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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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绍兴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历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系列、研究系列、实验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正确的职业理想、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师德高尚,学风端正。

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其申报资格相应后延,直至取消申报资格或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至少后延1年方可申报。

连续两年申报未通过者,至少间隔1年方可再次申报;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分别至少后延2年、3年方可申报;

3.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者,至少后延5年方可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申报专任教师系列者若在近3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有2年为D或最近1年为E,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其他要求

申报人员在任职年限、学历学位、教学工作量、教师资格、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及社会实践培训经历、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等方面须达到或完成省人事厅、教育厅、市人事局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五条为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引导教师重视教学工作,潜心教学研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

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专任教师系列

申报专任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工作业绩、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长期从事公共课教学的教师应系统地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他教师应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申报教授资格者至少其中有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原则上要求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近五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三次及以上为A者可优先晋升。

同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申报教授资格者需指导学生参加厅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申报副教授资格者需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且原则上要有1篇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若有技术转让并为学校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或为厅市级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并被采纳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一、教授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1.每年坚持为本、专科生授课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经历;积极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或根据学校规定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成果显著。

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并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并主持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工科类50万元及以上、理科及管理类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元及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还需分别达到下列条件:

(1)理工科类:

①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被SCI等四大检索系统收录论文4篇及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②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厅市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

如未取得上述成果,可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被SCI等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代替,也可以用已授权且为第一完成人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登记软件代替。

(2)人文社科类:

①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2篇,或出版专著2部及以上,其中1部应在权威出版社出版。

②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厅市级及以上奖项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厅市级及以上奖项3项及以上。

如未取得上述成果,可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代替。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学术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1.在任职期限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0学时。

2.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成果较突出。

须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厅市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并主持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工科类10万元及以上、理科及管理类6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及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厅市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者获校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及以上,如未取得上述成果,可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代替。

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还需分别达到下列条件:

(1)理工科类:

以第一作者在国外重要刊物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或被SCI等四大检索系统收录1篇及以上,或作为主、副主编出版省部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1部及以上。

(2)人文社科类:

以第一作者在国外重要刊物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1篇及以上,或作为主、副主编出版省部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1部及以上。

三、讲师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的能力。

能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良好。

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或指导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生产实习等教学工作,并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学校交予的其他工作。

在任职期限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两次及以上为A者可优先晋升。

2.主持校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应为非本校学报),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七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一、教授

申报教授资格者能熟练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组织和指导学校或院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较突出,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系统地讲授2门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列入教学计划),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

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深入而系统地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某一领域的问题,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助教和讲师的教学工作,指导专职、兼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工作。

2.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人文社科类教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能较熟练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定期组织专题讲座,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较为显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部门优秀及以上等级。

2.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列入教学计划),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综合教学效果良好。

3.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人文社科类副教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讲师

申报讲师资格者能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必要的学生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能根据学校安排为学生进行始业教育、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收到良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获校级及以上奖励1项及以上,或近三年考核中至少有1次为部门优秀及以上等级。

3.项目、论文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讲师的要求。

第八条科学研究系列

一、研究员

申报研究员资格者应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校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具有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开创性研究课题。

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在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相应学科教授的要求,并应有所提高。

二、副研究员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者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为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在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相应学科副教授的要求,并应有所提高。

第九条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一、研究员

申报研究员资格者应能依照高等教育管理的方法和规律分析高教管理的发展趋势,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有很强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同时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极强的实践能力和突出的工作实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校级优秀。

2.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人文社科类教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副研究员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者应了解高等教育管理的各种方法和规律,能科学开展高教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既有一定高教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学术水平,又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工作实绩。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部门优秀。

2.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人文社科类副教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助理研究员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者应掌握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能较好地应用于管理工作实践。

能按学校要求正确确定工作目标,选择具体方案,思路清晰,工作有秩序、有计划,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其他还需达到下列条件:

1.有开拓创新和实干精神,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较高,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任务。

任现职以来获校级及以上奖励1项及以上,或近三年考核中至少有1次为部门优秀及以上等级。

2.项目、论文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讲师的要求。

第十条实验系列

一、高级实验师

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者应组织指导过大型实验,并能辅导2门及以上基础实验课,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同时,项目、论文、获奖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理工科类副教授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实验师

申报实验师资格者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并能对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并能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各项工作,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项目、论文方面的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讲师的要求。

第四章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者,须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一般仅限于申报专任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且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申报。

破格申报者,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两次及以上为A,同时近三年获校级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对于研究成果或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其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均为B及以上等级。

一、破格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主持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工科类、理科及管理类、文科类分别达到150万元、90万元、45万元及以上;所承担项目研究成果显著,并已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2.论文(专著)方面的要求原则上应为正常晋升要求的1.5倍。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厅市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2项及以上;或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并主持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单个项目科研到校经费工科类、理科及管理类、文科类分别达到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及以上;所承担的项目研究成果显著,并已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2.论文(专著)方面的要求原则上应为正常晋升要求的1.5倍。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或厅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市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及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相关说明

1.下列情况教学工作量作适当调整:

(1)担任科技特派员、支教、经单位选派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培训期间,其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

(2)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3)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双肩挑”教师,或受聘卫生技术岗位兼评教师系列者,其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1/2。

2.本条例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著作(含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等)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除SCI等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

3.本条例所述项目均指在任期内立项的项目,内容包括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

艺术类教师可提供相对应级别的获奖作品来替代。

4.本条例所述的项目主要成员一般是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排名前五位,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人才专项基金、省部级及省部级重点项目的排名前三位。

国家级项目指863、973、国家攻关项目子项目、国家基金项目及国防预研等项目。

科技开发项目级别评判办法:

工科类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理科及管理类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在15万元及以上,艺术类在30万元及以上作为国家级项目;工科类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理科及管理类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人文类在10万元及以上,艺术类在15万元及以上作为省部级项目;工科类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理科及管理类经费在6万元及以上,人文类在3万元及以上,艺术类在5万元及以上作为厅市级项目。

4.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政府奖项。

文艺、新闻、出版类奖项中“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按规定与相应级别奖项等同。

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奖项为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为排名前五位,省部级二等奖为排名前三位,省部级三等奖为排名前二位。

厅市级一等奖为排名前三位,其他等级为排名第一位。

5.一级期刊认定以学校现行的目录为准,核心期刊参照北大出版社出版的核心期刊目录,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认定。

6.对外语、音乐、美术、体育、护理等学科及上虞分院的专任教师的评审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7.未列入本条例的其他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参照相应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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