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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交流协会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法规名称】 亚东关系协会.交流协会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1-28

【正  文】

亚东关系协会.交流协会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1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台日间经济贸易关系,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在台北举行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会上分别由亚东关系协会介绍“台湾重点产业之发展现况”及交流协会介绍“日本智慧财产权现况”;双方代表团在充分交换意见后,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一般政策组

  

  一与WTO有关各项问题。

(台、日)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有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反倾销及服务业等,系台日在WTO新回合谈判中咸表关切之议题,盼能在WTO架构下合作举办相关研讨会等活动。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台日间能就WTO等多边议题进行讨论值得欣慰,咸认在本会议中讨论颇为重要。

又,日本除要求台湾确实履行入会承诺外,由于台日间在反倾销、农业、林水产品、投资领域之立场相近,盼在新回合谈判中相互合作。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示,台湾将遵守WTO入会承诺。

  

  最后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合作举办研讨会之提议,将转达相关省厅。

  

  二有关促进台日今后APEC合作问题(日)

  

  交流协会表示,办理双边业务单位与办理区域、多边业务单位相互配合,善用APEC机制,极其重要。

盼经由台日双方之合作,强化AP-EC功能,日方除提及双方在APEC场合加强商务人士旅行卡、结构改革等之合作外,希望台方能继续支持日方在APEC有关保护智慧财产权提案。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继续支持日方在APEC所作保护智慧财产权提案,并希望继续加强台日双方在APEC之合作。

  

  三请日方继续参与我国办理“迈向跨境无纸化贸易环境--贸易便捷化之具体行动(TowardACross-borderPaperlessTradingEnvironme-nt-ActionsForTradeFacilitation)”研讨会。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迈向跨境无纸化贸易环境”的合作提议,在APEC受到相当热烈的响应。

本案具体计划预定于二○○三年六月举办研讨会,希望共同主办国日本能够踊跃派遣金融分组会议主席、讲师等人士参与此研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相当赞成台湾的提议,期望透过派遣讲师等方式,对此研讨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另做为共同主办国,日本将积极地投入此活动,请随时与承办人员协调。

至于可具体协助的分组会议范围及派遣讲师等,尚无法立即回应,将携回检讨。

  

  四提升台日贸易调查技术与经验交流活动。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今年七月台湾聚酯棉业者被裁定倾销,并课征一○.三%之反倾销税。

建议台日双方贸易调查技术专家藉经济贸易会议定期互访交流,俾减少贸易调查案件纠纷,改善双方经贸交流活动,并请日方提供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经验。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在课征反倾销税之前,已依手续慎重交付调查问卷给台湾业者代理人,今后仍将慎重处理反倾销措施之过程。

又,日方提供美国钢品防卫措施及日本因应美国对日制热轧钢板采取反倾销措施等相关资料供参考。

  

  五拟藉合作交流机会,暸解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电子化的辅导作法,作为我国现阶段推动“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化计划”之借镜。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湾目前正推动“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化计划”,为了解中小企业电子化指导政策的推动状况与成果,以及执行时的问题,盼透过与日本中小企业厅的合作,作为台湾推动该计划之参考。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中小企业厅以“平成十五年度止,约半数中小企业能应用电子商务交易”为目标,举办各种研讨会及见习活动,强化中小企业经营者对IT应用之信念与人才培育等,以支援并促进中小企业IT化。

  

  亚东关系协会盼今后与日本中小企业厅就本案交换意见,交流协会复称将转达相关省厅。

  

  六请日本研议放宽皮鞋进口关税配额限制。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台湾皮鞋业者而言,关税配额(TQ)是台湾皮鞋销日障碍。

日本之进口皮鞋关税配额约为一、二○○万双,自一九九七年来即从未增加,配额内关税也仍高达二一.六%,盼能放宽限制。

另台湾皮鞋业者对日出口增加,显示对日本市场之期待,并十分关心本案。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系实施符合WTO之关税配额制度,且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落实调降关税。

日本皮鞋产业有其历史、社会背景等问题,且以中小、零细企业占大多数,缺乏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降关税与扩大关税配额都将影响该产业,极其困难,今后将在WTO谘商中处理。

  

