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161283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2.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盲巷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盲巷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盲巷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盲巷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盲巷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盲巷管理制度.docx

《盲巷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盲巷管理制度.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盲巷管理制度.docx

盲巷管理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

一、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及现场施工关,做到有掘必透,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三、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防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往盲巷内的所有管线、轨道、电源,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5m的支护完好、四周围岩坚固的地方,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规程》规定。

5、封闭的盲巷恢复通风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其中的瓦斯。

五、盲巷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其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办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

六、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设置栅栏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检查结果记入记录手册。

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至少每周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检查结果都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

七、栅栏、密闭前5m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淤泥等。

八、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的盲巷,不得随意破坏栅栏等设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并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九、栅栏锈蚀、损坏的要及时修复,防止人员进入。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将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通防工区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硐室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将瓦斯检查班报表按时上报工区。

二、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检查班报,并签字,然后汇总打印日报表,每天调度会前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瓦斯日报表要清楚,不得有涂改、模糊现象,打印日报表前,必须仔细核对瓦斯智能巡检仪数据是否与班报表、记录手册一致。

四、瓦斯报表必须利用微机自动生成,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五、矿长或总工程师审阅报表后下达的有关瓦斯管理的指示,通防工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反馈上报。

否则,影响生产或安全,甚至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六、经审签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防工区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瓦斯检查手册每月装订成册并存档。

六、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者,将限期整改,违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测风管理制度

 

一、通防部门要配足配齐测风人员,测风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每10天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三、测风员应根据测风结果,对需要调整风量的地点应及时汇报通防部门负责人,通防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测风人员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井下通风条件变化时,需及时测风,并把测风结果当日报通防科。

四、测风员要保存好测风原始记录,并每旬将测风结果以旬报的形式报通防科、总工程师审阅。

旬测风报表由通防工区技术员或区长签字后,于每月的3、13、23号报通防科备案。

五、每月都要制定配风计划,根据生产布局合理调节用风地点的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要求。

矿井配风计划于每月的24号,月报、季报于每月的1号报通防科存档备查。

六、测风地点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主要包括:

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m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m处)、后(设在局扇后10m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m处)、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m处);硐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风窗口处)等。

测风地点应挂牌管理。

七、配足配齐通风检测仪表,并定期校验。

测风人员必须爱护设备,经常检查维护测风设备。

八、测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测风,遵守测风员岗位责任制。

九、因测风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等人为原因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造成风量分配不合理的,对测风责任人按照矿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者,将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安全仪表报废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报废,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经检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报废。

二、各类检测仪表损坏不能修理的、丢失的,及时进行报废。

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四、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报废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五、对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罚款50~200元。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二、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

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10天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四、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五、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六、各类仪器仪表的强制检定周期如下:

1、光干涉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2、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3、矿用风速表每半年检定一次;

4、矿用粉尘采样器每半年检定一次;

5、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6、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7、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8、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9、甲烷传感器每年测试一次;

10、甲烷断电仪每年测试一次。

七、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

八、矿井每年要将仪器仪表的检定列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保证足量的检定费用。

九、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十、对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罚款50~200元。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上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新水平延伸、开拓新采区或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三、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闭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四、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严格落实巷道维修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1次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保证通风、行人等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巷道失修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将检查维修情况作好记录。

六、严格落实反风设施检查制度,每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1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作好记录。

七、每3年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进行1次地面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八、合理分配矿井风量,每月都要根据生产布置情况编制配风计划,保证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每周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作好记录。

十、每月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保证设施稳定、可靠,正常使用。

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通风系统变化较大时也要进行反风演习。

十二、地面主要通风机要按规定检查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

负压、轴承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变化较大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主要通风机检修、调整叶轮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在矿井、采区设计中要有全矿井或局部反风系统,并有防止发生火灾时风流逆转的措施。

十五、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要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通风系统的调整准备工作。

贯通后要立即停止受贯通影响的所有采区、工作面的一切工作,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六、每季度都要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季度通风系统图于每季度月末的15日前绘制、签字完成,季报、月报于月底完成,以备迎检和报集团公司通防处。

十七、对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罚款50~200元。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井下通风设施由通防工区负责施工。

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必须根据通风系统调整的需要,及时构筑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施工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和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

施工设计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构筑通风设施时不准偷工减料、故意浪费,或人为简化程序,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四、风门、风窗、密闭、调节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否则,除限期整改外,按矿规定给予处罚。

质量低劣的,必须推倒重建,影响其他工程施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员全部承担。

 五、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及时完善通风系统。

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在通风设施上设明显标记“密闭(风门、风窗等)前后5m范围内严禁存放杂物”的字样。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两道风门之间必须闭锁,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敞开,严禁随意调动风窗的位置,严禁私自进入栅栏内,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七、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责任到人,每周组织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检查记录。

 八、建立通风设施验收制度,密闭、风门掏槽后,由通防工区写出书面申请,通防科、安监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通风设施竣工后,由通防科、安监处联合验收,发现不符合措施要求、质量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材料费用由通防工区负担,并做好竣工验收记录。

 九、各种记录、台帐、竣工验收记录等由通防部门负责存档。

 十、通风设施无措施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施工记录台帐不齐全,对责任人罚款50~1000元。

