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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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

一、工程概况4

三、主要日期6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6

六、定义与解释8

七、合同生效8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

第1条一般规定10

第2条发包人14

第3条承包人16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9

第5条技术与设计23

第6条工程物资26

第7条施工30

第8条竣工试验39

第9条工程接收44

第10条竣工后试验45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49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50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1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55

第15条保险61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62

第17条不可抗力64

第18条合同解除65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69

第20条补充条款69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0

第1条一般规定70

第2条发包人71

第3条承包人72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3

第5条技术与设计74

第6条工程物资75

第7条施工76

第8条竣工试验78

第9条工程接收78

第10条竣工后试验78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79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80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80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82

第15条保险86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86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87

第20条补充条款87

附件一88

联合体工作协议书88

附件二90

工程质量保修书90

附件三92

廉政合同92

附件四95

履约银行保函(范本)9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主)

(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批准、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159685平方米,新建办公楼、标准厂房及附属公用设施建筑面积约110000平方米,室外面积约90000平方米,最大单体面积9739平方米,最大单跨跨度40米。

4、工程地址: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5、工程承包范围:

(1)完成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

(2)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确权的相关手续,包括:

工程的建设报建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政府部门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申报并取得批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计、房屋产权手续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5.1、勘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初勘、详勘工作及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

5.2、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线平衡设计和规划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工作;

(2)配合发包方办理项目的建筑方案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工作;

(3)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4)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消防、市政供水、排水排污、园林绿化、燃气、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室外围墙、室外广场、停车场、河涌(如有)、隧道(如有)、箱涵(如有)、涵洞(如有)、通讯、交通设施和标识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竣工图(含验收通过)等;

(5)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6)负责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分析工作;

(7)负责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

5.3、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备案;

(2)红线内场地平整及现有旧建筑物拆除清理的施工前期“三通一平”工作;

(3)负责完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永久用水、永久用电、燃气、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配套弱电工程(智能化、通讯、网络、有线电视、会议管理、停车库管理)、电梯工程、不锈钢生活水箱工程、发电机工程、空调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室外广告工程、室外围墙、钢结构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4)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5)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成项目水、电、路、气、通讯、邮政等报装及其他需要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申报及接驳;

(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并承担现场布置、展板制作、宣传材料印制等相关费用;

(7)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8)配合相关部门审计、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工程保修。

6、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三、主要日期

勘察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施工工期日历天;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总工期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根据工程任务单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

其中:

勘察费¥元、设计费¥元、施工费¥元,(详见《施工投标书》)。

2、勘察费根据相关单价下浮%计算。

设计费按总价包干结算。

其中,设计费不包含设计图纸审图费用,设计图审图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审图费用。

若发包人要求新增设计项目,则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以增加部分的工程概算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投标下浮计取。

3、施工费:

3.1、施工费的确定:

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施工图预(结)算方式,其编制原则如下:

(1)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

(2)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等办法确定,定额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

本项目计价依据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执行。

(3)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价差调整:

施工图预算按编制时期执行施工实施期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施期价格调整价差。

(4)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项目建设所在地区《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主要材料由承包人选定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价格执行《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

若上述文件没有价格的主材,由承包人对市场询价,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5)本项目基于终审后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的下浮率为:

%(承包人投标自报的下浮率)。

(6)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批准后3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发包人于58天内审核,双方确定合同价款,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3.2、前述1项中施工费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格,经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需按前述3.1项下浮率调整为施工费的合同单价,该调整后单价为执行合同中施工费各项的依据,并按实计量和结算。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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