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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

1、物权的保护:

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

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

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

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

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

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

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

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

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

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

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

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

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

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

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

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

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在两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

主要内容:

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B.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C.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

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

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A.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

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

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

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表现在:

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

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

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

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概念:

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

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

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

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

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

概念:

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

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

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

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

具体来说:

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

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

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106条。

 

 

简答: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属于行为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是他物权的源泉。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也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利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要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旧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体现在两方面:

A.地役权必需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共同点:

属于他物权范畴,且都是实现所有权的方式。

不同点:

1、内容上的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其设定目的是为了获得物的实用价值,因而被称为使用价值权,侧重对标的物实用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约定或法定,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权利人不能当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介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3、性质不同。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且主要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因具有从属性,故是从权利。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进而获取物的实用价值,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中,其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为要件。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客体可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特点: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2、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且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消灭,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

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物权请求权之所以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在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

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5、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对基础原因的要求不同。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有偶然性;共同共有需要各共有人之间有基础原因存在。

2、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担方式不同。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权利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按份额享有权利义务;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义务权利。

3、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

按份共有需2/3多数同意;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同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请求分割。

5、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权利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无优先。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基于占有的事实所享有的,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的情况下享有的,其与物权请求权都是物权法上特有保护方法。

内容: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请求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的适用原则

概念:

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守和运用法的适用。

内容: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它是对物权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若有关物权的特殊制度的规则、单行法作出了规定,应优先适用这单行法。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用新的规定。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针对两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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