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材分析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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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材分析思路

“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材分析思路

  “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基础、必修与核心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法科学生的意义和影响不仅仅在于课程学习和得到一个满意的考分,而在于其影响将贯穿和延续至法科学生职业与人生的始终。

法理学的课程学习也将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学习好法学的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即为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精进筑牢法律的思想、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根基。

换句话说,法理学课程教学与法理学课程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来说,既是专业入门的必不可少也是专业深化精进的强基固本。

因此,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角度来看,做好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工作意义重大。

  本文从自己20多年来从事“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体会出发,对做一梳理,以与各位同仁切磋交流。

  一、“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准备工作

  任何形式与类型的课程教学,基本上都有大致相似的一般程序和基本规律,那就是一定要先对相关教学工作进行比较充分的准备和研究,这是做好课程教学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做好“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也一样需要扎实的准备工作和认真的专门研究工作做基础和铺垫。

  1.研究”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对象

  我国的法科大学以及各个高校的法律院系,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时间安排都不尽一致。

课程在什么学习时段开设,对教学及其效果影响比较大,因为接受教学的对象即学生的具体思想状况、知识储备状联盟况在不同的学习时段都有明显区别,这会影响到学生对本课程课堂教学的接受程度,也当然会影响到教师讲授时对具体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传授方式的选择。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的经验中,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在政治思想上比较偏“左”一些,因为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对他们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尽管中学新课标实行之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从教材内容来看确实能与时俱进,但教师的教授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要求学生接受和记忆的理论命题和思想也不尽相同,对学生的科学怀疑精神和新思维能力尤其是独立自主的思维能力的开发培养不够,所以,教师在讲授“法理学”课程时如果对社会现实提出批评很多学生往往很难接受,甚至会认为老师比较“反动”;授课教师在讲授某个具体法学理论观点时如果介绍更多的学术争论和相关的不同主张,很多学生往往感到茫然、费解甚至焦虑,往往会提出:

这都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我们怎么记、怎么背啊?

  相反,大学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在政治思想上就比较偏“右”一些,因为到大学以后他们确实感到非常“自由”了,通过同学之间的交流和与老师的交流、通过网络等媒体,他们获得了很多信息,特别是能够获得来自于国外、境外众多媒体的信息,其中的那些有关中国社会各个领域暴露出来的各种负面现象不断地展现在他们面前,他们高中阶段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学习得来的尤其是背下来的很多理论命题和判断,在这些信息面前就逐渐被放弃或者很快被遗忘,很多同学开始对中国政治现实和社会现实持一种否定立场和功利主义的态度,教师在讲授“法理学”课程时即使客观地对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正面现象和积极方面进行说明和解释,学生们也往往认为老师很虚伪、是在美化现实、是现实的卫道士与辩护士,有一些同学甚至会因此而看不起授课教师,因而对授课教师和“法理学”课程的学习有抵触情绪。

  毫无疑问,这两种情况的存在,都构成了授课对象对“法理学”课程教学及其效果的重大挑战。

不认真了解、分析、研究学习“法理学”课程的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对“法理学”课程教学造成消极影响。

  2.研究“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教材与教学大纲

  从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开启法学专业课程学习的知识基础、观念基础、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基础和思维基础考虑,从提升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进行法学专业课程学习的热情与兴趣考虑,也从提高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法学专业课程学习的实际效果考虑,从事“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以了解和分析本课程教学通常会遇到的普遍性的重点和难点,并在此基础上认真且慎重地选择适宜于自身教学对象的教材,并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从照顾到绝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情况即其知识储备状况、生活经验、思考能力与思维方式的基本样态等,具体确定自身进行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具体分析和选择。

  3.“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教师应有的知识准备

  给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讲授好“法理学”课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为一般情况下,开始学习这门课程的学生都是刚刚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新生,他们普遍地擅长形象思维而比较缺乏抽象思维的能力,他们习惯于记忆和背诵确定性的知识元素与命题而缺乏分析和综合能力训练,对于法学专业也只是要么具有朦胧的认知与兴趣,要么完全没有任何认知和期待。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教师不仅需要尽可能地将本课程的那些基本的知识点、思想点、理论点和方法给学生解释清楚、讲授明白,让学生真正“弄懂”,而且必须不断地引导和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地巩固他们的法学专业意识,不断地强化他们的法律职业理想,使学生从消极被动的“要我学”逐渐地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我要学”。

