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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流程,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保障企业投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企业对外投资过程,包括项目筛选与立项、项目尽职调查、交易谈判、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投资变现等阶段的管理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项目投资工作流程

第三条

项目投资工作流程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投资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立项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入库

项目信息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投资经理及项目拓展人员,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与关系,广泛捕捉项目信息。

企业倡导员工从各种渠道获取项目信息,凡取得了有价值的项目信息,由企业项目相关人员统一管理,并填写《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初步审查

投资经理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受理的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投资经理初步审查后认为不可立项的,应写出书面意见,交投资管理部专人归档;投资经理认为某项目可行时,可要求召开非正式的投资管理部会议,讨论该项目,会议可由高级投资经理主持。

第七条立项前调查

对经初步讨论被认可的项目,投资经理应进行立项前调查。

如对有价值的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约见管理和技术团队,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筛选。

第八条部门立项

投资经理对经立项前调查后认可的项目,撰写《项目立项表》,申请项目部门立项。

投资部负责人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讨论,风险控制部派一人参加,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项目经理不投票),达到或超过半数同意,项目部门立项通过。

同意人数未达到半数的项目,部门立项不通过,投资部部长有权决定放弃项目或暂缓立项,并由相关投资经理对项目重新调查。

对否决的项目应有书面说明并归档。

第九条立项审批

对通过部门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提名组建以其为项目经理的“项目小组”(该投资经理也可提名由他人担任项目经理),同时填报《项目立项表》,报企业投委会审批。

对批准的项目,进入尽职调查流程。

第一十条项目动态监管

对已立项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与风控部沟通。

同时,投资部门需每个月就已立项和已投资项目提交书面《项目月度进展情况报告》,由公司相关责任人汇总后,报送有关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项目尽职调查

第一十一条项目经理及其所属投资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风控部负责人为风险揭示责任人。

第一十二条拟定调查方案

项目小组应在立项后三天内拟定调查方案,该方案应包括调查方式、拟达到的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时间、参与调查人员及中介机构等,填写《项目调研方案与经费预算申请表》,由投资部、风险控制部会签,分管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一十三条深入调研

项目经理需参照部门立项会立项审批中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按照企业《瑞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面尽职调查资料类审核指南》和《瑞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类工作底稿》中的内容要求,对项目进行资料收集和深入尽职调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中介机构入场调查的,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风险控制部与中介机构协调并提交《中介机构调查费用申请表》,明确调查方式、内容及费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的财务调查、法律调查或行业调查。

经过调查后,中介机构向项目经理和风控部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

项目经理提交《项目质量分析自评表》(电子版)、《投资建议书(初稿)》(电子版)给内审会成员及风控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跟投、项目的特殊性等),确无必要或不允许进行公司尽职调查的,由项目经理填写《省略中介调查或风控调查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可省略相关调查环节。

第一十四条中止调研等或有事项

在项目小组调研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如发生法律诉讼、出具虚假资料、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资产价值严重失实、发现更先进技术等),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项目申请等影响到尽职调查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高管与相关责任人汇报,由负责人召集内审会讨论,视情况提出暂停或终止调研工作的建议。

若有需进一步核实等其他或有事项,项目小组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填写《项目重大事项核实表》,并及时通报风控部及各有关人员。

第一十五条拟定交易框架

项目立项后,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适时拟定《投资协议书(草案)》,经主管高管同意,邀请项目方进行洽谈。

无原则性分歧后,由负责人提议召开内审会成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讨论会,会前一天向各位与会人员发送一份书面介绍材料(一般为《投资协议书(草案)》、《项目立项建议书》及其它项目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小组根据讨论会情况,对交易框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与项目方进行商务谈判,形成《投资协议书》,并提交风控部。

第一十六条提交项目投资建议书

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风控部出具《风险评估意见》,提交项目小组、主管投资高管、分管投资负责人和分管风控负责人。

《风险评估意见》必须对项目可否进入评审与决策程序提出建议。

项目小组应根据风控的意见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充与完善,形成《投资建议书》,并提交主管高管审核、分管的负责人审定同意后,项目进入评审与决策程序。

