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2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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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2部分

 

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2部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1定额制定修订概况2

1.1定额修订的目的与意义2

1.2修定的必要性6

1.3修订过程7

2定额制定范围10

3.1定额制定原则14

3.2定额制定依据15

3.3定额制定的程序18

4取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及修订方法19

4.1取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分析19

4.2修订方法20

4.3定额计算分析方法21

4.4高污染行业取水定额确定方法23

4.5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确定方法24

5分行业单位产品取水量分析25

5.1纺织业取水定额25

5.2非金属矿物制品取水定额36

6取水定额的确定57

7取水定额的管理与保障措施及建议61

7.1取水定额的管理61

7.2标准实施的保障措施61

7.3建议63

附表1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构成(2011-2015)66

附表2山东省工业产品取水定额待修订/制定产品名录70

附表3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纺织行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产品取\用水定额标准情况一览表75

1定额制定修订概况

1.1定额修订的目的与意义

用水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是评价用水效率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

为加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城市供水的科学管理,自20世纪70年代末及80年代初,我国大部分城市就开始对一些较大的用水户制定取水定额。

早在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工业用水量定额(试行)》;1986年又对试行定额进行了修订,增补了个别产品定额。

2002年8月和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和火力发电、钢铁、石油石化、纺织和造纸等5个行业的取水定额国家标准。

截至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的取水定额GB/T18916-2002,包括火力发电、钢铁联产企业、石油炼制、棉印染产品、造纸产品、啤酒制造、酒精制造、合成氨、味精制造、医药产品等10个部分。

我国水利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1999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取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1999]第519号文);2002年新《水法》的出台,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取水定额”,正式确立了取水定额的法律地位;2003年,水利部开展了全国农业用水灌溉定额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部分工业高耗水行业取水系列标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2012年,国务院三号文件: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提出: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目前,全国共有30个省(区)、直辖市发布了用水定额,其中,北京市、河北省等20个省定额发布形式为地方标准,山西省、江苏省等10个省定额发布形式为文件。

全国农业灌溉取水定额基本编制完成,部分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已实施。

除了定额编制工作外,我国水资源定额管理的制度体系、主要措施以及实施定额管理的制度保障和效果评价等内容也在不断补充。

2013年,水利部印发《关于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在用水定额编制、发布和修订、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水管理的要求,要求全面编制各行业用水定额。

2015年,水利部办公厅发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定额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函[2015]820号),对用水定额评估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生活等各行业用水定额。

其中,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工艺流程编制。

通用用水定额一般应以行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用水定额一般应以行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主要的缺水省份之一,当地淡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1%,却养育着占全国7.1%的人口,灌溉着占全国7.7%的耕地,生产着占全国8.4%的粮食,完成了占全国9.3%的国内生产总值。

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19m3,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0%,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7%,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倒数第三位。

近些年来,山东省经济社会飞跃发展,工业高速增长,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

城市用水量尤其是工业用水量大幅度递增,同时污水排放量也随之增大,引起城市水资源的资源性短缺和水质性缺水,水资源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一是开源,二是节流,节流则是一项主要措施,而编制取水定额是实施节约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取水定额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所消耗的新水的数量。

而新水量是指一定时间内,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取用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具体到工业取水定额,就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所规定的合理用水的水量标准。

我省目前主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发布的《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1部分: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57类重点工业产品》(DB37/T1639.1—2015)(代替DB37/1639—2010)、《山东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鲁经信协字〔2011〕258号)。

依据我省目前发布的取水定额标准,按照省统一要求,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依据用水定额科学制定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对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户按照“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的要求,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取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依据定额核减其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限制其生产取用水。

另外,我省取水定额标准在取水许可量审批和复核、节水水平评估、节水型单位、企业、学校、社区等创建评选等工作中均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中均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城市用水中,工业用水占60%以上,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也大于城市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并且工业废水的处理难度大。

科学合理地制订工业取水定额,实行工业产品的取水定额管理,可以促进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制定节水措施,促进工业用水的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减少新水的取用量和废水的排放量,有利于工业企业深入挖潜降耗,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环境、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各级政府节水管理机构合理制定用水计划和节水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具体来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修订具有以下意义:

(1)取水定额是对企业用水单位实施定额管理、标准化管理和用水监督与检查的重要依据。

将合理的取水定额明确、透明,有利于企业用水计划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杜绝计划用水管理的漏洞,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节约用水水平的提高。

(2)取水定额是企业组织生产、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又有一定先进性的取水定额的推行,能提高企业节水意识,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企业节水水平提高,有利于节约用水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取水定额是制定区域供水、节水规划,实行科学、合理管理水资源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和衡量节水水平的尺度。

