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财政支付动员会的讲话与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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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财政支付动员会的讲话与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汇编

市直单位财政支付动员会的讲话与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汇编

 

市直单位财政支付动员会的讲话

按照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合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一年试点,两年推开,三年完善“的总体要求,20*年,在市级选择6个部门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试点改革,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市政府决定,今年分三批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市委、市政府对这项改革非常重视,并将其作为规范财政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今天的会议就是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希望大家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关于改革的一些具体安排,市财政局已作了布置和要求,下面,我再强调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支付,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的程序,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财政资金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今年在市级部门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都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这已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适应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我国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各部门和单位多重设置账户,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

这种国库运作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弊端很多:

一是财政资金的在途时间长、效率低。

在现行的分散支付方式下,由于财政资金切块使用,其分自己和拨付要经过多个中间环节,即财政部门分自己、拨付到主管部门后,主管部门往往还要进行二次分配,再拨付到三级单位、三级单位,最后到基层单位,需要经过多道程序才能到项目建设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者,造成资金在途时间长、到位慢,影响了单位正常用款和整个财政资金的效率,有些单位甚至到年底还有大量的财政资金沉淀,预算执行率很低。

二是财政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不利于加强监管。

财政资金是根据预算安排的,每一笔资金都有特定的用途。

但有少数主管部门,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也不论是人员经费还是公用经费,只要进了自己的“口袋“,就认为是自己的钱,哪里有缺口就往哪儿填,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不按预算办事,支出的随意性很大,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滋生腐败现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也日益迫切,改革的基本趋势就是要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一块基石。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与预算编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因为集中支付制度下的分账户就是按政府各部门设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没有完善的部门预算,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反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促进部门预算的制定和执行,为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提供依据,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管理、从源头上反腐倡廉的需要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

由于各项事业都需要发展,都需要财政的支持,许多单位认为财政的钱争取得越多越好办事,有些单位精力主要放在“要钱“和“花钱“上,对于如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管好、用好,并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却考虑得不多,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在现行的体制下,财政资金的支付和储存是分散的,大量的财政资金分散、沉淀在各部门和单位,“活钱“变成了“死钱“,不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财政资金统一由财政国库管理,将间隙资金集中于国库,使于政府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可以进一步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增强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

从加强监管的角度看,在分散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一旦拨付给单位,往往就脱离了财政监管范围,财政部门只能依靠各部门事后的财务报表了解情况,无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也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变财政资金分散的支付方式,在清理账户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为各部门、单位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这就大大增强了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预算支出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可以有效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现象,遏制大手大脚花钱、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有助于解决现行国库分散支付办法下对财政资金“看不到、管不住“等弊端,有利于从源头上、体制上防止腐败。

因此说,过去是事后的监管,今后是对过程的监管。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家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推进这项改革作过多次重要指示。

20*年3月份,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中纪委五次全会也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措施之一。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20*年,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财政E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并于20*年11月1日起,首批选择16个省直部门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

因此,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现在各方面对这项改革也逐步形成了共识。

因此,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行动,明确职责,抓住重点,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希望市直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显著提高;部门单位资金支付行为合理、合规、规范,减少铺张浪费等违法违纪现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运行方式的一场根本性变革,是整个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制度性创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增强大局意识,服从改革需要

更好地发挥财政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但改革现行的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式,必然会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

一些部门和单位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疑虑,担心既得利益会受到影响,职能会被减弱,没有了财权,说话不硬,办事不方便。

其实这些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遵循“三个不变“的原则:

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

即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报,经批准后仍由单位组织实施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资料;二是单位的理财权机制不变。

即不改变各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权限,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二是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不变。

即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预算单位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只是有些开支的“暗箱操作“将逐步实现公开化。

当然,在改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单位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磨合过程。

这就要求各部门和单位树立大局意识克服本位主义思想积极服从改革大局的需要支持和配合改革,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调整思路,主动做好改革工作。

财政部门也要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使改革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要切实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为搞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市财政成立了国库支付中心,专门为市直单位服务。

随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规范动作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将灵加方便、快捷和及时。

