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治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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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防治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防治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高压、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4)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6)电缆选择、电缆悬挂、电缆连接要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7)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8)井下电缆、输送机胶带、风筒等均选用不延燃、阻燃材料。

(9)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10)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

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1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1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14)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15)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绝缘用具齐全,图纸资料齐全。

(16)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2.预防外因火灾的一般措施

(1)地面设置消防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300m3合格水质的水量。

地面、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并派专人经常检修和维修,保持消防洒水系统的完好,确保井下消防栓、三通阀的有效使用。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4)井下严禁吸烟,或带打火机。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5)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地面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均应备有灭火器材,并要求井下工作人员熟悉本职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喷粉灭火器2个和砂箱1个,砂箱用1.5~3.0毫米铁板制作,容积不少于0.2m3。

(9)消防材料库设置要求:

井底车场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按规定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工具和灭火材料,配备专用消防列车。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材箱内,其顶端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10)井下机电硐室的防火要求:

两侧硐口设置明显警示牌“安全重地,闲人免进”;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干粉灭火器3个和砂箱3个;必须采用砌碹、锚喷加强支护,禁止堆积易燃物;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机车修理间、充电硐室、大型绞车房等机电设备硐室,均布置2条通道。

在井下各机电硐室通道,均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或防火栅栏两用门。

(11)井下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棍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主运输胶带巷道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靠近主运输胶带巷道的联络巷风门要达到防火要求。

(12)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0m挂一台泡沫灭火器,以防突发火灾。

(13)确保主要通风设施在火灾后具有有效反风能力,采区巷道布置具有局部反风能力。

(14)对于不能直接扑灭的火灾,应迅速采取砌密闭墙,打钻灌注泥浆、均压法等联合灭火法,并执行火区管理措施。

(15)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及与其它巷道的距离均符合规程规定,并设有独立回风道。

(16)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炸药。

禁止明电放炮及不封炮泥放炮。

3.自救和互救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

(3)一旦发生事故或发现火灾预兆,必须尽快按避灾路线撤退地面,或进入避难硐室,等待营救。

(4)如果火源还没有发展为火灾,就应立即采取措施,扑灭火源。

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协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6)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负责封闭火区的工作。

(8)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因瓦斯积聚而导致爆炸事故。

(9)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

4.用水灭火的安全措施

(1)不能用水来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

(2)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

(3)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汽逆风而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

(4)灭火水量必须充足。

二、防治火药爆炸危险的安全技术措施

(1)地面爆破材料库布置位置、形式、建筑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爆破材料从运到煤矿后,要及时运到地面爆破材料库存放。

(3)炸药运输,要采用专门运输工具运输,要分开运输,要有专门人员押送,要制定专门的运输安全措施。

(4)爆破材料从地面运输到井下,要采用专门运输工具运输,要分开运输,要有专门人员押送,要制定专门的运输安全措施。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5)地面爆破材料库库存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6)地面爆破材料库爆破器材料炸药和电雷管要按分开存放,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放1层爆炸材料箱。

(7)地面爆破材料库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8)地面爆破材料库要有建立管理制度,要健全管理制度,管理要到位。

(9)从事爆炸品贮运作业人员要有具有相应的资质、知识。

(10)炸药的使用、领取、退还等要按规定进行。

(1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要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2)库房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3)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1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15)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6)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7)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18)矿井爆炸材料库必须经盘县公安局批准且验收。

(19)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20)炸药库和雷管库分开,采用砖混结构,所有材料采用不燃性材料,安设6盏防爆型照明灯,电话直通调度室,库房周围设围墙或铁剌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不小于5m。

(21)配备干粉灭火器3台,CO2灭火器1台。

(22)防雷采用避雷带保护,接地电阻10欧。

 

XX煤矿

 

井上、下防灭火

安全技术措施

 

矿长;

编制:

日期:

2010年3月

规程措施会审意见

规程措施名称

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签名:

2010年月日

产副矿长

 

签名:

2010年月日

全副矿长

 

签名:

2010年月日

 

技术主管

 

签名:

2010年月日

机电副矿长

 

签名:

2010年月日

 

 

签名: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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