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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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西枝江是东江的第二大支流,发源于紫金竹坳,流经惠东县、惠阳区,最后在惠城区东新桥汇入东江,河流长约176km,流域面积为4120km2,年平均径流量为44亿m3,平均径流量占东江的17%,是我市的重要饮用水源。
近年来的水质监测数据显示,西枝江整体水质保持稳定优良;西枝江源头白盆珠库区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4条入库河流水质为Ⅰ类至Ⅱ类;主要支流淡水河部分断面的水质有所改善。
虽然目前西枝江水质整体仍保持优良稳定,但西枝江中下游水质沿程变差,特别在淡水河汇入后水质明显下降,个别时段水质有波动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西枝江的重要支流淡水河上游深圳市来水仍为劣Ⅴ类,对西枝江水质有较大影响;二是治理污染资金缺口较大,特别是流域中上游大多数乡镇(街道)经济基础薄弱,财力紧张,导致部分重点治污项目进展缓慢、成效不够显著;三是西枝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区域不广、结构不合理、水质性缺水短板初现端倪,并存在非法禽畜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探矿挖矿污染等问题,对西枝江水源水质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四是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给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带来更严峻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加大投入,对西枝江全流域开展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为一条江立一部法,市政府组织开展《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于2016年2月29日通过市人大审议,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省人大批准实施,是惠州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的地方性法规,将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力度提升到更高层次。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筹设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要求市政府制定《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市财政自2016年起每年安排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办法》的制定对该资金管理及使用有重要的规范及指导意义。
为此,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2017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60号),将《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唯一规章列入2017年年度计划。
二、起草依据
(一)《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
第十七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筹设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到:
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质达标管理相结合、市财政纵向补偿和县(区)财政横向支付相结合、达标改善补偿和超标恶化扣缴相结合等“三个相结合”机制,实施过程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基本原则的要求:
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文件中对基本原则的要求: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谁受益、谁补偿。
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60号)要求,明确将《办法》列为2017年唯一的规章制定计划。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先行委托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办法》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掌握西枝江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基本情况,基本确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侧重点、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完成《补偿办法》初稿编制工作。
2017年5月23日,我局邀请议案领衔人大代表刘文区、相关县区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国家环保部华南环科所3位专家,召开了《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研讨会,对《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
5月26日,市环保局召开西枝江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会,邀请省内水环境治理、监测方面的3名权威专家研究分析西枝江水环境现状、污染成因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给《办法》的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撑。
6月29日,经征求相关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意见并修订后,《办法》(公示稿)已在市政府以及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
8月11日,我局召开局务会,讨论并通过了《办法》(送审稿),同意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办法》内容
(一)第一条立规目的
本款明确了《办法》的编制依据及目的,强化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大力推动西枝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切实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款规定了《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大亚湾区西枝江流域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及内容(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
(三)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款规定了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治水为主”原则;二是坚持“谁保护,谁受偿”、“谁改善、谁得益”原则。
(四)第四条资金设立
本款规定了市政府统筹设立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以及补偿专项资金用途。
(五)第五条资金筹措
本章规定了补偿资金的安排及筹措渠道,并明确每年补偿资金最低额度及逐年调增原则。
(六)第六条资金分配
本款规定了补偿资金分配方式、比例及工作经费支出来源;明确了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县、区当年不参与相关补偿资金分配。
(七)第七条补偿核算
本款规定了补偿资金分配的数据来源及核算、审核方式。
(八)第八条使用管理
本款规定了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明确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九)第九条责任分工
