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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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第七稿3)
1、序言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4、第三章教职工
5、第四章学生
6、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7、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8、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9、第八章学校标识
10、第九章附则
序 言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4月由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是由1951年成立的川南区乐山护士学校发展而来;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建校于1978年;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的前身是1984年创办的乐山地区工交干部学校,历经乐山市工业学校,2000年乐山市技工学校、四川省商贸学校乐山分校整体并入建成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学校秉承“整合资源,多元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乐山职院”,英文名称为Le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缩写为LV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108号(斑竹湾校区)。
学校校本部是斑竹湾校区,另设有白塔街校区、新村校区、城北校区、肖坝校区。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在社会需求、学校条件许可并符合政策规定时开设其他层次的职业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电子信息、财经、材料与能源大类专业为主,协调发展旅游、制造、生化与药品、交通运输、土建、农林牧渔、艺术设计传媒等大类特色专业。
第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构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保障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乐山市人民政府,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干部。
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对学校监督和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十二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制订发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办法、程序,招收学生。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根据区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及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体系,为教职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学术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及住房、职称、医疗、保险、离退休等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校内津贴分配方案,并随学校事业发展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系选修课程。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六)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依据其职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和业务知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与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筹措办学经费。
(七)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