  因此,从事“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不断地加强对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吸收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将其纳入“法理学”课程教学之中;必须不断地加强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学习,不断地加深对社会的认知和研究,时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地拓展自身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只有这样,在讲授“法理学”课程时,才能自如地、灵活地、恰当地调动和运用相关的知识、理论和方法,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进行深入浅出又妙趣横生的分析、解说与讲授,学生也才有持续的兴趣和热情认真而专心地学习这门课程并逐渐积累和沉淀下法学专业意识。

  二、“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目的与要求

  做好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法理学”课程教学,还必须对本门课程教学的目的有切实而准确的把握,也只有在明确其目的的基础上授课教师才能够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符合法学专业知识体系要求、符合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符合课程教学对象实际的具体要求,从而保障并不断提升课程教学的效果。

  1.“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目的

  “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目的最为直接地涉及本课程内容教学重点的确定和教学方法的选择。

课程的学习,意在为法学本科学生打下有关法学的初步知识、思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

所以,“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和学习对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言,确实非常重要,非常基础。

但是,作为授课教师,我们必须对这门课程的功能具有理性而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也就是要十分清醒地知晓““法理学”为何?

”这个基本问题,一定要对这门课程做出理性而恰当的角色与功能定位,清醒地认识到“法理学”的教学和学习不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和专业学习的全部,作为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一门基础课程,是学生法学专业学习的一个很重要但却是很小部分的内容;其课程教学和学习只是为法学专业其他众多的课程教学和学习提供基础知识和入门导引,绝对不可能取代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教学和学习;“法理学”课程当然会提供法学的专业性的知识、理论与方法,但这些专业性的知识、理论与方法只是法学专业的最基础、最宏观、最普遍的一小部分的知识、理论与方法,它的核心和重点实际上并不在于这些基础性的法律专业知识、理论与方法,而恰恰在于揭示、展现和解释法律以及关于法律的那些道理。

换句话说,不学习“法理学”并非不能学习法学和掌握法律实践技能,但学习和学好“法理学”更有利于学好法学和掌握法律实践技能。

这恰如我们所说的,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切科学活动的根本的指导思想,对于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科学家来说,自觉地进行哲学学习固然有助于促进其科学研究工作,但不专门学习哲学也并不直接妨碍科学家从事具体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

  由此思之,我认为,“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目的和任务其实并不在于“法学知识的传授”,其核心与重点恰恰在于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

  2.“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要求

  为达到上述目的,“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在基本要求上必须强调强基固本,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必须强调深入浅出,不断地克服传统教学模式教条僵化刻板的思维框架而提倡和践行“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新思维。

  首先,必须克服本科课程教学传统模式中虚妄独断命题与霸权话语泛滥的痼疾,最大限度地改变“法理学”课程传统教学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一些由“论断”方式所形成而没有真正“论证”的各种“真理”性的“知识”性的命题的填鸭式灌输,弱化“法理学”的“教条化”与“说教”味,使之回归“理性”而“说理”,从而为授课教师“个性化”地讲授“法理学”,为学生自主地自学“法理学”留下更大的发挥与思考的空间。

通过克服板着面孔的教条式说教,改变“法理学”的“僵硬”面孔,使之“生动”、“和蔼”而“有趣”,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和体悟“法理学”的热情与兴趣,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也得到“法律思维方式”的初步培育与训练。

  其次,必须克服“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内容中所展现出来的娇纵、霸道、专横、高高在上的形象,使“法理学”回到真实的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中来,使“法理学”“生活化”。

这样,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习“法理学”的学生逐步明白:

“法理学”的根基就在我们所过的平实、真切而生动的日常生活之中,“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问题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它们离我们很近,那些远离我们的真切的生活的所谓“法理学”只不过是些“僵死”的东西,既无真正的“理论”内涵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法理学”的“学习”是需要我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在我们的真实的生活中去逐步体验、回味和领悟的。

而这样的一个体验、回味和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过程,并不仅仅只是“法理学”课程的学习,而且还包括对各门部门法学的学习,以及其他各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甚至自然科学学科的学习,更重要的还必须包括在生活本身中进行的以经验为内容的学习。

