目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

除适用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外的其他税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价*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价*比例税率

注:

组价即组成计税价格。

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按照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应纳税额

(1)税率:

基本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2)应纳税所得额

①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个人所得税

1.所得类型和计税规则

应税所得类型

计税规则

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企业:

该4项所得均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类型

按年

应税所得类型

计税规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

偶然所得

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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