  七建请日方缩短台日间有关环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化学品的关税差距。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环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化学品之进口关税高于台湾进口关税,有其调降空间,且台湾不适用日本优惠关税,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请缩减该等化学品之台日关税差距。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化学品关税率系依据“化学品降税调和协定(CTHA)”处理,盼台湾亦能积极参与新回合进程之化学品调和协定。

  

  八核能安全相关资讯交换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核能安全系跨国境之共同问题,有需要在可能范围内逐步确实地交换资讯。

建议双方核能主管当局透过下届经济贸易会议,诸如针对核能管制相关法律架构、组织体系、营运管理状况、紧急连络体制等,直接交换意见,必要时透过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之窗口,经常保持联系。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高度肯定日方主动提出本项议题,使双方核能安全主管单位能够在本次会议初次交换意见。

除完全认同日方提案外,在发生紧急状况之必要时,可透过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之窗口取得联系。

  

  九因应时代潮流及双方产业需求,共同推动台日洽签自由贸易协定。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日互为重要贸易伙伴,缔结FTA实为提升台日经贸关系之捷径,为对双方业界宣导FTA之必要性,交流协会及亚东关系协会应该扮演更积极之角色,同时盼日方提供与他国签署FTA之相关资讯。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台日FTA,东亚经济会议刻正进行可行性研究,以期于十二月提出研究报告。

日方将仔细研读该一报告,以检讨日后之作法。

交流协会并当场提供有关日韩、日墨推动FTA之进展情形资料。

  

  一○加强台日间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以利双方商务的往来并达到区域紧密合作的效果。

(台)

  

  亚东关系协会提议于二○○三年六月举行第三届“台日电子商务推动委员会”,并对于日本刻正推动之TEDI,除感谢日本派遣专家来台提供协助外,盼日本能够提供现阶段TEDI之运作方式,以及国际合作之进展情形等相关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该会议之举行日期,日方委员会委员长以及各委员有其行程,惟基于台方之提议,将一并考量。

交流协会并当场提供“TEDI简介及使用说明”、“海外TEDI之发展情形”等资料。

  

  一一台日共同合作推动电子商务。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扩大台日间电子商务,盼就整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并建议今后善用台日电子商务推动委员会之机制,相互介绍IT相关规范,并交换意见。

又、台湾之信赖标章营运团体如能加入亚洲信赖标章联盟,由于日本亦将加入,自然形成台日间合作关系。

日本今后盼与台湾保持联系,并合作建构双方均参加之亚洲信赖标章联盟架构。

有关B2C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有赖简易且迅速之救济手续,盼能检讨台日间ADR营运团体间之合作关系。

台湾SOSA推动之信赖标章及ADR制度,日方对其不甚了解,盼台方加以介绍。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感谢日方提案,并愿进行相关合作。

有关台湾之信赖标章制度及ADR方面,十一月二十九日将邀集相关单位与日方交换意见,将有助于台日间制度之整合。

台湾在实际推动信赖标章上面临若干问题,故盼日方在当日会议中亦能介绍美日合作状况、日本隐私权保护之推动情形及privacyenhancingte-chnology等。

交流协会复称,将尽可能介绍。

  

  一二禁止中国大陆产品输入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原禁止自中国大陆进口之产品项目大部份已解禁,惟多数电子及电器制品仍未开放,该措施对在中国大陆设置生产据点之日资电子及电器制造厂商,已形成非关税贸易障碍,请说明无法开放之理由及今后是否解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为因应两岸加入WTO,已于二月开放二、○五八项产品进口,至尚未解禁部份,考量台湾本身安全及产业冲击,将每两个月或六个月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者,追加公布于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页。

又,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已增加开放三一六项产品。

  

  交流协会复称,希望台湾遵守WTO之“最惠国待遇”原则,进一步扩大开放。

  

  一三促进两岸经贸交流。

(日)

  

  交流协会表示,

(一)从台湾对中国大陆投资,向主管机关申请时,须耗费相当时间,盼能尽量简化投资申请手续;

(二)目前已放宽与大陆商务人士之往来,盼能进一步放宽一般技术人员之限制,广泛进行人才交流;(三)与大陆货物往来日渐增加,若经由第三国运输,在时间及经济上皆蒙受损失,盼能早日实现直接通航,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第一点简化大陆投资,已由产官学积极检讨,诸如同一个案累积投资额在二、○○○万美元以下,可适用简易审查方式。

