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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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6514—2008

代替GB6514—1995

2008—12-11发布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除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外,其余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制订的共有12项: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14441—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15607—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17750—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20101—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对应于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33《易燃和可燃材料喷涂作业标准》(2007版),与

NFPA33:

2007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修订并代替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本标准与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更新了引用的国家标准。

——引用GB50016—2006中有关条文和表作为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依据。

——补充了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的内容,增加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两项。

——将原标准中“空气喷涂“和”无气喷涂”两章合并为5.2“空气及无气喷涂”;将原标准中“静电喷

涂”和“粉末静电喷涂”两章合并为5.3“静电喷涂”。

——补充了电泳涂漆工艺安全要求。

——将原标准中的部分内容调整为5.9“生产管理及设备检修”。

——删除原标准中活性炭吸附净化、催化燃烧净化、热力燃烧净化、液体吸收等章节内容,对有机废

气的净化要求提出符合GB20101的有关规定。

——对其他章节的内容也作了整合与完善。

本标准的结构根据GB/T1.1—2000要求做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江苏长虹涂装机械

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德合资扬州斯普莱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广东

佛山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胡义铭、徐洪洲、仇洪根、黄立明、潘立峰、吕建立、王京、吴中直、茅立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514—1986、GB651.5—1986、GB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

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

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1444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15607—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75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444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漆工艺paintingprocess

涂装作业中涂料涂覆的整个工艺过程。

包括涂料的调配、工件的输送、各种方法的涂覆、干燥或固

化、打磨和刮腻子等工序。

3.2涂漆作业场所locationofpaintingoperations

为涂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

4涂漆区范围

4.1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涂漆流水线上相对封闭的内部空间;

c)涂料直接涂、刷到的其他作业场所。

4.2除4.1外,涂漆作业其他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等区域,亦应划人涂漆区

范围。

5涂漆工艺安全

5.1一般要求

5.1.1涂漆作业场所安全

5.1.1.1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进行。

涂漆作业场所应符台GB769l的有关

规定。

5.1.1.2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扬所。

对以上建筑物进行

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5.1.1.3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要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4涂漆作业场所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GB50016—2006中3.7的要求,其出入口至少应有两

个,其中一个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5.1.1.5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1.6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

物上层。

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

5.1.1.7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50016—2006中3.1.1规定执行。

涂漆作业场所火灾

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Z

爆炸下限小于l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5.1.1.8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

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

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时。

5.1.1.9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1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

性类别,按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1.2.1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

超过表2的规定。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见表2。

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No.)

OELs/(mg/m3)

备注

最高容许浓度

MAC

时间加权平

均容许浓度

PC-TWA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l

乙醚

Ethylether

60-29-7

300

500

2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xylene(allisomers)

1330-20-7;95-47-6;

108-38-3

50

100

3

二硫化碳

carbondisulfide

75-l5-0

5

10

4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polymetyhlene

polyphenyl

isocyanate(PMPPI)

57029-46-6

0.3

O.5

5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

chromiumtrioxide、

chromate、dichromate.asCr

7440-47-3(Cr)

0.05

G1

6

丙酮

acetone

67-64-1

300

450

7

甲苯

toluene

108-88-3

50

100

8

1,3-丁二烯

1,3-butadiene

106-99-0

5

9

吡啶

pyridine

ll0-86-l

4

10

汞-金属汞(蒸气)

mercurymetal(vapor)

7439-97-6

0.02

0.04

11

汞-有机汞化合物(按Hg计)

Mercuryorganiccompcands,asHg

0.01

0.03

12

环氧氮丙烷

epichlotobydrin

106-89-8

1

2

皮,G2A

13

苯胺

aniline

62-53-3

3

14

环己酮

cyclohexanone

108-94-1

50

15

环己烷

cyclohexane

110-82-7

250

16

benzene

71-43-2

6

10

皮,G1

17

苯乙烯

styrene

100-42-5

50

100

皮,G2B

18

氧化锌

zincoxide

1314-13-2

3

5

19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leadandnorganiccompounds,asPb

7439-92-1(Pb)

0.05

G2B(铅),G2A(铅的无机化合物)