本款规定了各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责任分工。
(十)第十条绩效评价
本款确保补偿专项资金落到实处,没有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补偿资金而制定该条款。
一是说明了绩效评价的方式是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二是明确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十一)第十一责任追究。
本款是说明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补偿专项资金违规的各种情形以及对应处理、责任追究的方式。
(十二)第十二条实行日期。
本款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十三)《办法》附件
《办法》附件为《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详细叙述了补偿专项资金分配核算方法及依据。
五、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办法》共征求了11个单位(含4个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其中6个单位无修改意见,5个单位反馈了8条意见,其中7条得到采纳,1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主要是本《办法》参照《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核算指标主要来自生态保护指标,暂不考虑人口与经济指标,详见附件4“各单位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六、在网站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6月28日至7月28日,该《办法》在市政府以及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七、测算情况
为确保《办法》可行,相关部门提供了2016年数据,市环保局进行了测算(详见附件),经测算的补偿分配结果科学合理,测算结果已发相关县、区和部门。
附件:
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测算示例
附件
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测算示例
数据来源:
由相关部门提供的2016年数据,以补偿资金1000万元为例进行测算。
一、水质补偿:
水质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的30%为300万元。
达标补偿占70%,水质改善补偿占30%。
(一)达标补偿(总额210万元)
2016年,西枝江新圩村、马安大桥、西枝江水厂三个断面水质达到功能目标;淡水河惠澳大道淡水河桥下、紫溪断面不达标。
因此,达标补偿金由西枝江新圩村、马安大桥、西枝江水厂三个断面所考核的上游县区平均分配,每个断面的上游县区各获得达标补偿金70万元
(二)水质改善补偿(总额90万元,均分到5个断面,每个18万元)
1、新圩断面
D=〔(13.4-7.2)÷13.4〕×20%+〔(0.826-0.809)÷0.826〕×40%+〔(0.19-0.21)÷0.19〕×40%
=0.0925+0.0082-0.0421=0.0586
惠东县得到补偿
2、马安大桥断面
D=〔(13.1-10.8)÷13.1〕×20%+〔(0.225-0.629)÷0.225〕×40%+〔(0.11-0.14)/0.11〕×40%
=0.0351-0.1616-0.1090=-0.2355
惠阳区得到补偿
3、西枝江水厂断面
D=〔(13.4-13.0)÷13.4〕×20%+〔(0.941-0.967)÷0.941〕×40%+〔(0.14-0.17)÷0.14〕×40%
=0.059-0.011-0.0857=-0.0157
惠城区得不到补偿,列入结余
4、淡水河桥下断面
D=〔(31.3-25.7)÷31.3〕×20%+〔(5.943-4.744)÷5.943〕×40%+〔(0.38-0.48)÷0.38〕×40%
=0.358+0.0807-0.1053=0.3334
惠阳区得到补偿
5、紫溪断面
D=〔(18.0-19.0)÷18.0〕×20%+〔(4.355-4.279)÷4.355〕×40%+〔(0.20-0.31)÷0.20〕×40%
=-0.0111+0.07-0.22=-0.1611
惠城区得不到补偿,列入结余
水质改善补偿金分配结果:
惠东县补18万元,惠阳区补36万元,惠城区0万元。
结余36万元由新圩断面、马安大桥断面、西枝江水厂断面三个水质达标断面的上游县区平分,则,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各再补12万元。
三县区补偿额度为:
惠东县补30万元,惠阳区补48万元,惠城区12万元。
综上:
惠东县得到的水质补偿金=达标补偿金70万元+水质改善补偿金30万元=100万元;
惠阳区得到的水质补偿金=达标补偿金70万元+水质改善补偿金48万元=118万元;
惠城区得到的水质补偿金=达标补偿金70万元+水质改善补偿金12万元=82万元。
二、森林面积补偿
森林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的40%,为400万元。
2016年,四县区西枝江流域内林地面积分别为:
惠城区50.83km2,惠阳区345.79km2,惠东县5497.2km2,大亚湾44.27km2,流域内总林地面积为5908.09km2。
惠城区=50.83km2÷5908.09km2×400万元=3.44万元;
惠阳区=345.79km2÷5908.09km2×400万元=23.41万元;
惠东县=5497.2km2÷5908.09km2×400万元=372.18万元;
大亚湾=44.27km2÷5908.09km2×400万元=3.00万元。
三、基本农田面积补偿
基本农田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的10%,为100万元。
2016年,四县区西枝江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分别为:
惠城区36.91km2,惠阳区78.92km2,惠东县225.73km2,大亚湾0km2,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341.56km2。
惠城区=36.91km2÷341.56km2×100万元=10.8万元;
惠阳区=78.92km2÷341.56km2×100万元=23.1万元;
惠东县=225.73km2÷341.56km2×100万元=66.09万元;
大亚湾=0万元。
四、养殖强度补偿
养殖强度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的10%,为100万元。
2016年,4县区西枝江流域内:
惠城区国土面积302.92km2,生猪存栏量85750头;惠阳区国土面积766.11km2,生猪存栏量6212头;惠东县国土面积2768.39km2,生猪存栏量174105头;大亚湾国土面积90.29km2,生猪存栏量6000头。
流域内国土总面积为341.56km2。
(一)各县区养殖强度:
惠城区283头/km2;惠阳区8.12头/km2;惠东县62.9头/km2;大亚湾区66.5头/km2。
(二)各县区养殖强度比为:
惠阳区:
惠东县:
大亚湾区:
惠城区=1:
7.45:
8.19:
34.85。
(三)养殖比数系数为:
100万元/(1+7.45+8.19+34.85)=1.94万元/1。
(四)各县区获得的养殖规模补偿资金为:
惠阳区=1.94×34.85=67.61万元;
惠东县=1.94×8.19=15.89万元;
大亚湾区=1.94×7.45=14.45万元;
惠城区=1.94×1=1.94万元。
五、水库库容补偿金
水库库容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的10%,为100万元。
2016年,四县区西枝江流域内水库库容量分别为:
惠阳区5356万m3,惠东县125630万m3,总库容为130986万m3。
惠阳区=5356万m3÷130986万m3×100万元=4.09万元;
惠东县=125630万m3÷130986万m3×100万元=95.91万元。
总计:
惠城区共获得补偿资金=水质补偿资金82万元+林地面积补偿3.44万元+基本农田面积补偿10.8万元+养殖强度补偿1.94万元+水库库容补偿0=98.18万元;
惠阳区共获得补偿资金=水质补偿资金118万元+林地面积补偿23.41万元+基本农田面积补偿23.1万元+养殖强度补偿67.61万元+水库库容补偿0=232.12万元;
惠东县共获得补偿资金=水质补偿资金100万元+林地面积补偿372.18万元+基本农田面积补偿66.09万元+养殖强度补偿15.89万元+水库库容补偿95.91=650.07万元;
大亚湾区共获得补偿资金=水质补偿资金0万元+林地面积补偿3.00万元+基本农田面积补偿0万元+养殖强度补偿14.45万元+水库库容补偿0=17.45万元。
惠城区占9.82%;惠阳区占23.2%;惠东县占65.1%;大亚湾区占1.75%。
合计99.87%,余数为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