它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完善节水指标体系,落实以承包为中心的、包括用水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学管理和节水工艺的应用,有利于深入挖潜降耗,降低企业产品成本,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工业取水定额是随着企业生产工艺的更新、节水技术的改进、节水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

企业层次的微观取水定额有着空间上的差异性和时间上的动态性。

其中,空间上的差异性表现在同类产品在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取水定额;时间上的动态性表现为,同一个企业同一产品在不同时期受生产工艺、企业规模等因素影响有着不同的取水定额。

因此,对已制定的工业取水定额进行及时的修订,一方面可以依据工业企业用水水平的提高程度及时调整定额使之保持先进性,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对定额组成进行修正使之能够反应主要行业和主要产品的用水需求。

总之,定额修订是定额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定额制定工作的延伸与持续。

因此,编制取水定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是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下达用水计划和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等各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修订工业取水标准、实行限额用水,不仅可以促进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而且可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而支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1.2修定的必要性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是节约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是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下达用水计划和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等各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水利部开展的用水定额评估工作意见,我省工业用水定额在覆盖较差,主要表现在:

现有工业行业41大类,现行用水定额标准共制定了21个行业大类的用水定额标准,行业类别覆盖率为51.22%。

为提高我省用水定额标准的覆盖性和应用的时效性,需要适时编制或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用水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随着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作逐步深入,我省工业各行业用水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适时修订或编制取水定额标准,有利于促进工业节约用水进一步深入发展;

二是社会用水结构出现新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省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部分用水工艺及产品用水定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产品用水定额与当前用水实际已有较大差距,有的“偏紧”、也有的“宽松”,都需要加以修订;

三是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科技支撑,需要总结近五年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用水情势对现有定额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

1.3修订过程

为促进全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不断提高,山东省水利厅于2001开始统一安排山东省取水定额编制工作。

2009年10月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完成《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编制,2010年6月25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鲁质监标发[2010]144号文件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并于同年8月1日开始实施。

2015年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定额修订工作,于2015年底发布《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1部分: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57类重点工业产品》(DB37/T1639.1—2015)(代替DB37/1639—2010),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根据现状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行业产品增长情况,在对比我省现状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本次制定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第2部分:

纺织和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

本次定额修订,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下,联合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由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联合各地市经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门及相关重点企业用水户共同完成,大体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1)组织部署阶段

为做好本次定额修订工作,省水利厅2017年3月委托山东省水利科学承担本次定额修订工作。

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成立了修订组,参加人员内部进行了多次讨论,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本次定额修订工作采取资料上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工作路线。

(2)资料采集阶段

资料是编制取水定额的基础,其精度决定了取水定额的精度。

2017年3月,分析我省近五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以及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构成(2011-2015)(详见附表1),对比对比我省现状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覆盖性,拟定了山东省工业产品取水定额待修订/制定产品名录(详见附表2);2017年8月,省水利厅组织召开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座谈会,邀请省节能办、省机械协会、省轻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省金属学会、省建材协会、省纺织协会以及相关企业代表参加,讨论确定2017年度主要制定纺织和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2017年9月-10月,省节能办牵头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数据资料调度工作,并于10月26日召开全省工业节水座谈会议,协调各地市经信部门协助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组开展调研工作。

(3)资料汇总整理阶段

针对基础调查资料,项目组进行了分类汇总工作。

在此过程中,将企业用水户按行业、产品、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对比其用水状况。

对于数据明显有误的,与当地经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并给予核实修正,无法核实的则按剔除处理。

(4)典型调查

根据本年度经信部门数据调度情况,参考行业协会建议和2015年度用水定额修订过程中各地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征集上报的数据资料,项目组于2017年10月-11月上旬先后赴潍坊市、威海市、滨州市、泰安市、淄博市、临沂市、莱芜市等地区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

在调查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注意与企业技术人员座谈,力求掌握企业水平衡测试、工艺流程、用水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同时,也进入厂房车间,了解相关的生产工艺。

典型调查使得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更贴近于企业的实际需求。

(5)取水定额试编制阶段

定额修订的过程其实也是对原定定额重新制定的过程。

根据山东省的具体情况,以有较扎实的企业水平衡测试资料,较完善的取水统计资料以及许多企业取水定额考核为基础,同时考虑影响编制取水定额的各种因素,从分析资料入手,将各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虑,采用统计测试类比法进行定额编制工作。

(6)取水定额合理性分析阶段

定额编制完成后,将其与原定额、国内外近期发布或正在执行的定额进行比较,并向有关专家咨询,以确定定额的合理性。

(7)专家咨询与征求意见阶段

在资料的统计和整理过程中,请专家针对修订的定额进行咨询,编制完成本总结报告。

2定额制定范围

本次定额本标准的制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涉及纺织与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明确的上述行业的所有生产企业。

