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130773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7.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保险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保险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保险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保险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险学.docx

《保险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险学.docx

保险学

题型:

单选20×2`判断5×2`简答2×10`案例1×10`论述1×10`

绪论

保险学的创立和发展(单选或判断)

第一章

一、风险的分类(小题)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小题)

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小题)

四、可保风险(小题、简答)

第二章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小题)

特别注意损失说、保险的概念(记忆)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小题)

第三节保险的作用(论述)

四、商业保险的定义(小题)

第三章(全章内容都要看)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小题、简答、论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小题、案例、PPT)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小题)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小题)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小题)

第四章

(除了P79的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不用看,其他都要看)

——小题、简答、案例、论述

其中,P83的物上代位和P84—P87的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计算)都出小题。

第五章

一、风险转嫁方式(小题)

二、业务承保方式(小题)

第六章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小题)

二、机动车辆保险(小题)——看课本

第七章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小题)

二、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小题)

绪论(看课本)

保险的创立与发展

从世界上第一部保险专著问世算起,保险学的研究工作已有将近500年的记载。

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

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由于这时候的保险研究侧重于有关海上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因此,当时的保险学被称为保险法学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些国家相继成立本国的保险学研究专门机构即保险学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保险学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险学研究的内容已趋成熟,其标志是保险学的研究成果载入大学教科书,

第一章

一、风险的分类(小题)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

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比,前者因只有净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必然避而远之。

而后者却有获利的可能,甚至获利颇丰,人们必为求其利甘冒风险而为之。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小题)

①风险识别②风险估测③风险评价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小题)

(1)、避免

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

(2)、自留

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3)、预防

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4)、抑制

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5)、转嫁

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三、可保风险(小题、简答)

1、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一、保险的性质(小题)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小结:

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二)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

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和威特(J.D.Witt)。

2.择一说

该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

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

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

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

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

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认为:

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三。

(四)、保险的概念

1、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五)、保险的基本功能

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

(六)、保险的作用(论述)

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七)、商业保险的定义(小题)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章

一、保险合同的概述(小题、简答、论述)

(一)、保险合同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简答)

(1)双务性

(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①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②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包括(继承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赠送赠予关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须满足的条件:

a.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b.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c.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

a.被保险人必须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保障的人

b.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a.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

b.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5).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确定的方式有: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案例1:

张先生和王女士2009年6月份结婚。

2009年8月,王女士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2011年3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2011年5月20日,张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张先生的家人持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②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③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主要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

a.受益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b.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a.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案例2: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3: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2、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费5).保险期限

3、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两个阶段:

要约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所谓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a.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b.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2)通知义务

a.“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b.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责任范围”。

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Ø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Ø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Ø例外: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Ø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

(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中止: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这些条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仅限于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

60天宽限期两年

缴费日------→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失效(复效)

未交费未交费(交费)

(4)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

(2)调解(3)仲裁(4)诉讼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章

一、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2.对保险利益时效要求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a.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b.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第3款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

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分析

Eg.1、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Eg.2、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其父亲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其丈夫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五、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

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

3)、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Disclosure)—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证(Warranty)—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Waiver&Estoppel)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交代清楚。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列示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明确说明

 

2)、投保人的告知

Ø投保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Ø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如年龄、健康状况、工作性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设备等。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