关于第二点,目前促进人才交流系根据两项许可办法办理,凡符合法律规定之商业人士及研习受训人士便能提出申请及访问。

至于第三点,台方已体认“三通”为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不可回避的课题,但是其中通航涉及国家安全管理问题,须透过双方协商,而台方已经展现高度善意与弹性。

  

  一四建请贵国延长派驻本国事务所之经贸业务相关人员驻华年限。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交流协会高雄事务所次长一职,在日资企业投资增多之台湾南部地区,对于促进台日经济发展与技术交流甚有助力。

惟次长一职任期仅两年,对业务推行造成障碍,建请将任期调整为三年,或增派经贸业务人员。

  

  对此,交流协会回答,感谢台方了解高雄事务所次长之职责,惟本案不适于本会议讨论,将转达相关部会。

此外,日方认为迄今高雄事务所就经贸相关业务与台方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咸认应无障碍。

  

  一五建议加强双方港埠互访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方面盼与地理位置接近的日本港口缔结姊妹港,如此将可互享优惠待遇,对彼此均为有利。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透过国际港湾协会(IAPH)举办之各种会议及APEC港埠专家会议,包括台湾在内之各国港埠相关人士已就港埠开发、计划、建设及经营等广泛交换意见及资讯,日后仍将续推动此类合作。

另期待包含台日民间在内的各种层级交流活动能够日趋热络。

  

  一六请日方提供民间海上救难及打捞公司之救援能量及其联络方式。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地处国际航路要冲,海上事故发生频率较高,为供我方及船主参考,盼取得日方打捞公司之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介绍并当场提供日本两家主要打捞公司之地址、公司设立年月日、资本额、营业项目、船载量等书面资料。

  

  一七请因应市场需求,增加台日包机班次及增加开设双方之国际航线(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正推动观光客倍增计划,为载运众多观光客,要求增加国际包机班次以及增设定期班机。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转达有关单位。

另基于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间协议,航空问题已有经贸会议以外之协商管道,故盼透过该管道进行讨论。

  

  一八建请将OTO案件之具体改善成果告知提案人。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OTO制度值得肯定,但由于日本主管部门未能在事后将OTO办理情形通知提案者,无法理解具体改善情形。

由于有未符合要求之案例,故盼能将改善结果通知提案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再据以提出申诉。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OTO申诉案件是在对提案者充分说明处理情形,并获同意后结案,案件主管单位就事后处理情形,视需要适切进行追踪,并透过网页公告。

此外,交流协会当场提供曾上载于网页之资料影本供亚东关系协会参考。

  

  一九建请强化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往来。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希望日方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之“日本修学实施要点”中,将台湾列为实施对象地区,并透过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加深相互交流,对台日双方均有益。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实施要点”乙事,除将转达相关单位外,咸认赴台办理海外修学旅行,系透过外国之生活体验及与当地人民之交流,培养学生国际观措施之一。

另修学旅行,系各学校视其实际情况,并依其权责计划及实施。

鉴于海外修学旅行所具意义,在充分确保安全上,期待今后台日双向修学旅行交流得以推展。

  

  二○台湾研究开发环境。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建构台湾研究发展环境,建议:

(一)制定防止人才外流政策;

(二)建构有助于民间企业研发之环境;(三)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第一点防止人才外流对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正研拟许可法令草案,俟完成后即公布;另为引进人才,已放宽高科技技术人员在台居留限制,从三年延长至六年。

  

  针对第二点建议,已采取科技人才服役期间可从事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发展补助金、减税措施等支援。

至第三点建议,则透过建设台南工业区产业创新研发示范区及产业技术中心等,努力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二一请放宽台湾金融相关管制。

(日)

  

  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台湾金融制度,建议

(一)废除对“利害关系者”授信担保限制规定;

(二)简化取得包含当地货币(新台币)

  