本次定额修订涉及行业分类及代码如表2-1所示。

表2-1本次定额修订涉及行业分类及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C

17

 

 

纺织业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2

毛巾类制品制造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1

水泥制造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1

水泥制品制造

3022

砼结构构件制造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2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表2-1本次定额制定涉及行业及产品

序号

行业名称

类别名称

待修订/制定取水定额产品名称

27

纺织业

棉纺纱加工

棉纱

28

棉织造加工

坯布

29

棉印染精加工

印染布

30

牛仔布

3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混纺纱线

32

精纺纱线

33

毛染整精加工

粗纺呢绒

34

精纺呢绒

35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针织布

36

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

针织内衣

37

床上用品织造

家居床上用品

1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品制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11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自保温砌块

117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及自保温板

118

混凝土路面砖

119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纸面石膏板

120

陶瓷砖制造

陶质砖

121

瓷质砖

122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电瓷

123

平板玻璃

普通平板玻璃

124

平板玻璃

浮法玻璃

125

日用玻璃

日用玻璃

126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

127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日用陶瓷

128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卫生陶瓷

129

普通耐火材料

耐火砖(粘土砖和硅砖)

130

特殊耐火材料

陶瓷纤维

本次修订的定额一般适用以下领域:

(1)在相关规划中的应用

近几年为加强我省水资源管理,推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继编制了《山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东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山东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山东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山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多项规划,各项规划中在涉及到工业用水水平分析、需水预测、规划目标制定等环节均需要参考用水定额标准。

本次定额修订工作能够为水资源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2)在水资源论证管理中的应用

在开展的所有水资源论证项目中涉及到工业用水水平分析、需水量预测、用水合理性分析、水源论证等各部分内容均以工业取水定额标准为依据,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以及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设计,提供依据,能够广泛应用于经济指标的管理中,对环境、生态用水提出依据,能够作为衡量用水先进程度的标准。

(3)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及用水计划下达均需要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为依据,特别是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核算中均需要统筹考虑区域工业行业结构及行业用水定额。

有利于促进分解水资源使用权,合理配置水资源去向,丰富水资源管理技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定额修订的总体思路

3.1定额制定原则

本次定额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普遍性与客观性原则

取水定额是众多企业同类产品用水状况综合分析的结果,适用于生产同一工业产品的同一类企业,也就是说它是某种产品的取水定额,而不是某企业产品取水定额。

因此,定额在制定时对某一产品来讲要有很强的广泛性,而对某一企业来讲则需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本次取水定额制定的依据、数据都要来源于客观实际,取水定额在保持先进的情况下,力求高低适中,符合客观现实,符合山东省的水资源形势,并能和本地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既科学合理又客观现实。

(2)先进性与科学性原则

先进性,是指制定的用水定额在全省同行业或全国同行业的同类产品单位用水量具有较先进水平;本次部分定额修订即直接参考全省同行业产品用水先进水平作为定额修订值。

科学性,是指制定定额的方法、研究技术路线要科学、严谨,采用的数据要完善、系统、可靠。

制定出的产品用水定额是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和采用节水新技术、节水新工艺等手段能够实现的,而不是用有损于安全生产合格产品的办法达到的。

在用水定额的制定过程中,科学分析企业产品的水资源使用效益,对高耗水、低产出产品的用水定额加以控制。

(3)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针对山东省用水实际情况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紧密结合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逐步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各行业用水实际情况的定额标准。

修订的用水定额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管理水平和新技术、新工艺为基础,考虑大多数用水户通过努力可以达到、部分用水户可以超额的水平,惩罚浪费,以促进水资源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突出重点并严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用水标准原则

本次定额制定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即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和主要产品。

对于化工类企业,往往在生产某一主打产品的同时产生多种副产品,通过水量平衡分析明确主产品的取水定额。

其中,国家或者行业已经制定相应行业或产品强制性取用水定额标准的,我省制定的用水定额应较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用水标准严格。

(5)逐步完善原则

制定取水定额并形成取水定额体系,需要一个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从而逐步完善的过程。

本次定额修订是对上次定额制定成果的一次完善,对于推动山东省取水定额实施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本次制定仍需要接受实践检验,并按照逐步完善的原则在适当的时候继续加以修订。

3.2定额制定依据

3.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1993年8月);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2008年4月);

(4)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国务院关天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6)国家经贸委、水利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2000]1015号);

(7)国务院[2007]15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8)《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

(10)《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

(11)《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160号令,2003年8月);

(12)水利部水资源[1999]第519号《关于加强取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

(13)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国家计委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资文管[1999]第11号《关于贯彻落实<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国家标准的通知》;

(14)省政府鲁政办发[20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5)省政府鲁政发[2001]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16)《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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