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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后如何清算doc

公司解散后如何清算?

一、成立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资产。

四、核定。

五、通知或公告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八、处理公司财产。

九、清偿债务。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我们都知道,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因此就有很多小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解散的情形,这是一件让人非常惋惜的事情,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旦公司解散,还要涉及到的问题,否则公司在工商局是无法进行注销的,那公司解散后如何清算呢?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根据《》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

(1)公司公章;

(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种、用工形式、及工资拖欠、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资产

 

这是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公司的财产。

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等,企业提取的法定、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

(2)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3)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

(4)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等。

2、接管公司资产

(1)实物的清查、登记。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

(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

(3)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清查。

(4)对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与登记。

 

四、核定

 

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未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3、债权审查。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

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

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

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八、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

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

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

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确认。

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后如何清算这个问题上文已经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首先就是要成立清算组,然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以便其能够清理公司的财产,最后再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作出清算方案,支付公司的对外欠债,只有履行了上述的手续,这样才能顺利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暨大股东滥权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案起退股:

回收股份为那般。

 

“天盛永”食品有限公司是1998年经过改制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现有股东48人,由于该公司组建以后并未进入实际经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2004年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当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电台公告拍卖公司资产时,大部分股东方才得知公司要变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受侵损的危险,在拍卖之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找到几个股东要求回购原始股资(退股),并给出比原始股高一千元的价金,由于是在仲裁办事处通过仲裁方式协议处理,加之仲裁人员及法定代表人以“外债太多”等理由诱导,如果不出让(退)股将来一分钱也得不着,个别股东签名同意,有一部分股东还是产生了怀疑,因为他们都知道该公司从未经营过,何来这么多的外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意虚债,但又没别的办法知道这些内容,后来通过律师咨询才了解到,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的账册凭证,有权知道公司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股东们同公司经理交涉析产析债,经理一口否绝,股东们不得不提起知情权,但是法院认为这类从来没有处理过,暂不予立案,经过股东们苦苦相求,答应立案,但是在交费时却又告知不能立案,称仲裁来电话告诉不让立案,说是仲裁正在处理此案,实际上仲裁的处理的只是股东股资交易的事,并不涉及公司知情权的内容,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股东维权无法进入和司法程序,是目前公司中小股东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矛盾焦点:

大股东滥权为小股东维权设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公益的保护问题,小股东遭受大股东不公行为的影响,小股东如何应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指股东获取出资证明、转让股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以自身利益兼公司利益为目标而行使的权利叫共益权,比如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账册权,宣告董事会决议无效权,自益权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两方面的权利共同构成股东所享有的权益。

 

大股东排挤和侵害公司利益将小股东排斥在公司管理职权范围外,公司法正是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为中小股东正确判定公司盈亏状况,依法授予股东知情权,当大股东恶意转让公司财产,虚拟债务时,股东有权提出异议,股东有理由维权。

 

实际控制公司的人行为不公造成公司资产被侵蚀,股东合理利益期待权落空,公司管理行为欠缺或具有不当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无法开展有效经营,公司中小股东确有理由认为对大股东丧失信赖时,中小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中小股东维权时所面临的困难是取证问题,同时大股东还会为中小股东维权设制人为障碍,中小股东维权须采取谨慎态度,同时还得注意方式方法。

 

三、解散公司请求权:

一道难逾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修定以后,增加了小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准司法救济权利。

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其前题是:

(1)公司严重亏损,

(2)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3)向法院提起。

公司解散是基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有强制解散与自愿解散之分,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由全体股东依特别多数形成股东会形成决议予以解散,这是股东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是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股东诉求通过司法裁决解散公司,这一规定是新修订公司法明确作出的重要制度,对改变原来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表现出退缩加谨慎的态度的转变的回归现实,更是保护小股东的一项创举。

 