  在内之衍生性商品认可手续。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第一项涉及外国银行在台湾分行准用银行法有关利害关系人授信相关规定之准用范围认定问题,系就个案予以解释排除或适用,今后财政部通盘检讨外银管理办法之际,日方之提案将列为参考,例如若日系银行在台分行授信风险完全由总行承担,该分行并无承担任何风险之情况下,得不适用银行法有关关系人授信之规范限制。

  

  至第二项部分,迄今财政部已放宽银行申请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申请手续,今后并将视金融市场之发展状况,检讨简化事宜。

  

  二二请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日)

  

  交流协会说明,从因应环保及交通安全问题等观点,盼能及早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目前台湾为防止老旧车辆的排气污染问题,正积极推动汰换措施,诸如补助换购低污染车辆等。

另娃娃车等与公共安全有关之车辆,也以法令规定其使用年限。

日本若有汰换老旧车辆政策,请提供相关资讯供参考。

  

  二三请废止汽车货物税。

(日)

  

  交流协会表示,货物税占车辆出厂价格之比率颇高(轿车为二五%),系阻碍消费者购车主因,为促进汽车产业及活络经济,提议检讨废除货物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货物税系针对轮胎、食品及玻璃等七大项目课征,二○○一年货物税收入为新台币一、三三八亿元,占全体税收之一○.六%,乃重要税收来源之一。

据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表示,若有适当替代财源,预定取消轮胎、食品及玻璃等货物税,惟对于汽油、车辆及水泥等,为实现绿色环保税制,将予与保留,且台湾为改善交通设施及抑制空气污染,对使用公共道路之车辆课征货物税。

  

  二四请在法律制度下明确区分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之别。

(日)

  

  交流协会表示,汽车租赁业及出租业相关法规迟未完备,造成两业种无法明确区隔,几乎处于争夺同一市场之混乱状态。

盼能够比照日本及其他国家情形,明确区隔该等业别,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另盼能对政府相关人员举办说明会。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原本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系有区别,惟近年来日渐难以区隔系属事实。

为此,交通部已于本年十一月八日邀集汽车租赁业者及汽车出租业者开会,目前正研究法律制度,俾制定相关法令。

  

  贰技术、农渔业组

  

  一请改善台湾新认证制度。

(日)

  

  交流协会希望新制度之EMC试验结果能扩至接受日本试验所之报告,且试验对象不仅限资讯机器,并扩至AV机器及家电产品。

此外,对于安全试验亦同,要求接受包括日本在内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对于EMC试验结果,已开放有合作实绩之日本试验所申请。

另对于扩大适用对象事,如在权责主管机关主导所签之MRA下,亦可承认其他领域。

对于安全检验,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较严谨之试验机构资格。

台方亦想接受包括日本等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惟因非IECEE-CBScheme会员国,检验结果无法被海外承认,故亦无法承认海外之检验结果。

希望日本协助台湾参加IECEE-CBScheme。

  

  二请日方继续提供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俾持续办理开发中国家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各该国产业发展及经济成长。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方将台湾视为先进国家,拟于二○○三年三月底终止交流协会与台方办理之第三国研修计划,并停止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

鉴于本案之经费合乎WTO推行技术合作及能力建构,为共同培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及专家,要求日方继续提供相关经费。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因台湾已自ODA对象国毕业,对台ODA计划已于二○○○年三月终止,同时亦决定明年三月结束第三国研修计划。

台湾提案之计划,二○○三年四月之后,日本无法再提供经费。

  

  此外,对台方要求之第三国研修计划之ODA预算,今后为进一步促进台日间技术交流,将要求财政当局转列一般预算,供派遣及招聘技术专家。

  

  三请促成日方科研机构与我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定或备忘录及强化研究人员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大学间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议或备忘录,已有具体成果,今后将鼓励加强交流,盼日方亦奖励学术机构与我方学术机构加强往来。

另外,鉴于研究机构交流颇重要,建议日本科学研究机构与我方国科会签署科学技术共同研究协议书或备忘录。

至具体交流措施,则提议台日研究机构年轻研究员交换研究。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拟积极促进日台间科技领域之交流,今后在案件选定、实施方法等与台湾密切联系下,亟力加强研究人员交流。

诚如议题二所述,下年度事业预算如有着落,将更能促进该领域交流。

  

  又,亚东关系协会希望台湾与日本签署如同对美等有关科学技术之备忘录。

对此,交流协会盼努力积极从事大学、研究机构等之学术交流。

  