 十一、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者,将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矿通防科(工区)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矿备案。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

 二、局部通风机应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司机等。

 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的敷设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六、根据迎头供风量及温度,开启一二级局部通风机;需要开启二级局扇时,由生产工区写出书面申请,经通防工区实测,由通防科审批盖章后,方可开启二级局扇,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七、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高噪音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设备,噪音不得超过85分贝。

 八、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耙装机后两节风筒的管理维护由通防工区负责,耙装机后一节不准使用新风筒,以防放炮崩坏,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得有挤压或损坏。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离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上紧螺丝。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必须实行编号管理。

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备用风筒,新风筒放置在旧风筒下面,并码放整齐。

 九、耙装机前风筒的管理维护由掘进迎头负责,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满足通风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用8号铁丝拉直,风筒距渣面不低于1米,风筒不得出现脱节、大于5厘米的破口,各掘进工作面兼职防尘员必须配备针、线(工程线),耙装机前风筒破口及时缝补。

各地点新接风筒必须保持卫生清洁,不得有淤泥、积尘等,防炮崩风筒前不允许接普通风筒,各地点风筒连接严禁反接、使用铁丝穿接。

 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一、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局部通风机司机或兼职司机有权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然后立即汇报调度室、施工单位:

 1、局部通风机出现焦臭味;

 2、局部通风机电缆发热超过正常温度;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因外界因素造成落地或倒在水沟中等。

 十二、局部通风机因以上原因停止运转后,通防工区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更换局部通风机,并将换下的局部通风机升井进行分析、维修。

 十三、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由各工区电工担任,必须挂牌上岗,接班时将上岗牌挂上,交班时取走,通防工区负责长时间停工,但正常供风的工作地点。

凡当班兼职司机未挂牌上岗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十四、各掘进迎头在喷浆前必须用废旧风筒布或花雨布等将风筒遮盖,喷浆后将其撤除并用风水冲刷干净,叠放整齐,放在专用架上备用,规范管理。

 十五、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者,将限期整改,违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检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二、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为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

三、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两次,备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风但无人工作的掘进头,每班检查一次。

四、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采、采区回风、机电硐室、火药库、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硐室,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一次。

五、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

凡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六、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检员,防止漏检。

九、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防工区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

十一、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十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四、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十五、各工区当班电工作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并挂牌上岗,现场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局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危险时。

十六、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或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和通防工区。

十八、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十九、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十、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处理。

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佩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定器。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且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通防工区每月根据施工作业计划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路线》,并传达和学习且严格执行。

《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于每月的24号报通防科。

 四、瓦斯检查的内容:

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和其他有害气体在井巷风流中的浓度。

瓦斯检查的范围: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回采备用面、栅栏前、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都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五、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及检查时间:

正常工作的回采、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查2次,间隔时间3~5小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班检查1次;处于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每班检查1次;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前风流中的气体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封闭的盲巷外、密闭(内)外等地点每周至少检查1次。

以上地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同时,必须检查温度。

 六、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按照巡回检查路线认真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涌出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防工区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瓦斯智能巡检必须正常运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班报表数据一致)。

瓦斯检查牌板距离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0m,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班报表上,所记录的检查时间必须与手持机一致,并通知现场施工人员。

班组长必须认真审查记录手册并签字。

 八、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井下交接班室内进行交接,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九、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由瓦斯检查员(队长兼职瓦检员)、班组长和放炮员共同执行,瓦斯检查员(兼职瓦检员)必须做好记录。

否则,按矿处罚办法处理,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十、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班报表、上井后立即交通防工区值班室。

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利用微机操作自动生成,瓦斯日报表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十一、矿井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

 十二、瓦斯检查人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

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三、通防工区每月将瓦斯检查员手册、“一炮三检”记录手册整理好后,并存档备查。

 十四、凡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处理。

通防例会制度

 

 一、每月的月末由矿总工程师召集通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通防工区及矿其他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召开一次通防例会。

 二、通防例会的主要内容:

 1、本月通防工作总结。

由通防专业负责人,通防工区区长对本月通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落实本月通防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2、提出下月的通防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

重点对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通风系统管理等管理重点作出详细的计划,计划必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

 3、矿总工程师根据下月矿井生产和通风状况,重点对通防隐患、瓦斯管理、通风系统以及通防质量达标等重大问题作具体部署,对通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隐患整改必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每次召开通防例会,都必须由通防科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特别是重大隐患的处理意见等必须记录详细,形成会议纪要。

 四、建立通防例会管理档案,对会议纪要采取电子和文字两种方式存档备查,由通防科负责。

 五、生产情况有变化时,要对会议中提出的计划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满足生产、通风的需要。

 六、通防例会中做出的重点计划、工程需要调整时,必须及时请示矿总工程师。

 七、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否则必须向矿总工程师请假。

无故缺席或造成影响的,每次罚款50~100元。

通风奖罚制度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每发现一处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罚有关责任者200元。

经矿或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否则罚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100~300元。

 第二条 井下尽可能减少盲巷,不应留设的盲巷每出现一处都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已停风的独头巷道,通防工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按规定标准封闭完毕,否则罚通防工区负责人200元;

 第三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风量(风速)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井下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改变其通风面积,调节窗被堵塞或随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