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潮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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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潮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

六盘水市钟山区兴潮煤矿

 

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

 

编制:

刘林贵

矿长:

谢传跃

2011年1月28日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

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矿井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

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矿财务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

第四条:

通防部门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相应协助总经理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题;各业务部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部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矿安全组,对各业务部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通风队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安全组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第七条:

通风队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道的防尘设施的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

机运队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两道以外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九条:

采、掘队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通风队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

采煤队负责两道防尘管路的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

第十条:

各队负责本队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

  第十一条:

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

   第十二条:

经营部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

第二章   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皮带巷及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掘进各队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几,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

   第十五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防尘队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十六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十七条:

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右,回风巷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下风侧不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

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队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队使用维护。

第十八条:

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巷道验收时,由通风队和机运队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全部及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风科、安全部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

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   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每年初,由通风队根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条:

通风队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等处必须用水棚隔开。

   第二十一条:

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于如下值:

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第二十二条:

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三条:

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第二十四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第二十五条:

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

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第二十七条:

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第二十八条:

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第二十九条:

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章   粉尘冲刷制度

第三十条:

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队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通风队负责冲刷。

 第三十二条:

矿井回风巷、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

由通风队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

30m以外由通风队每周冲刷一次。

   第三十四条:

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范围内由采煤队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通风队冲洗一次。

   第三十六条:

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五章 粉尘监测制度

   第三十起条:

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第四十条:

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

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

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粉尘中游离Si02:

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四十二条:

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安监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第四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第四十五条:

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通风队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其它单位到防尘队以旧换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起条:

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

第四十八条:

矿每月组织综合防尘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通防专业的领导和业务部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

业务部室、基层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合开展综合防尘检查;区队跟班领导、生产班班组长对所辖范围内综合防尘实行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综合防尘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场、每一个岗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

第五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通风队的防尘系统图、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防尘设施检查记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

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安全部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全部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

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心措施,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掘进、煤巷皮带运输巷按50m,岩巷100m的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掘进单位、通风队、机运队分管的范围内按要求安设齐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责任单位20元。

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尘质量不合格者,罚责任者、跟班队长每人10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监督不力罚50元。

第五十四条:

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五条:

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章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隐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未按综合防尘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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