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农商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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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农商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

河源农商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233号)要求,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

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是保障广大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

为此,总行成立“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XXX行长担任组长,XXX副行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会计结算部、电子银行部、内审监察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领导小组统筹工作安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辖内各级支行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1、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限制个人结算账户Ⅰ类户新开户业务。

自2016年12月1日起,大集中系统将对I类户的新开户进行限制。

届时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Ⅰ类户,则不允许再开立新的Ⅰ类户。

由于除社会保障卡和社会医疗保险卡可开立为Ⅱ类户外,大集中系统暂不支持Ⅱ、Ⅲ类户的开立,而存量个人结算账户均为Ⅰ类户,因此网点柜员应认真做好客户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客户使用原有账户办理业务。

(2)认真开展存量Ⅰ类户摸排清理工作。

省联社将分批抽取大集中系统中“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开立多个I类户”的数据,并于近期下发,会计结算部会对数据进行整理和筛选,各支行在收到数据后,及时对本机构开立账户数较多的客户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客户开户合理性的,应积极引导客户撤销或归并账户,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客户同意撤销或归并的账户,各支行应做好登记,登记在“附件1:

撤销或归并账户统计表”中。

其中,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开立50个以上(含50个)I类户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开立30个(含30个)以上、50个以下I类户的,需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开立10个(含10个)以上、30个以下I类户的,需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开立2个(含2个)以上、10个以下I类户的,由各支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摸查及后续清理。

2.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对于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信网络犯罪管理平台)的“涉案账户”,大集中系统将从两方面进行业务限制:

一是根据电信网络犯罪管理平台推送的信息,自动将相关“涉案账户”限制为“不收不付”状态;二是将“涉案账户”以报表形式展现。

对于“涉案账户”,各支行应通知开户人及时前往开户网点重新核实身份。

如开户人未在3个自然日内重新核实身份的,柜员应通过大集中柜面系统“客户信息-黑名单管理-黑名单维护(060425)”交易(以下简称黑名单维护交易)将该客户置为“涉案账户”状态(黑名单维护交易省联社将于近期更新,下同),暂停其名下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在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柜员可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恢复其名下除涉案账户外其他账户的业务。

同时应做好黑名单账户登记,登记在“附件2:

黑名单账户统计表”中。

3.做好对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的业务控制。

人民银行将定期公布买卖银行账户或冒名开户名单,会计结算部在收到名单后整理并下发给各支行,各支行可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将该名单中涉及本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为“买卖银行账户或冒名开户”状态,并按261号《通知》规定“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期限过后,各支行方可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恢复其相关业务。

同时应做好黑名单账户登记,登记在“附件2:

黑名单账户统计表”中。

4.加强对冒名开户的防控。

各支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注意灵活应对,尽可能延缓时间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

同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协查和线索移交工作,并及时将该案件上报会计结算部。

5.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

(1)做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业务限制。

各支行至少每季度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排查本机构开户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状态。

对于被列入该名单,以及经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将其置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其名下所有账户限制为“不收不付”状态,并控制其不得新开立账户。

同时应做好黑名单账户登记,登记在“附件2:

黑名单账户统计表”中。

(2)加强单位开户意愿核查。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各支行应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面签,留存相关视频、音频资料等,将视频或音频资料纳入开户资料进行永久保存。

同时,可在开户初期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将该单位置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异常情况”状态,暂不为其开通非柜面业务,并做好黑名单账户登记,登记在“附件2:

黑名单账户统计表”中。

6.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

(1)严格把控开户环节。

各支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应采取多种手段核验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并审慎分析是否属于正常开户行为。

对出现《通知》所述异常开户情况的,可拒绝开户。

(2)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

根据《通知》“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的要求,大集中系统将新增账户交易情况自动监测功能,并根据监测情况自动对相关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控制,各支行应该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同时,大集中系统将新增恢复被控制账户业务的交易。

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后,柜员可通过该交易恢复其业务。

7.加快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清理。

由于大集中系统中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均以客户为单位进行设置和维护,因此省联社将以客户为单位,批量抽取大集中系统中“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使用同一联系电话”的单位、个人客户信息及其名下的账户信息,并于近期下发,会计结算部会对数据进行整理并下发给各支行,各支行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当事人确认。

对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客户,应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将其置为“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没有一一对应”状态,暂停其名下所有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并做好相应的登记,登记在“附件3:

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没有一一对应账户清理统计表”中。

(二)加强转账管理。

1.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1)提供多种支付到账方式。

大集中系统将向客户提供实时、普通和次日三种到账方式。

实时和普通到账方式通过现有渠道实现,次日到账方式省联社拟于近期新增。

柜面系统转账支付业务方面、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业务方面,实时、普通到账仍保留现有实现方式,次日到账的具体实现方式在上线投产后将更新通知下发给各支行。

