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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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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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处置;

  

(2)统一指挥、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果断高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成立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担任。

  省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

  (3)协调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民航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应急行动。

  (4)建立完善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负责审核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2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常设机构为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航机场管理局,作为省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兼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传达省指挥部的指令,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4)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省内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工作。

  (6)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太原海关、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民航山西监管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民航山西空管分局、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油山西分公司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等负责人组成。

  

(1)省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省公安厅:

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3)省财政厅: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

  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为抢险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当航空器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参与航空器的水上应急救援。

  (5)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省级专家和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6)省外事侨务办:

负责协调与航空器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及承担对外联络工作。

  (7)省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民用机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参与航空器应急救援的事故调查。

  (8)省民航机场管理局:

按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订和修改本预案;向成员单位发布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省指挥部的应急指令;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9)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设施。

  (10)省气象局:

负责航空器事故地区的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从气象角度对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分析和预测,向省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1)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和地区航空器及出入境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

  (12)太原铁路局:

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

  (13)太原海关:

省内发生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后,负责受理航空器负责人的申报,办理通关事宜;受理应急所需设备、装备的通关事宜。

  (14)省军区: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驻晋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

  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武警山西总队: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7)省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8)省公安边防总队:

负责按需办理出入境手续,在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和地区航空器的相关人员的边防查验工作。

  (19)民航山西监管局:

监督检查省内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协调民航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0)省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21)山西保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按照省指挥部的指示,督促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

  (22)新华社山西分社:

及时从省指挥部获知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23)民航山西空管分局:

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省指挥部;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

  (24)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提供所属事故航空器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所属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故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设立接待机构,接待旅客家属查询;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在省指挥部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按省指挥部的要求,派出专业咨询和专业救援队伍,帮助、指导非基地公司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25)中航油山西分公司:

负责提取事故航空器油样备查;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在保证事故航空器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抽空放净航空器燃油。

  (26)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建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称市、县指挥部);负责建立完善市、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制订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报省指挥部审核批准;落实省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组织本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演练;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将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

  2.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在省内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机场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组,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在8公里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紧急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上级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总指挥。

  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部门的情况建立4个工作组:

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保障组,并指定组长,组织进行民用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1)现场抢险组

  组长由事故现场副总指挥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公安消防部门、

  应急抢险部门、公安部门、民航派出机构、机场、参加救援的部队(武警)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

  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工作。

  

(2)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现场救援的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参

  与应急医疗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省指挥部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负责进行伤员的检伤分类、现场抢救和伤员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3)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

  急救援的公安民警组成。

  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的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事故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民航机场、通信保障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现场急需的物资和车辆;建立事故现场与省

  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等。

  2.5各市、县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市、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参照省规定执行。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加强对区域内航空器事故的监测和预报,执飞和飞越山西省上空的航空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航空器飞行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民航上级空中管制部门。

  3.1.2省内民航空管部门、航空公司注意组织对重大灾害性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联合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

对国内发生的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评估,及时将改进措施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1.3当航空器故障预报可能发生飞行事故时,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应立即预警,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紧急出动,赶赴预计事故地域。

  当预警时间较早,民用航空器未到本省区域上空时,各有关单位和市、县指挥部按省指挥部的指令赶赴通报集结位,做好应急准备。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密切联系航空器机组,加密与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通话间隔,及时上报最新的情况,为省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4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手段。

搞好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5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民航空中管制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尽早做出预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省指挥部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省指挥部统一进行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便于省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应急响应

  4.1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2分级响应

  

(1)省内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救援响应或II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红色或橙色警报;同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指挥部协调指挥,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2)省内发生III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黄色警报;同时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3)省内发生IV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蓝色警报;向省指挥部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相应的下级应急响应要提前或同时启动。

  4.3响应程序和内容

  

(1)启动省处置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在上报省指挥部的同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传达国家及省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通知成员单位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省内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

  (3)市、县指挥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市、县民用航空器处置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

〖HTK〗

  4.4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接到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接报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

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

  省指挥部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并做好续报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

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发生事故后,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同时报告附近口岸单位。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省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省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省内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实施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指挥和协调

  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启动本级预案,派出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救援单位按照各自的分组,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果断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

  省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报告,组织指挥协调救援力量和物资、调集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的应急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5)组织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4.6航空器搜救

  省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7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时,首要任务是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立即组织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联络民用航空器承运人,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判断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中心点8公里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跑道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机场及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8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需求,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防疫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9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人员防护

  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紧急情况,明确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

  4.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指挥部协调省内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力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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