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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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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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

“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

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

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申报,或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并出具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报一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原则上同一参评单位同一年度只申报一项参评专利。

第十二条申报参评专利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参评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参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一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可直接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选。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可组织参评单位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按照打分排名,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激励的专利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

评审决议由评审办公室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征求异议。

公示期30天。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对推荐为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专利在会议审议前组织评审委员现场考察。

会议审议时,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由参评专利所在单位汇报和答辩,评审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推荐为二、三等奖的专利,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委员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当审议该专利时,该评审委员不参与投票,该评审委员也不计入该专利参与投票总人数;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打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在申报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参评专利出现专利权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的,参评单位应当告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纳入异议程序处理;对参评单位未主动告知,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予“四川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或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均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对等级提出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异议单位或个人须如实书面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匿名或者未盖单位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组织调查。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和推荐单位有配合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受理的异议,评审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专利的异议,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如需要可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条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六章颁奖

第三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二条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特等奖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5万元、二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为每项人民币5万元。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当年激励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之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连续计算,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利的申请原则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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