这样,修习法律者,就既可以明辨“生活之理”,又懂得法律运用的“法律之术”,还深谙“法理之学”。

果真如此,我们就可以说修习法律者具有的“法律的头脑”和“法律思维”的能力。

  最后,“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应该特别注意有意识地与学生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学习的有关课程——无论是“文科”课程还是“理科”课程——的内容相结合,以向学生充分展现知识的连续性:

同时还应该有意识地与法学专业其他专业课程即包括宪法学在内的部门法学课程以及法律史学课程的相关内容相结合,以体现法学知识、理论和方法的整体性,也通过这种方式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其他专业课程,体现“法理学”课程教学和学习的基础性;应该结合大学阶段同学们学习的公共政治理论课程内容来讲授课程的相关内容;更应该结合当下中国社会和国际社会的现实与热点事件的分析来讲授课程的相关内容。

  三、“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思路与方法

  为了将上述对“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的基本认识贯穿到“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去,我本人长期以来一直运用自己命名的所谓“生活场景教学法”的方法给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讲授“法理学”课程。

  “生活场景教学法”的目的和要求有二:

一是授课教师要坚持通过“从具体的社会生活之中概括提炼法学的理论,用抽象的法学的理论分析阐释具体的社会生活”的方式,通过这样的“生活”与“法理”彼此参悟与印证示范,引导学生逐渐学会观察社会、体悟生活以领会法律的含义与意义;二是授课教师必须直面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消极负面的现象,不能回避所谓社会的“阴暗面”,更不能强词夺理地对这些消极负面现象加以辩解,但也不能不加辨识地一味迎合学生中存在的“愤青”逻辑而否定社会正能量。

一句话,为法学本科学生教授“法理学”课程的教师,自身的“生活底盘”要扎实,态度要坦率真诚,原则立场也要坚定不移。

  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的宏观面上,我基本上坚持把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纳入到具体的教学实践之中。

  一是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一起思考人的生活中最基本的活动中的规范维度及其对生活的意义。

一方面从对诸如棋牌、球类等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形展开,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究这些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游戏规则,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究这些游戏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和其间的异同;另一方面通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思考诸如“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等习俗和习语,使学生思考和逐渐理解法律与习惯之间的事实联系和逻辑联系及其间的差异和原因;再一方面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真实文本为依据,通过例举的方式与学生一起学习这些文本的条文对一个人从胎儿到出生到成长到死亡期间,各个相应的年龄阶段、各个相应的实际活动,人的不同的生存与生活境遇情况,进行的具体的法律权利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负担,让学生真实地体味和思考规则和法律是如何真实地伴随着我们自己的一生的,引导学生思考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如何严肃认真地对待法律以及我们的法律生活。

  二是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一起思考和领悟生活的逻辑。

通常,在具体的授课中,我会用具体的生活事实引导学生思考和领悟生活事实背后的逻辑所存在和体现出来的内在规则需求,思考和体会人们对这些规则需求的认知过程及其社会性的观念共识与规范和制度架构演变。

比如,我会引导学生思考在人的生活的初级阶段或者说在“自然状态”中,人的生活法则为什么主要依靠个体的自然禀赋进行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即私力救济,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活法则是“讲力”的丛林法则;同样,在人类文明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化后,尽管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改造的能力也在加强,但依靠个体的自然禀赋、依靠丛林法则的“讲力”,已经没有办法真正满足生活的秩序需求,所以以人与人之间自利的自我克制为前提的相互之间的社会合作以实现共赢的“讲理”的规则,就自然而然地逐渐成为社会的常态。

我也会跟学生一起分析各自生活中曾经经历过的一桩桩事件以及我们各自为其提供的种种理由和根据以说服自己和别人,我会问学生们这是为什么,我们为什么要这样为我们的行为找寻理由和根据,这与现实生活中法律作为规则为我们提供支撑根据有没有什么联系、有什么联系;我也经常与学生们一起分析金庸武侠小说的场景,比如在武林中的侠义道人士追杀或者偶遇作恶多端的武林败类时,武林侠道人士通常是如何指责那些武林败类并为以杀死这些武林败类为目的的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这个过程与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践展开尤其是与刑事法律的实践展开或者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在论证过程、论证逻辑、判断依据、结论获得与执行方面,相似性在哪里,不同点在哪里,以此引导学生思考和认识人类社会与人类生活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与形态变迁,所反映出来的生活逻辑,所展现的人类自身历史与现实中法律与生活的智慧。

