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过渡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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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过渡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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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
(一)或
(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
(一)或
(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附录2中表一)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开展的过渡期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附录1:
过渡期适任培训要求
表一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理论纲要
理论纲要
适用对象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1.1电子海图与电子海图系统
1.1.1电子海图定义与种类
√
1.1.2电子海图系统
√
1.1.3电子海图系统有关国际规定
√
1.1.4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
1.1.4.1系统组成及硬件要求
√
1.1.4.2系统海图及功能
√
1.1.4.3替代纸质海图的条件
√
1.2ECDIS数据
1.2.1数据种类与结构
√
1.2.2数据显示
√
1.2.3数据可信程度与更新
√
1.3ECDIS功能和应用
1.3.1与其他导航系统与设备的集成
√
1.3.2海图外其他航海信息的使用
√
1.3.3导航与监控参数的设定
√
1.3.4船舶、航线、航迹的显示
√
1.3.5系统警示与报警
√
1.3.6航线设计与航次计划
√
1.3.7航行监控
√
1.3.8航行记录
√
1.4使用ECDIS的风险
1.4.1海图数据的误差
√
1.4.2船位的准确性
√
1.4.3硬件故障与数据误差
√
1.4.4系统的可靠性
√
1.4.5系统操作误差
√
1.4.6备用系统
√
2航海仪器
2.1现代船舶导航雷达
2.1.1现代船舶导航雷达的基本配置
√
2.1.2现代船舶导航雷达的使用性能
√
2.2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
2.2.1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组成及其功能
√
2.2.2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操作、检验与管理
√
2.3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
3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
3.1概述
3.1.1“资源”的定义与内涵
√
3.1.2“管理”的定义、特点与内涵
√
3.1.3资源的构成、特点、分配与排序
√
3.1.4资源管理作用与目的
√
3.2组织
3.2.1船舶与驾驶台组织结构
√
3.2.2组织的原则与作用
√
3.2.3组织成员的基本职责
√
3.3疲劳与压力
√
3.4决策
√
3.5工作态度与领导力
√
3.6人为失误与预防
3.6.1人为失误
√
3.6.2情景意识
√
3.7团队
3.7.1成熟班组形成的过程
√
3.7.2团队成员的角色
√
3.7.3团队的作用
√
3.7.4团队成员的作用
√
3.7.5团队工作的三环模式
√
3.7.6优秀团队的特征
√
3.7.7不同环境下班组工作的要点
√
3.8通信与沟通
3.8.1通信及沟通的定义,方式及特点
√
3.8.2有效沟通的原则
√
3.8.3内部沟通与通信:
方式及要点,与引航员的沟通要点
√
3.8.4外部通信:
方式及要点
√
3.8.5通信与沟通的障碍与改进措施
√
4公约与法规
4.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
√
4.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4.2.1公约主要内容与框架
√
√
4.2.2休息及工作时间
√
√
4.2.3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
√
√
4.3MARPOL公约新生效内容
4.3.1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
4.3.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操作记录
√
√
4.4船舶压载水公约主要内容
√
√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
√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
√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
4.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9.1一般规定
√
√
4.9.2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
√
4.10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4.10.1一般规定
√
√
4.10.2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
√
4.10.3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
√
表二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实操纲要
实操纲要