第五章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一十七条企业内部评审会

“企业内部评审会”是主管的负责人领导下的部门联席会议,由包括投资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1-2位外聘专家(如有必要)组成。

外聘专家应是项目公司非利益相关人。

行政管理部文秘为资料收集提交和内审会意见归档的负责人。

行政管理部文秘须在内审会召开1个工作日之前向内审会成员提交《投资建议书》、《项目质量分析自评表》、《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供《瑞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类工作底稿》以供查阅。

企业负责人主持召开“公司内部评审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须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票数半数以上同意才能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查。

对于“企业内部评审会”否决的项目,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归档;对投资方案修改的项目,应由“项目小组”根据评审意见作补充调查或修正,与项目企业进行协商,并将结果尽快反馈给公司内审会;对通过的项目,应形成《内审会意见》,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程序。

第一十八条资料的补充与完善

拟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内审会审查通过后,根据内审会意见,项目小组对《投资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

风控部按照企业风控的具体要求,对项目进行风险监控调查,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常设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为资料收集提交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归档的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一般由行政管理部文秘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2个工作日之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投资建议书》、《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内审会评审意见》,并提供《云南辟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业务类工作底稿》以供查阅。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其它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委员未达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2/3,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项目经理报告项目内容、尽职调查结果、投资方案;

(三)风险控制部陈述风险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质疑,项目经理答疑;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投票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意见并签名,2/3(含)以上的全体委员同意视为项目通过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2/3(含)以上但同意和“有条件同意”票数之和达到2/3(含)以上的视为复议项目,不同意票数达到2/3(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

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席人员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权相等。

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收集表决票。

会议结束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参会委员会签署。

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及表决结果。

(九)投资管理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意见》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复议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但复议仅限一次。

(一)上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暂缓审议的项目;

(二)自企业批准投资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风险控制部复审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视情况按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

企业将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再报企业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投委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通过的项目且投资总金额大于2000万元的项目进入投委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或投委会决策不同意投资的项目终止后续流程,并由风控部出具暂缓投资的书面通知。

暂缓投资的项目,投资经理按照风险控制委员会或投委会的意见进行更深入调查并对材料补充修改,重新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或投委会提交决策申请。

第六章投资协议的签订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为投资协议签订与实施程序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签订投资协议

项目经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小组应根据需要会同相关人员(增加法律方面人员),按投资决策委员会就该项目所订立的原则,与合作方洽谈合作细节,确定最终的投资方案。

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如《投资协议书》、《合伙企业章程》等。

上述法律文件经风险控制部预审后填写《合同审批表》逐级审批后由相关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

第二十六条拨款

在合同签字后,项目经理填报《拨款申请单》,经相关主管领导会签后报执行合伙事务人签署,再交资金财务部安排实施拨款。

第二十七条办理工商登记

在协议或合同签署后,若属新设企业,项目经理应作为委托方负责人参与企业筹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一切成立企业的手续;若属对原有公司参股,由项目经理任负责人,负责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第二十八条企业经营层、核心员工、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小组成员可以以股权方式投入项目。

具体操作方法及数额由相关负责人根据《项目跟投管理办法》审定。

第七章已投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控股投资的项目,除参与投委会外,我方应认真物色及慎重选聘执行合伙事务人推荐给投委会,加强日常经营管理。

若为新设企业运作,新企业成立后,须实行投委会领导下的执行合伙事务人负责制,由新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施工、试产投产、市场营销等日常经营活动。

对投资后的管理,我方参与人员对新企业建设、经营及的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企业主管责任人汇报。

第三十条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组织人员定期地对已投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委派的董监高人员在项目公司的表现作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企业运作原则的项目或行为,项目小组必须提交文字表述的改进方案,对不称职或有问题的项目经理,企业视情况予以撤换或停止其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的总经理、总工程师与销售部经理等关键岗位如系对方原有或委派,我方参与人员应对其认真考察,由项目经理不定期进行动态考察并反馈给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对于投资项目,我方参与人员应合理地应用有关合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对企业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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