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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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方案.doc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废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刻领会、逐条疏理、吃透内涵,围绕《办法》的新增设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的学习。

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签发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工作管理到位。

二、加强入库登记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

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三、加强签发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领发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制度,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

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二)证章分离,严格管理

签发人员要严格遵循《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别专人管理的规定,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先盖专用章;不得证、章一人混合管理;不得用单位公章、病情证明等证章代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

(三)遵循流程,规范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只限于对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产妇申领时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

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签发人员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

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

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

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5.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规范换发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可向我院签发办公室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五)签发人员不得以机构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

六、规范信息档案管理

(一)严格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要健全相关登记,登记内容。

(二)加强档案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单方办理声明、亲子关系声明、补发信息资料、废证登记必须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三)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签发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

签发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运行。

海阳市人民医院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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