(2)做好转账方式调整后的客户服务工作。

一方面,自12月1日起,网点柜员应按照客户转账汇款的金额、时效等具体要求,引导客户选择相应的到账方式并正确填写业务凭证。

目前,省联社已开展相关客户填单类凭证(包括业务交易单、结算业务委托书等)的改版工作,增加次日到账方式的勾选项。

在新凭证启用前或库存凭证使用完毕前,农合机构仍可使用现有凭证,但需引导有延迟到账需求的客户在委托书等凭证的“委托日期”旁空白处或业务交易单背面首行注明到账方式要求并签名。

另一方面,柜面系统、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在受理客户的系统外支付业务的次日到账申请后,将同时对转账本金和相关手续费进行圈存,保证系统次日成功发起业务。

但在受理系统内转账业务的次日到账申请时,仅能对转账本金进行圈存,暂不能同时圈存手续费,因此对于系统内转账业务,在系统次日自动发起实际转账支付时,客户需确保其账户资金足以扣取本金及手续费,否则将不能成功完成转账,农合机构应注意向客户做好宣传和解释。

(3)开展自助设备功能优化。

省联社正抓紧对自助设备相关功能进行优化,一是实现除本人同行(社)账户外,受理24小时后才能办理资金转账的功能,并支持客户在24小时内提出转账撤销申请。

二是改造自助设备风险提示,增加文字、标识、语音等防诈骗提醒。

2.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

省联社将按《通知》要求,从交易限额、笔数等方面强化非柜面转账管理,一是优化《个人业务申请书》等业务凭证,增加非柜面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协议内容,并在系统中新增相应功能。

二是加强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限制,对手机银行采用短信口令认证方式的新增客户,转账交易限额将调整为日累计不超过5万元,存量客户的处理方式将在相关功能上线时另行通知。

三是对企业网银、个人网银转账交易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在系统中新增大额交易提醒。

3.加强交易背景调查。

省联社将在电子银行风险监控、反洗钱监测等管理系统中建立可疑交易监控模型,监测账户大量转出转入交易。

各支行应该时刻关注该模型,发现存在此类可疑交易行为的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相关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

确认存在疑问的,按照审慎原则,通过“黑名单维护”交易将其置为“可疑交易的账户”状态,进行非柜面业务限制。

同时应做好黑名单账户登记,登记在“附件2:

黑名单账户统计表”中。

4.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

各支行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1.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

一是各级支行应根据《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在入网时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商户,不予入网。

二是各级支行应密切关注POS机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无违规刷单,有无变动POS机具使用地点等,发现可疑现象经核实后立即暂停其POS机所有业务。

2.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一是各支行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系统、人行征信系统等查询商户信息是否正常。

二是各支行在商户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可疑、高风险商户,应及时上报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上报省联社进行后续处理。

三是各支行不得将已被银联公司纳入POS机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

已拓展为商户的,应予以清退。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针对《通知》所述可疑交易,省联社将在电子银行风险监控、反洗钱监测等管理系统中建立模型进行监测。

各支行根据监测数据核实情况后,可对相关客户或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的限制。

同时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报送相关可疑交易报告。

报送反洗钱信息时,应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范围扩大期间填写要求调整的通知》(中心发[2012]21号)的“涉罪可疑交易行为代码表”1201代码执行。

三、加强学习及客户宣导,确保业务平稳开展

(一)加强员工对261号《通知》文件的学习。

各支行要组织本机构员工正确解读《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强化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防范电信网络欺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业务实质,使其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对异常开户、可疑交易等情况的敏感度,确保业务稳健开展。

(二)广泛开展业务宣传活动。

各支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防范电信网络欺诈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6〕3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营业网店,平面媒体、周边社区等渠道,通过设展台、贴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报、派发宣传单、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通知》精神的知晓度与接受度,确保政策的准确传导和有效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按时做好相关信息报送。

1.指定业务联系人。

各级支行应分别指定一名负责《通知》相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人,并填写附件4,于12月31日前报送会计结算部。

2.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由于《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业务量大、时间紧,各级支行应按方案下发的各项附件要求填写,及时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并上报会计结算部。

3.及时报送堵截诈骗案例。

各级支行遇到成功拦截开户、转账等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的,要及时将基本情况及诈骗特征等内容形成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会计结算部。

4.及时报送宣传情况。

各级支行组织宣传后,应保留宣传照片,宣传资料,并对宣传情况形成报告一并上报会计结算部,由会计结算部上报省联社汇总,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宣传主题、宣传方式及内容、取得的成果。

(二)强化沟通与交流。

由于各级支行对《通知》的解读和执行不同,各级支行之间应该强化沟通与交流,将自己对《通知》的理解进行共享,共同探讨执行方案,总结经验将我行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做到完美。

(三)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支行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成效。

因工作疏忽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支行,将严格按照我行的相关制度问责。

 

附件:

261号《通知》

1.撤销或归并账户统计表

2.黑名单账户统计表

3.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没有一一对应账户清理统计表

4.联络人名单

5.统计表(锁定版)

6.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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