大股东利用退股方式恶意兼并资本,将少数股东挤出公司,凭借手中的表决权优势操纵股东会,从而害及小股东利益,使公司制度背离股权平等的实质要求,破坏公司的民主管理,落空小股东投资的期望,公司论为大股东横行的舞台,大股东或圈钱或造假账,把利益权利膨胀到极限,加剧其唯利是图、不讲信义缺少责任感的局势时,大股东的资本多数原则就违背了法律基本精神,按理说,公司法关于资本多数原则,是按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公司的一项原则,但是资本多数原则被无限滥用的时候,就要求加强和重视同股同权,只强调债权利益而忽略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或忽视公司为股东盈利工具的特征就会陷入公司怪圈子,真正把平等原则落在同股同权的原则下,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可小视,以此限制大股东利用多数原则支配公司的行为,缓解大股东滥权时对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矛盾与冲突。

当出现公司治理秩序完全失控境况,公司股东会是无法作出对中小股东有利的决议的,小股东的权利处于瘫痪状态,中小股东眼望公司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耗损和流失,却无能为力,如果股东利益冲突达到权利争执、情感对抗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股东间丧失信任关系,公司就走向解散的边缘。

 

我们说股东加入公司时依法享有一种期待权,期待公司持续发展持续经营,当公司无法正常运行时,公司人格发生变质,期待权落空,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有解散,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由于股东间丧失信任关系,公司陷于僵局,内部关系瘫痪状态的情况下是任何决议也无法作出的,中小股东只能寻求外部的司法救济,解散的途径可以是通过行政(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渠道或司法诉讼。

 

四、清算进行中:

可以用舒缓或替代办法偿试解决。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重大事由之一,解散是对企业法人一种最为严历的制裁,并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的协调,为尽快摆脱出资长期被锁定的因境,小股东诉求公司解散,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的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项舒缓措施或其他替代性办法,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受理清算公司的请求之后,如有其他方法能解决,就不使用解散的极端手段,如经公开审理,有证据证明股东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其公司解散的请求应予支持,受诉法院应首先在各方股东之间进行协调,调解的中心内容是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以出资为标准综合考虑到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公司中价值来)协商确定按净资产预什算出变现价格,购买原告股东的股资,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自愿向原告出售股份,自愿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

 

收买股份不仅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可以是双赢的救济措施,替代救济确有必要。

须知没有一项法定维护股东权利的途径是完善的,每一项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固有的局限性,只有重叠保护才能更周到地保障股东权利

 

五、企业终止:

法人资格由公司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

 

不同法人性质以及诉讼代表人理论的引入,是解决公司处于解散至注销终止阶段性质的好方法。

 

解散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才能归于消灭,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公司法律关系,从面归于消灭的程序。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构成公司消灭的原因,清算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对此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还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过公告公司方可终止。

 

如法院支持公司解散的请求,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未清算的仅仅是资格的终止,公司法人变成清算法人,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判决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超过判决的自动履行期未履行的,原告股东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解散的执行案和一般的执行不同,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债权人的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的特别程序,选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由股东协议确定清算组成员,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清算纠纷与债权债务纠纷合并审理,将清算作为处理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清算组应由清算义务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法律性质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解债权债务。

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入清算,换一个角度思考比较容易解决的,公司解散的请求事面中加判清算责任,如到期不履行清算责任,将由法院指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事务由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法律工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终止活动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到企业注销这一阶段很可能发生一些法律行为,清算是法人解散后清理其债权债务终结其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范围受到法律限制,除清算以外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应终止,仅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从事清算行为,其民事主体可确定为清算法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复第23、24条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注光彩前仍视为存续,可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主体存在。

 

六、诉讼代表人:

不能等同法定代表人

 

代表清算法人参与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不能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清算法人诉讼或应诉的代表人,行使清算法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不承担清算法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负责人为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义务人为清算法人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复函中确立了诉讼代表人理论,解决了企业法人强制解散后无人应诉人问题。

 

七、企业还债:

用企业资产向退股股东清偿

 

公司解散或清算,主要指的是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清偿外债,实践中往往有一些漠糊认识,将公司应当清偿的外债当成股东的债务,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裁决公司清偿或清算,首先是以公司所有的资产予以清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的,还要看公司注册时有无抽逃、少缴注册资本、转移、变卖、隐匿公司资产的情形,如果有这些损害退股股东利益的行为,致使公司资产不能用以清偿外债,此时公司责任股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替代公司向债权人负担偿债,这便是揭开公司法人面沙的原则。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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