(二)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到财政、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协调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代理银行为各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各预算单位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改革中暴露出的矛盾飞和问题,不要.推读扯皮,而是要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积极解决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全面推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市财政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改革方案、国库资.金支付流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选择6个部门进行了改革’试点,排出了今年分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和时间,为全叫面推进改革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希望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今天动员会的精神,抓紧时间在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和布置,学习改革的政策,统一安排和协调有关处室的工作,按照改革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做好启动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工作衔接,确保按既定时间正式启动。

(三)加强领导,搞好配合,严肃纪律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对市直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检验和考验。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经办机构,并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统一思想,做到上下同心,层层宣传发动,逐个环节落实,以适应改革工作的需要。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到方方面面,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改革试点的进程。

这就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搞好配合,一是财政部门与各银行要加强配合。

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把工作做细、做实,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资金划拨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稳妥和及时到位。

二是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要加强配合。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不能大包大抗,而是要注意调动部门单位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同时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讲求工作效率,方便单位用款,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按期提供财务资料,反映资金拨付情况。

各部门仍然是资金使用的主体,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继续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搞好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市直单位与代理银行要加强配合。

各单位要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办理资金支付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统一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改革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以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

各部门单位要以大局为重,讲大局、讲纪律,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统一步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讨价还价,史不能以部门自身的特殊性为理由拖延或阻碍改革

(四)搞好政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有系统的财政、财务方面的│l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的主要财政政策,掌握财政预算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专业基础知识。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将通过建立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与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信息联结,重点解决财政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反馈,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因此有关人员还要学习掌握先进的现代信息管理技术。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尽快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改革工作的需要。

同志们,我们所要建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根本性制度,是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打基础,让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共同努力,不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在“十一五“期间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而努力奋斗。

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一条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编报预算。

第二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

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

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

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

第四条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应依法应收尽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预算单位依法纳税后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利用国有资金、资源、资产等社会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收入性质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对应收未收、收不足额、延缓征收的,责令限期补收入库;对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违规减免的,责令限期追缴入库;对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等违规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如不能按期退还的,全部追缴入库;对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收入的,全额收缴入库,并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予以通报。

三、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财政等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合同监管、产权管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等“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市直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基建专账,如实编报资产预算,规范资产账务处理,准确反映核算资产购置、处置、使用和收益情况。

基建和技改项目未经投资评审、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的,不予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对违规处理资产账务,资产及其收益不入账等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年初编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凡与预算内容不符、超配置标准、程序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不予支付资金,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许可、登记手续。

第十条资产处置(不含土地资产)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划拨下属单位使用、对外投资、出租置换。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实行招投标管理,使用统一合同文本。

凡资产处置、使用未经批准的,其收益或收入全部没收;未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收益和“非转经”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8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9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未脱钩企业化管理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非转经”收入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8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未脱钩企业化管理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凡隐瞒、转移、抵顶收入的,全额追缴入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纪责任,并处以一定比例罚款。

四、账户管理及“小金库”治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

预算单位只设立零余额账户,确需另设银行账户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对违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对违规开立、使用账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屡查不改的,取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私存私放资金、资产和有价证券,账外设账逃避监管,私设账户等,均属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凡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非法收费、罚款、摊派所得,未按规定缴存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且未纳入账簿核算,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等方式转移为账外资金的,一律予以没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按规定先免职,再追究行政、法纪责任,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同情况予以罚款,个人决定设立“小金库”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罚款。

五、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取各种资金、办理内部结算事项等,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票款同行,以票控款、以款定票、交旧领新、审核缴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内部结算票据对外收取各种款项,不得利用往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不得以“白条”收支任何款项和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违者责令整改,没收违纪资金,对责任人追究行政、法纪责任。

第十七条对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等滥用财政票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自制、伪造、销毁、买卖票据等行为,处罚从严,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外,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法纪责任。

六、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网络设备等货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等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操作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无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不予办理经费追加;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纪责任。

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实行投资评审或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预、决算进行评审。

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等资料,依法依规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评审或审计结论,调整项目概(预)算,办理决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财政不办理拨款。

对未按规定经评审和公开招标实施项目的,按项目实际结算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不安排或申报项目资金。

八、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实施内部牵制制度、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违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的,依法对单位处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法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伪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财务人员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不按要求报告备案和审批事项,不配合财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的行为,采取组织措施或依法追究法纪责任。

九、财政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机关事业财政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规违纪、屡查屡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反复违纪违规的单位,对经办人员从严处理,单位负责人依法问责;对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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