我也会举出一些的生活的难题或者悖论,比如善意说谎者问题,再比如大家都熟悉的古希腊故事即古希腊著名智者普罗泰戈拉教授一个年轻人如何在法庭上打赢官司,规定这个年轻人如果在第一次诉讼中就获得胜诉,就得给普罗泰戈拉交学费;如果第一次诉讼没有胜诉就不给普罗泰戈拉交学费。

但这个年轻人平生第一次走进法庭参加诉讼就是做被告,这个诉讼恰恰就是普罗泰戈拉控告他,要求他交学费。

那么,这个年轻人最后应该交给普罗泰戈拉学费吗?

通过这些生活难题与悖论分析,让学生逐渐明白真实的生活事实包括法律生活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一清二楚的,规则选择有时候是必须要让位于价值选择的,从而让学生逐渐意识到学习人文社会科学必须要逐渐养成以生活逻辑为核心的新的思维方式并以这种方式来认真对待社会与生活包括认真对待法律。

  三是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一起思考和领悟法律及其生活的情感维度。

在“法理学”课程相应内容的授课中,我也会通过一些具体的事例让学生不断地去揣摩这样的道理:

人们通常都会同意说“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但古今中外的法律最为根本的存在及其属性恰恰在于它们都基于生活、本于人性而融汇天理人情。

  所以,我会让学生考虑在学习“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时候注意中国古代存在诸如张汤、来俊臣这样的“酷吏”,但也要思考这些所谓的“酷吏”是不是正是法律的“铁面判官”的“无情”形象?

我会建议学生去阅读《恐怖的法官》以了解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法官的“恐怖”。

我会给学生讲述清朝著名的诗书画三绝才子郑板桥在范县做地方官办理崇仁寺和尚与大悲庵尼姑相爱被告发而以诗做出的判决:

“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乌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我还会进一步给学生们介绍郑板桥等人众多的脍炙人口的诗词妙判,让学生们体味中国古代法官人性化处置案件所体现出来的那种法律的温情。

同样,有时候我也会给学生们讲述宋代著名的大文学家苏轼在杭州做官时处理灵隐寺和尚了然不守寺规和戒律不仅嬉戏于风尘而且还残忍杀害风尘女子李秀奴一案,他以《踏莎行》词所做的判决:

“这个秃驴,修行忒煞。

云山顶上持斋戒。

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

毒手伤人,花容粉碎。

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间刺道苦相思,这次还了相思债。

”让学生们思考和体味中国古代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所体现出来的那种法律的人之常情。

四是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领悟法律修身。

我坚持认为“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知识的系统灌输,而在于对学生进行“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其实质就是要引导学生进行法律修身,以不断地锤炼其法律人格,使之自觉地谋划各自的法律人生。

  所以,在教学活动中,我常常建议大家去阅读美国历史学家、传记作家约瑟夫·E·珀西科的《纽伦堡大审判》一书,我会在课堂上给同学们阅读这本书中译本封二页上的那段评论,即:

“参加纽伦堡审判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托杰克逊在他的开幕词中对法庭说了这样的一席话:

‘我们所要指控和惩罚的罪行,其策划之精心,其性质之恶毒,其后果是如此的具有毁灭性,以致文明绝不能听之任之。

否则,如果这些罪行在今后重演,文明本身将不复存在。

’……当战犯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大行其道之际,当新纳粹运动在许多国家日益猖獗之际,当‘历史修正论者’不断否定大屠杀铁证之际,用历史文献记述和理解纽伦堡大审判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珀西科的《纽伦堡大审判》在记述不容我们忘却的历史事实的同时,也对我们个人提出了这样的诘问:

我们大多数人未曾从事过浮士德式的交易,是因为我们纯洁无邪,抑或只是没有机会?

”读完这段评论我会特别地要大家对这最后一句话三思而再思。

同时,我会让学生以我国当前反腐败中“落马”的一些法官、其他党政部门高官为镜鉴,设身处地换位去思考:

如果你本人同样处于他们的位置和环境中,你能不能抵御住那些与这些“落马”官员与法官同样的诱惑?