适用对象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1.1系统组成检查
1.1.1开启电子海图系统并检查各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接入
√
1.1.2开启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并检查各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接入
√
1.1.3检查电子海图系统硬件组成是否满足我国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以及各接入系统的接口配置是否正确、信号是否正确接入
√
1.1.4检查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硬件组成是否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定要求、是否通过了类型认证、各传感器接口配置是否正确、信号是否正确接入
√
1.2系统数据与显示
1.2.1电子海图数据
1.2.1.1电子航海图数据调用、出版、发行与改正信息查询
√
1.2.1.2光栅航海图调用、出版、发行与改正信息查询
√
1.2.1.3其他电子海图数据调用、出版、发行与改正信息查询
√
1.2.1.4电子海图比例尺变更操作
√
1.2.1.5电子海图数据查验(不同海图调用顺序、海图版本、数据错误)
√
1.2.2辅助数据的使用
1.2.2.1航路指南、大洋航路、潮汐表、港口数据等的使用
√
1.2.2.2辅助数据查验(版本信息、是否需要更新)
√
1.2.3海图改正
1.2.3.1自动与手动改正海图及辅助数据
√
1.2.3.2船员标绘
√
1.2.3.3数据更新检验
√
1.2.4系统显示
1.2.4.1光标、电子方位线和距离圈的设置与使用
√
1.2.4.2不同电子海图的数据显示特点、识图与光栅海图显示方式局限性
√
1.2.4.3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三种显示方式的正确使用
√
1.2.4.4不同层次、类别数据的理解与显示、符号与经纬线显示控制
√
1.2.4.5不同定位系统数据的使用设置、显示与误差鉴别
√
1.2.4.6雷达、AI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信息的显示
√
1.2.4.7不同数据坐标系、参照系的检查与修正
√
1.2.4.8本船与他船航行矢量的设置与显示
√
1.2.4.9不同矢量稳定模式显示
√
1.2.4.10雷达信息真北和罗经北的差别识别与修正
√
1.2.4.11不同背景显示的使用
√
1.2.4.12强调显示的识别(水深、安全等深线、浅水阴影)
√
1.2.4.13报警信息(数据、航行与设备故障)显示与确认处理
√
1.3系统安全参数的设置
1.3.1本船参数设置
1.3.1.1本船的尺度、吃水等
√
1.3.1.2与系统连接的定位系统天线、雷达天线、测深仪的位置
√
1.3.2安全监控参数设置
1.3.2.1本船安全等深线的设定
√
1.3.2.2安全水深(安全水域)和安全距离的设定
√
1.3.3系统安全参数检验
√
1.4航线设计与航次计划
1.4.1航线设计
1.4.1.1航线设计模式与航行监控模式切换
√
1.4.1.2用地理坐标移至某海区、移动光标切换海区并返回本船位置
√
1.4.1.3基于系统数据库或其他纸质资料研究水文气象等航线设计相关数据
√
1.4.1.4设定安全偏航距离参数
√
1.4.1.5利用光标或必要时调出航线表输入、添加、移动和删除转向点
√
1.4.1.6根据本船旋回性能输入施舵点并必要时调出计划表修改
√
1.4.1.7合并已存在的多条航线作为一条新的航线
√
1.4.1.8航线的反向使用
√
1.4.1.9对航线进行安全检查
√
1.4.2航次计划表
1.4.2.1调出航线计划表对航线进行有关转向点、大圆航线或恒向线航线、安全偏航距、航向、开航时间、停留时间、预计航速等参数的调整、编辑与存储
√
1.4.2.2利用航线计划表结合海图进行安全检查并检验航线设计的可行性
√
1.5.航行监控
1.5.1基本监控
1.5.1.1调入船舶航行航线
√
1.5.1.2查验各种提醒和安全监控参数
√
1.5.1.3设定矢量时间
√
1.5.1.4查验坐标系、参考系统的修正并作适当处理
√
1.5.1.5根据提示转向
√
1.5.1.6查看主、辅航迹的相对状态,视情况查验、处理船位误差
√
1.5.1.7输入数据以计算风流压差
√
1.5.1.8测量坐标、航向、方位和距离
√
1.5.1.9必要时手动修改航线、船位、航向和航速数据
√
1.5.1.10正确使用雷达(包括雷达图像叠加)定位并结合AIS数据进行避碰决策、试操船,从而采取避碰行动
√
1.5.2应对特殊情况
1.5.2.1航行报警:
穿越安全等深线;偏航;偏离航线;接近危险点、孤立危险物或危险区;穿越特殊区域等
√
1.5.2.2船位报警:
主船位丢失、辅船位丢失、航迹推算船位异常
√
1.5.2.3系统报警:
系统测试与故障排除
√
1.6.航海日志
1.6.1航行记录
1.6.1.1设定自动记录时间间隔
√
1.6.1.2变更船时
√
1.6.1.3按需即时插入记录
√
1.6.1.4输入附加数据
√
1.6.2查看航行记录
1.6.2.1重现航迹
√
1.6.2.2查看航行记录
√
1.6.3输出航行记录
1.6.3.1编制航次数据和报告
√
1.6.3.2打印航行记录内容
√
1.6.3.3检查航行记录输出至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情况
√
1.7.过分依赖电子海图的风险
1.7.1海图数据的误差导致风险的识别
√
1.7.2船位误差或错误导致风险的识别
√
1.7.3硬件故障与数据误差导致风险的识别
√
1.7.4系统的可靠性差导致风险的识别
√
1.7.5系统操作误差导致风险的识别
√
1.8.系统测试与备用配置
1.8.1系统故障测试方法、功能自检与故障排除
√
1.8.2备用系统的配置检验、接替值班方式检验
√
2驾驶台资源管理(BRM)
2.1计划
2.1.1制定通过指定水域计划
2.1.1.1计划的基本步骤
√
2.1.1.2相关信息的获得与排序
√
2.1.1.3可利用资源及使用安排
√
2.1.1.4团队的组织、安排与沟通
√
2.1.1.5引航员在船时团队的组织、安排与沟通
√
2.1.2制定“偶发事件计划”(contingenciesplan)
2.1.2.1预测“偶发事件”
√
2.1.2.2事件发生后的对策
√
2.2通过指定水域实际操作
2.2.1资源与管理
2.2.1.1团队成员工作态度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