  四请日方提供前建设省河川审议会提出之“流域性洪水有效管理对策”之相关执行情形及经验,供我方参考。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自一八九六年颁布河川法令以来,防洪政策随时代变革予以改善,二○○○年十二月不再坚持“不淹水政策”,改为针对流域实施洪水管理措施。

台湾面临与日本类似之问题,希望日本提供相关防洪政策及经验,俾作为制定防洪政策之参考。

  

  对此,交流协会除提供相关资料外,并表示如需其他资料,请与其连络。

  

  五邀请日方专家指导有关日本对于基因转殖动植物之生态环境安全性评估与管理体系具体措施,以及有关卡塔赫那(Cartagena)生物安全议定书内容之因应对策。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感谢日本最近派遣基因转殖作物之安全性评估专家来台,盼今后日方能继续协助。

同时往后台方在检讨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拟订“基因改造活体生物之输出入管理办法”时,也盼与日方专家多方讨论与交换意见。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专家间就基因转殖农作物的生态环境安全性继续交换意见,有其意义;盼今后能利用APEC之ATCWG生物科技工作小组的专家会议等场合交换意见。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示,关于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今后盼透过交流协会邀请日本专家来台,请惠予协助。

  

  六请协助促成我国办理技术合作业务机构与日方相关机关建立定期对话机制,以合作推动WTO有关技术协助(TechnicalAssistance)及能力建构(Capacity-Building)之工作计划。

(台)

  

  亚东关系协会认为技术合作及能力建构问题已渐受WTO重视,台湾成为WTO会员后,期盼台日双方能就WTO“技术移转”及“技术合作与能力建构”项目有所贡献。

因此,台湾之技术合作业务主管机关希望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或其他类似机关建立定期对话机制,透过资讯交换、人员交流等,积极交换意见。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为因应第四届WTO杜哈部长会议,除与WTO.UNCTAD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外,亦预定执行对开发中国家之能力建构等项目。

有关建立技术合作领域定期对话机制,日方认为台湾方面可与交流协会共同促成。

至于WTO之技术合作,迄今JICA已实施对台湾派遣专家等合作项目,台湾若有具体要求,可以透过交流协会请求JICA等提供相关资讯。

  

  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已正式加入WTO,与其透过交流协会,未若在WTO架构下双方直接联系,希望日方重新检讨。

  

  交流协会答以,目前透过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的方式,运作极为顺利,希望持续运用此一管道。

总之,与台湾之间将活用WTO架构及既有的交流协会管道。

  

  七国际鲔鱼资源管理问题。

(日)

  

  交流协会说明,除落实台日行动计划外,请台湾遵照大西洋鲔鱼保育国际委员会(ICCAT)所作之决议,对台湾渔民使用第三国籍船捕鱼采取管制措施。

日本欢迎台湾成为南太平洋鲔类保育公约(CCSBT)延伸委员会之正式会员,也要求台湾配合印度洋鲔类委员会(IOTC)

  

  之渔获量削减活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基于一九九九年行动计划,已采取权宜船对策,在今年ICCAT年度会议中获得各国肯定,台湾将遵守ICCAT保护资源之决议。

有关CCSBT部分,今后将与日方交换意见,同时采取行动。

至于IOTC部分,台湾希望成为合作会员,请日方支持。

  

  八台湾渔船在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作业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方虽说明已彻底指导渔船,防止无许可捕鱼,惟仍不断发生台湾渔船在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从事无许可捕鱼之事件,除强烈要求台方采取有效措施外,并提示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概念图,请求周知渔业相关业者。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对于双方渔船捕鱼问题,在日本设定排他性经济水域以来,虽已召开八次事务阶层渔业会议,惟并未能解决,咸认对于重叠或纷争水域,在达成协议前,应维持现状,并早日举行第九次渔业会议,俾便解决问题。

  

  对此,交流协会复称,在排他性经济水域未重叠海域之违法捕鱼仍频传,将依国内法,严格取缔台湾渔船。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渔船如在无争议性之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内违法捕鱼,请提供具体事例。

  

  九台湾渔船紧急入港避难产生渔具损害问题。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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