20

铅尘

leaddust

0.03

21

铅烟

leadfume

50

22

氯苯

chlorobenzene

108-90-7

30

23

三氯乙烯

trtdatomethylene

79-0l-6

1

G2A

24

丙烯腈

acrylonitrde

107-13-1

200

2

皮,G2B

25

乙酸乙酯

ethylacetate

14l-78-6

200

300

26

乙酸丁酯

butylacetate

123-86-4

200

300

27

丙醇

propylalcohol

71-23-8

200

300

28

丁醇

butylalcohol

71-36-3

100

29

四氯化碳

carbontetrachloride

56-23-5

15

25

皮,G2B

30

松节油

turpentine

8006-64-2

300

31

其他粉尘

particlesnototherwiseregulated

总尘8

此处“其他粉尘”指游离SiO2低于10%的粉尘

注1:

表中最高容许浓度(MAC)是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G-TWA)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是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注2:

工作地点系指作业人员操作、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作业场所许多不同地点进行。

则整个场所均算为工作地点。

注3:

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注4: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作为参考性资料:

G1确认人类致癌物(carcinogenictohumans);

G2A可能人类致癌物(probablycarcinogenictohumans);

G2B可疑人类致癌物(possiblycarcinogenictohumans)。

注5:

未列入表2的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5.1.2.2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遵照下列规定。

1)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限值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lO

9

8

7

6

5

4

3

2

2)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3)涂漆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作业地点气温。

5.1.2.3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采暖温度/℃

I(轻)

18~21

Ⅱ(中)

16~18

Ⅲ(重)

14~18

Ⅳ(过重)

12~14

5.1.2.4涂漆作业场所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温不应低于表5中的规定。

表5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厕所、盥洗室

12

食堂

18

办公室,休息室

18~20

技术资料室

20~22

存衣室

18

淋浴室

25~27

更衣室

25

5.1.2.5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6。

表6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

涂漆作业方式

卫生特征级别

空气喷涂、无空气喷涂作业

2级

含铅,铬颜料的涂漆作业

2级

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

2级

其他方式的涂漆作业

3级

5.1.2.6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1.2.6.1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

5.1.2.6.2涂漆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

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见表7。

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7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注: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

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l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

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表8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涂漆区

用有门隔墙隔开的相邻场所

附注

一道有门隔墙

两道有门隔墙(通过走廊或套间)

l区

门外水平距离7.5m以内为2区

非爆炸危险区域

两道隔墙门框间距离不应小于2m

5.1.4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

5.1.4.1涂料的储存

5.1.4.1.1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5.1.4.1.2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存放涂料的中间

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4.2涂料的调配

5.1.4.2.1调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内进行。

调漆室应符合5.1.3.、1、6.1.;和6.1.4的规定。

5.1.4.2.2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每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

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5.1.4.2.3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调配人员应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4.3涂料的输送及处理

5.1.4.3.1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

严禁滴漏。

5.1.4.3.2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

5.1.4.3.3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和辅料及其容器,应放到有明显标志的指定的废物堆放处,按当地有

关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集中妥善处理。

5.1.4.3.4废弃的液体涂料和辅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5.2空气及无气喷涂

5.2+1空气及无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5.2.2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的规定。

5.2.3喷漆室的作业场所,与相邻其他非涂漆作业场所之间,宜用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5.2.4无气喷涂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配套的高压软管

除经上述试验合格外,管线布置时,其最小曲率半径宜不小于软管直径的2.5倍。

5.2.5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5.2.6压缩空气驱动型无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

5.3静电喷涂

5.3.1静电喷漆

5.3.1.1静电喷漆应在静电喷漆室内进行。

5.3.1.2静电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和GB12367的有关规定。

5.3.1.3静电喷潦室的出入口宜设置防火门,并应装有闭门器。

5.3.1.4静电喷漆室的门宜与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门开即断电的联锁装置。

5.3.1.5静电喷漆枪与供漆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773的规定。

5.3.1.6供漆管道周围800mill空间内,应悬挂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

5.3.2静电喷粉

5.3.2.1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5607—2008的有关规定。

5.3.2.2粉末静电喷涂应在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作。

5.3.2.3喷粉室室体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接地。

5.3.3高压静电发生器

5.3.3.1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5.3.3.2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置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

线应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

5.3.3.3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

应用零线代替地线。

5.3.3.4喷粉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场强的自动控制系统,在已整定的工作条件下,如喷枪

与工件间距在许可范围内变化,则其电流值宜不超过整定值的10%。

5.3.3.5喷粉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和联接电缆与粉末喷枪配套后,当电压词到最大值时,对地短路应无

火花产生。

5.4电泳涂漆

5.4.1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

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

装置。

5.4.2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5.4.3电泳涂漆需排放的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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