你能不能把持住你自己?

我会让学生们扪心自问:

在你今后的职业人生中,你是否准备好了即使做不到不阿权贵、不屈从于金钱,那么你能不能做到不欺压善良、不是非颠倒、不黑白不分?

你能不能做到不助纣为虐、不陷害忠良、不漠视弱者的法律伤痛与呼声?

  我会从艾森斯塔德有关“人的现代化”的思想观点出发,给同学们讲解一个自然人如何才能成为一个社会人、成为一个现代人、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体”,跟他们谈论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的现代化的相互联系及其彼此塑造的关系,以此为基础给学生分析说明法治与社会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对于我们每一个人而言法律修身的主要内容。

通常,我会让学生去认真阅读和学习《礼记·大学》这段文字以体会其意义,即: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我也会在课堂上播放一些能够体现出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谓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之类修身意义的幻灯片,让学生认真对待责任承担,认真对待为人为己,明了为人即为己,我为人人而人人为我的道理。

我一般都会特别地给学生原文播放和观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幸存者对纳粹法西斯实行大屠杀的反思的这首著名的诗句:

  “Theycamefirstforthecommunists,andIdidn’tspeakupbecauseIwasn’tacommunist.ThentheycamefortheJews,andIdidn’tspeakupbecauseIwasn’taJew.Thentheycameforthetradeunionists,andIdidn’tspeakupbecauseIwasn’tatradeunionist.ThentheycamefortheCatholics,andIdidn’tspeakupbecauseIwasaProtestant.Thentheycameforme,andbythattimenoonewaslefttospeakup.”

  我会简单地给学生们谈这首诗的作者的遭遇,让学生们自己去阅读、翻译、分析、体会这首诗的含义和意义,以及它对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警示何在、引领和指示何在。

由此引发同学们去思考,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对待普遍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自身和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让同学们自己去思考,作为中国未来的法律人,你是否意识到了并开始有所准备将自己在修身而成为”人”、成为“公民”的前提下,进而成为像文天祥这样的中国古代的“士”,能够豪迈地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气概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律职业人的理想而舍生取义。

我会建议同学们去认真读一读杨东平教授所编的《大学精神》一书。

  五是在“法理学”本科课程教学中我也坚持在适当的内容讲授过程中引导学生去思考法律人生的境界。

我通常都会建议同学们从对公平正义理想的终生不渝的追求、对法律职业的神圣情怀与永远忠诚、法律理念涵养下的浓烈的职业情怀几个方面去思考和规划自己今后的法律人生。

我也会建议同学们在学习法学和进行法律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去生成、巩固、强化包括法律的人学观、法律的神圣观、法律的职业观、法律的忠诚观、守法意识与法律责任观、护法意识与政治责任观在内的基本法律观念。

我也会建议同学们从正直与诚实、平等与独立、自由与自律、宽容与合作、平和与厚道这些方面来思考法律人格的丰富内涵,与此相关的是通常我会建议大家去阅读刘军宁教授所编的《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一书。

  我也会反复地告诫学生,尽管我们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确实产生于个体的人在各自利益上的“斤斤计较”,体现了个体的人彼此之间“亲兄弟明算账”式的理性算计,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体系,其意也在通过对人们的利益诉求进行区分取舍而划分边界以定纷止争,因此锱铢必较、逢利必争,其实并不是法律的最终追求,而合作共赢、和谐共处、彼此克制、相互帮扶才是法律的真正旨趣。

因此,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意义应该从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技术入手,而把法律看作为一门人际相处和社会治理的艺术,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人的生活境界的实践。

我通常会给学生讲述如下小故事:

清朝康熙年间,礼部尚书张英收到安徽桐城老家来信,家人因为建房与邻居发生地界纠纷,互不相让,家人写信要张英利用职权给地方官打个招呼以干预纠纷。

张英回信四句话: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张英家人收到回信,深受教育,立即将院墙后退三尺。

而邻居听说此事,也深受感动,也主动将院墙后退三尺。

从此成就了一段历史佳话。

在这里,我也会鼓励学生思考在现代社会,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是否应该、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达到主体法律权利义务明确和情、理、法三者兼具,并让同学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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